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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法治社会视阈中法律援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79 浏览:10492
论文导读: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①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法律援助与法治社会关系的论述)被誉为贫困者的“诺亚方舟”、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三)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有人说,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繁荣程度,要看它的证券市场;衡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人权、保稳定、促和谐的司法救助制度,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绝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奢侈品,正义不应当迟到或者大费周章后才能获得。本文的主旨在于向世人昭示:为了避开正义的迟到与公平的缺失,有必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从“可见”的制度提升为“可靠”的救济和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贫困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才是“法治”的最终归宿。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律援助制度;援助队伍;经费保障

一、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一)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二)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①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法律援助与法治社会关系的论述)被誉为贫困者的“诺亚方舟”、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三)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

有人说,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繁荣程度,要看它的证券市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完善水平,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定要求”。②

2.法律援助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正当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开不公正情况的出现。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

3.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究其理由,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理由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理由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开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目前状况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形成与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 1994 年由司法部首倡,开始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好,法律服务水平较高的城市、如北京、广州、武汉等城市展开试点,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新模式。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步有关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至此,中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单一到多层次,完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该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分别是政府责任性、多元参与性、无偿性、受援案件的广泛性以及援助义务的强制性等。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诉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并且提供援助的时间提前,这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推动实体公正,都将产生重大的作用。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表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又一次取得重大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和对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然而,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广泛深入实施的同时,新情况新理由不断涌现,已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现实的渴求。可以说,它的发展是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的。

(二)法治社会视阈中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理由

我国迅速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面对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社会的需要相比,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也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③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理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司法部等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而且立法规格较低,最高立法层次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混乱的目前状况与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之间差距甚大,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解决的理由。
二是法律援助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境地,远不能满足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需要。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zsxlw/lw41585.html上一论文:简述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