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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527 浏览:96281
论文导读: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理由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理由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理由、资源枯竭理由、食品安全理由等等。在这些诸多理由中,饮用水的安全理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发布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现阶段我国饮用水水质目前状况和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水质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标准,通过比较发现现行水质检测标准的重叠和不足。最后提出加强水质监督和检查的必要和途径,提高我国饮用水的质量,保障用水安全。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 A
1我国饮用水污染目前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理由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理由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理由、资源枯竭理由、食品安全理由等等。在这些诸多理由中,饮用水的安全理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发布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加[1-3]。《2012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理由。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存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制约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策略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倡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

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理由,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论文导读:门的监管需求,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转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
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转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

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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