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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电企业停电行为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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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定的必定性和客观性。供电企业如何确保不因停电承担法律责任,有必要对停电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一、停电情形和法律后果供电企业在基本建设、电网改造、运转管理、方式调度、网络调整、业务扩充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停电作业必有导致用电人停电的情况;同时,供电企业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对用电
供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民事主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连续向用电人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义务。由于电能生产传输的网络性、系统性,运转管理的统一性、科学性,设备性能的稳定性、可靠性;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复杂性、艰巨性等,很难保证供电零间断,因此,电网停电存在一定的必定性和客观性。供电企业如何确保不因停电承担法律责任,有必要对停电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停电情形和法律后果

供电企业在基本建设、电网改造、运转管理、方式调度、网络调整、业务扩充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停电作业必有导致用电人停电的情况;同时,供电企业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对用电人违法用电、违供电企业停电行为及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章(约)用电、拖欠电费情形,有采取停电必要措施;再者,发电供电系统故障、自然灾害和电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停电处置,也必定造成对用电人的停电。引发对停电的因素诸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和市场契约规则,供电企业对用电人不同的停电行为,便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作为合法停电,其后果不承担用电人的任何损失;而违法停电,其后果应承担因停电而引起用电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供电企业停电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责任承担,可以将停电划分为三种情形 :
一是法定停电。合同法、电力法根据电能供应与使用的连续性特点,以法定方式确定供电企业在保证供电设施安全、可靠及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具有的停电权利,均衡、妥善处理供电企业停电的必定性和用电人连续使用电能的矛盾,对于保护、推动电力事业发展和限制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专营特权十分必要。综合《合同法》、《电力法》相关规定,法定停电情形有五种:㈠计划检修停电;㈡临时检修停电;㈢序位限电、停电;㈣欠费停电;㈤用户违法用电停电。
二是免责停电。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用户或第三人过错停电,供电企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紧急避险停电,用电人的损失应由险情引发人承担或避险受益人补偿。用户或者第三人理由导致停电,如用户事故影响供电系统、外力破坏损坏供电设施等,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电人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是担责停电。即承担法律责任的停电,除法定停电、免责停电二种停电情形外,供电企业违约停电或电力运转事故导致停电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不可抗力停电行为不承担或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应当合法,且不侵害用电人权利。法定停电、免责停电在规范上作了概括性的假设,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当停电或必须停电的情形,只要严格履行停电程序确定的行为模式,供电企业的停电行为属合法、有效的。

二、合法停电的条件和要求

合法的停电行为,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实施的停电行为,是法律给予的一种权利。停电权利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行为主体具备资格;二是停电事故、事由正当,依据正确;三是实施程序规范合法。
(一)停电行为人主体资格,应经法律认可或授权,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具体为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兼售电能原地方发电厂。就特定的供电企业而言,在当前电力管理体制下有三种情况要考虑:
一是供电企业(市、县级)下设的分支机构——供电所(或称营业所)的权利能力。该分支机构的设立,仅作为供电企业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供电人资格。其停电行为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供电企业的名义作出。
二是供电企业营业区域内具有供电人表象特征的转供电人、共用电代表人、合表用电户名人。转供电人、共用电代表人、合表用电户名人对其转供、共用、合用范围内的用电进行管理,如邻近钢厂、矿山、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市郊、丘陵地区转供电;农场、城郊大中型企业生活区、乡镇企业、城镇大型集贸市场等单一用电户名人下各用电户共用、合表用电。转供电人、共用电代表人、合表用电户名人对其转供、共用、合用范围进行电费抄核收、用电安全督促、设备故障处理等,其必定存在的停电行为,具有供电人的表象特征,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主体资格。应切除非法转供电,对供电电源暂不到达的地方,可实行委托转供电方式纳入供电企业管理;消除共用、合用电情况,实施一户一表,供电到户,消灭具有供电人特征的转供电人、合表用电户名人的非法地位。
三是“企合一”的供电人,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如个别地方仍保留的具有“双重职能”的供电局、电力局、电业局。双重职能表现在停电实施中,呈现二种法律主体。一是作为政府部门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再就是作为民商主体的供电企业。如用电人违反《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表现在法定停电情形中属“用户违法用电停电”,电力管理部门实施停电,是一种行政处罚;供电企业的权利仅限于“有权制止”,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要求停止侵害的自助行为。如果停电实施中法律主体错位,必定导致违法。在停电行为作出前,界定清楚两种法律主体的性质,方能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履行程序、正确使用文书、恰当采取措施,保证停电工作的合法实施。
(二)停电事由正当,必须为了保障电网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而实施。供电企业进行电力建设、设备改造、隐患处理、抢修抢险,排除危及至供、用电安全以及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都必须实施停电。事由存在的必定性、客观性,并不表示停电行为的随意使用和滥用。归纳起来,事由正当、依据正确的停电有法定停电、紧急避险停电、约定停电这三种。法定停电,有五种情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事由、条件作出;紧急避险停电,必须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客观事件,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一般在情况紧急下使用,且适用应恰当、合理,停电可能产生的损失应小于事件本身的危害;约定停电,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供电人或用电人的特别需要,供电人和用电人协商一致的停电行为。

