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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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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土地对农村养老保障具有重大作用,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是我国传统农村养老的重要基础。但是,新时期集体土地流转、征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因应于这一背景,必须在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视角下观察、分析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既不能过度依赖土地的保障功能,又不能完全忽略土地本身的价值,必须通过机制创新使集体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和新农保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制度绩效。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土地权益;土地流转;土地征收;集体组织
1001-862X(2013)06-0127-005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普遍依赖土地、家庭等传统养老方式,同时辅以政府和集体的养老救济。但是,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无法保障我国农村老人的基本存活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仅是概括性、宣示性的,尚未有具体的法律保障农民养老保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必须制定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操作性法律规范,对义务主体、权利主体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主体的法定责任,并满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利主体的实际需求。

一、目前状况与动因: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逐渐弱化

实际上,土地既是农民维持生计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土地收益又是农民养老储蓄金的来源。对年老病弱、不善于农业经营而且也没有其他额外收入的农民,只能依靠土地收益来存活,这就是土地的保障性功能,也是一种传统的养老模式。根据我国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保障作用主要来源于土地的生产经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的养老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仅仅依靠传统的土地生产经营是远远不够的。2009 年全国统计年鉴显示,2008 年底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4760.62 元,其中农业收入为 1426.96 元,占到总收入的 30.0%。2008 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3825.79 元。[1]这就充分表明,农民单纯靠土地生产经营已经完全不能保障他们的日常生活所需,更无法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来解决家中老人的医疗理由。因此,现实中已不可能只通过土地来保障农民的“老有所养”,“土地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模式的实际功能已逐步弱化。

二、表象与效应:农民土地权益对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
农民、农村、农业理由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理由,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这三个理由的解决都离不开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不应该是孤立于我国集体土地制度变迁之外的封闭体系,应该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背景下产生的高效率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使农民获得更大的物质财富,从而为在我国农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这对于实施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存在五方面影响:
一是由于初级农产品利润低、耕地面积的减少和人口的增加,土地产出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养老理由。农业生产面对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一旦遇上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市场经济下农产品完全处于市场竞争状态,因此,农民依赖土地的收入难以有稳定预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国家的物质基础,出于政治稳定的需求,对农产品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初级农产品利润较低。依赖土地的农业收入只能够保障农民的温饱,根本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养老理由。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耕地有限,依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仅是人均耕地在减少,我国的总耕地面积也在不断减少。土地作为目前农村人口尤其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正在遭受严重挑战。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土地抛荒,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土地生产效益,但是在现实中的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中有部分土地并不是最终用于农业发展,而是变为非农用地,这就造成耕地总面积在不断缩减。同时,加上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人均占有量会减少,从利益与成本方面进行考量,单靠一点点农地无法解决农民的养老理由。
由于农业收入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或是另辟其他途径,成为农民工或是兼业农民,只有年长者和年幼者留在家中,这也是目前我国比较明显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农地大多被荒废,老人自己没有体力进行农业劳动,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也只能靠子女贴补些零用钱,所以对于老人的养老理由,土地的作用越来越小。
二是由于社会养老费用的不断提高和土地效益增长缓慢,土地提供的养老积累减少。养老费用的不断增长也是农地养老功能缩减的一个重要理由。一方面,由于社会总体的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养老费用都在增长。老人处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身体机能逐渐衰退,生病在所难免,医药费用也是养老费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养老方式相比,现代养老不仅仅是只要解决好吃穿、住的理由,还包括休闲娱乐、通信、人情往来等,需要支付水电、煤或煤气等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需要养老保障的项目比30年前多出了2倍。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以往可能一个月几十块钱就可以保障,而现在或许要还几百块才能保障一个月的基本生活。但是,在环保标准提高和气候恶化的现实下,土地的生产效益增长缓慢,土地带来的相对收入与生活水平及养老费用的提高相比不仅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农民的收入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这是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个重要理由。从而,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缴费能力和参保的积极性,因为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即期消费,而少有结余用于未来的养老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整论文导读:
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2.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私契约进行,并且大多是口头协议,无论从流转数量、流转时间还是到流转后成本的负担,基本上都是私下的口头约定。农村土地流转既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也缺少专门的组织机构,很容易造成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仅仅是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组织,更重要的是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制度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首先,加强土地的测量工作,精确土地的面积,减少事后双方为土地面积而发生的矛盾。其次,对土地价值进行准确评估,规范的估价程序对提高土地流转的交易效率与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是关键要素,对土地估价不准,不论是哪一方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极大威胁。这就要求将我国土地流转评估资格认证、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土地流转评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与操作策略以法律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最后,加强对土地合同管理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要强化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和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防止腐败滋生,就要完善土地流转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流转主体、流转客体、流转、流转程序和征地后补偿统一纳入到法律框架中,保障土地依法进行有序流转。

