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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中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863 浏览:121575
论文导读:。传统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都是政府主导,并且很少有自行退出案例。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会自然完善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再次,可以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开货币的过度膨胀,规制银行业风险;同时,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速推进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转变储户的意识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影响、里程及作用,并提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
【关键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

一、制度简介

传统的存款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显性存款保险,一种是隐性存款保险。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建立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对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其组织形式有政府出面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建立和银行业自主联合建立三种形式。具体的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以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
现代作用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起始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为了挽救经济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过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始实施存款保险。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风险不断上升,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商业银行都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但是在保护储户利益,特别中小储户利益方面还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从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现在,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要建立、应当如何建立、在我国建立的时机是否成熟等理由便一直在被人们所关注和讨论。从总体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平稳,金融业改革讲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在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会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传统的隐性存款保险往往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和支撑,以政府信誉为担保,因此就会在无形中大幅度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意识,从而有可能会促使银行在未充分考虑风险的前提下不当使用资金,从而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只追求利益和不充分考虑风险负担的前提下,虽然有政府作为担保,但是一旦不当的投资使得资金链条出现理由,那么必定会使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上升。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要打破银行不顾风险负担的局面,提升整个银行在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意识,从而促使银行合理使用资金,因而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只有将银行的存款制度置于整个开放的市场下,才会引入市场之手,对其进行合理调控,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银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从1993年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证基金”开始,我国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初步探索,到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实质构建阶段,尅是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从2005年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家都对该制度的构建有自己不同的学术看法,从而进入了加速推进制度建立的新阶段。2013年底有传闻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但至今该制度仍旧没有实际出台,这为我们研究该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更多的资料信息。

四、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之作用

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深刻的的作用。首先,可以有效保障储户,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小型储户的利益,设立保险补救制度会使得这些储户不至于在高风险的市场竞争中受到大面积的损失;其次,转变现有存款担保制度,有利于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传统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都是政府主导,并且很少有自行退出案例。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会自然完善商业银行的破产退出机制,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再次,可以约束商业银行的经济行为,避开货币的过度膨胀,规制银行业风险;同时,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速推进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转变储户的意识,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从而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等。

五、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具体构建

(一)保险的组织形式

现有的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政府主导、政府与商业银行共建以及由银行业联合建立。这三种各有各的优劣。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主导有可能会使得政府管制过严,本来这个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将银行从政府的手中解放,因此选择政府主导可能不利于盘活整个存款保险市场,而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又不够成熟,行业协会发展的水平达不到完全自主建立及监督存款保险制度,因此选择政府和行业共建的模式是最好的选择。这种形式下,政府提供大方向上的引导和监督,而行业协会则负责具体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两者相辅相成,各自弥补对方的不足,使得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在我国推进。

(二)保险方式

目前现有的保险方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以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这三种形式。笔者认为存款保险也属于保险的一种,因此要满足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保险方式还是遵循传统的保险方式为宜,即自愿投保的方式。但是结合我国具体的目前状况,又不能完全适用自愿投保,这样会使得许多银行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愿意变更现有的制度,而不愿变更的银行,国家又不能弃之不顾,因此有可能会使得制度难以推行,因此,强制投保方式为最好的形式,以期将制度切实推广,避开各银行为了自身现有利益而不采纳新的制度。同时,保险范围应当涵盖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这代表了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

(三)保险费率及赔付标准

央行相关负责人曾在研讨会上表示,未来寻款保险机构肯呢个实行限额保险制度,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因此,有专家分析,由于目前在我国50万元以下的储户站到了全国储户比例的98%以上,这就在另一方面意味着,未来的限额保险的上限可能是50万元左右。
总之,银行存款保险制论文导读: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呼声愈来愈高,具体的制度构建的讨论也是百家争鸣。不管怎样,我们应当结合国外的成功案例,更重要的是在具体分析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目前状况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下,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上一页12
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呼声愈来愈高,具体的制度构建的讨论也是百家争鸣。不管怎样,我们应当结合国外的成功案例,更重要的是在具体分析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目前状况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下,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