(三)土地征收补偿:提升标准以提高农民参保能力

1.明确补偿标准。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农民土地的,应按完全补偿和多元补偿原则,以市场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对农民的房屋等私产征用的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以及养老需求。以土地市场进行补偿是完全补偿原则的体现,就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被征收损失并充分考虑对被征地农民存活和发展利益的长远影响, 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在补偿形式上采取符合被征收主体意愿的多元化补偿方式。[4]对失地农民以土地市场进行补偿,这也是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补偿方式。例如,日本《土地征用法》规定,征地补偿金额为市场乘以物价变动修正率;英国《都市与乡村计划法1962年修正案》提出被征土地按市价补偿(包括被征土地和毗邻土地损害补偿);法国征地补偿以协议为准;荷兰征地补偿地价考虑土地未来预期收益。在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往往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以保证失地农民原有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5]另一方面,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远来看,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理由,应该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具体而言,一方面,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预算,将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因为失地农民是特殊群体,已经失去土地这一最重要的保障,仅仅以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已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势在必行。例如,河南省已将补偿标准上调至20%,这充分表明各地方都逐渐认识到了提高补偿标准的重要性。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改革征地补偿程序。现行的农村征地补偿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在以往的征地过程中,政府常常只是与集体进行谈判,即使具体到个人,也只是与村中握有一定决策权的干部进行交涉,无法做到与被征地农民进行有效沟通。所以要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第三方介入的征地补偿程序以制约强势政府的因素,征地补偿中的第三方介入主要是指在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机制,以保障征地补偿的合理性。[6]同时让农民参与到征地补偿的全过程,转变过去征地补偿方案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在造成既成事实之后再告知农民的的行政习惯。农民作为与被征收土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该积极参与到征地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具体理由的议价过程,合理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应做到公开、透明,将整个征地补偿过程置于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体现土地征用补偿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生产资料转换:创新安置机制以增强农民养老保障能力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的生产效益是持续的,而土地征收补偿多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又难以体现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和价值,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存活权和发展权,可尝试土地征收过程中实行生产资料转换,即对被征地农民实行一亩土地转换一定面积(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的标准厂房,并由用地单位按每月一定的租用。同时可给予村集体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其产权为村集体所有,村民拥有经营收益权。进行生产资料置换后,除青苗等地面附着物外,不再进行货币补偿。这种新办法安置的好处:一是提高农民的收入并且长期稳定,同时也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增加了经济来源;二是村集体经济可以迅速得到壮大,劳动力由此得到解放,农民既可将劳动力从单一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投身到市场经济中获取更大收益,还可从土地置换的标准厂房中获取长久和稳定的收入。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中还可采用留地安置,就是根据城市发展以及被征地村的实际需要,由政府统筹安置,给土地被征用村留用一定数量的安身立业之地。另外,还要重视创新农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五)集体组织经济:强化发展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

首先,农村集体组织要积极地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采取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等流转方式,保证农村用地不流失,并根据地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其次,充分利用集体组织所有但处于闲置状态的自然资源论文导读:体系的建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贺玢,张领先.我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初探.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张玉东,程晓娜.我国公益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研究,2007,(11).卢小玲.必须加快“农地征用、征收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险”的立法步伐.经济师,2006,(2).曾坚.城乡一体
,如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等,扩大可耕地面积,发展多样性农业,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从而提升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最后,减轻农村集体组织的负担。通过政企分开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社会职能,将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分开,使其将注意力转向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2009[EB/OL].http: / / / tjsj / ndsj /2009 / indexch.htm.
[2]范会芳.土地流转制度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贺玢,张领先.我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初探[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
[4]张玉东,程晓娜.我国公益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治研究,2007,(11).
[5]卢小玲.必须加快“农地征用、征收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险”的立法步伐[J].经济师,2006,(2).
[6]曾坚.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研究[J].东策略学,2013,(4).
(责任编辑 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