(三)停电程序规范合法,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手续。程序论文导读:

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等诸要素,这些要素在停电活动中既不可或缺,也不能逾越。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供电系统故障停、限电,应执行经过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并事先公告的停、限电序位表;拖欠电费停电,须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并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违法用电用户,实施提前3-7天书面停电通告,供电企业停电行为及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一次;约定停电事由,应经协商一致,并执行协商确定的停电时间、时限、范围、方式;保护他人权益停电,紧急处置或紧急避险,事后应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停电程序对于用电人而言其显著的特点体现为“事先告知”。法定停电事由,停电仅需通知或公告,不必取得用电人同意;协商停电,停电必须取得用电人同意。电力运转事故具有不可预告性,除不可抗力、第三人理由、紧急避险,供电企业有义务对造成对用电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停电责任的防范与策略

停电责任的防范,重在防止出现不符合合法停电条件和要求的停电行为。供电企业应当不断强化市场法治意识,坚持“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的服务理念,加强管理,苦练内功,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则、手段、方式规范停电行为。
(一)加强运转管理,不发生电力运转事故。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凡属未事先通知或公告的停电行为,都是电力运转事故,除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理由可以免责,供电企业都要承担因此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加强电网和设备运转管理,必须及时正确掌握电网的运转状态、设备的健康情况,有计划地整治设备、处理缺陷,并将这种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纳入计划检修的停电范畴。对于情况较紧急的缺陷,也应当通过加强运转管理,及时发现,保证于24小时之前作出临检的安排,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对于电网薄弱以及设备陈旧、网络单薄、供电方式欠佳的地区,要从运转管理上对可能存在的停电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电网结构预想事故,切实制定反事故预案,合理修订事故停、限电序位表。加强运转管理应当与改善网络结构、合理电网运转方式相结合,切实提高供电可靠性,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二)严格履行程序,不发生违法停电行为。在法定停电情形下,停电是一种权利,而履行程序、事先通知便是一种义务。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严格履行停电程序,是供电企业停电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停电管理,供电企业的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建设是保障。应当根据各种停电情形要求的程序,特别是计划(临检)停电、用户违法用电或违约用电停电对程序的严格要求,分析、疏理种种停电行为,分类对应建立相应停电情形下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停电的提出、平衡、审核、批准、下达、通知(或公告)、执行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供电企业电网建设、生产组织、电网调度、营销管理、服务用户,凡涉及停电事项都必须在规范的程序约束下开展。停电的提出、平衡、审核、批准、下达、通知(公告)应当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形式、顺序,各环节应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和具体工作要求,实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停电程序,应当予严肃的责任追究,以保证工作流程和停电程序的严肃性,杜绝出现违法停电行为。
(三)谨慎用户违法用电停电,重视供用电合同。用电人违法用电,所指违“法”,系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用电义务。用电人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电力法》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将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用电秩序的行为细化为六种情形,并定义为“违章用电”;同时规定: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后果追缴收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将“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在六种违章用电情形之外又具体化为八种可按程序中止供电的情形和二种可当场中止供电的情形。对于窃电行为,《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法违行为。这样,对于用户违法用电停电,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显示得较“宽泛”,而部门规章虽具体但其效力“欠低”。所以,供电企业对用户违法用电停电应当谨慎,主体必须正确,违法用电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违法定性准确且法律依据正确,停电实施的程序规范合法。为此,应重视供用电合同。从维护电网安全、正常供用电秩序出发,以协商的方式,将危及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影响系统电能质量,私自转供电,拒绝用电检查,拒付违约电费,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等等情形,以及违章、窃电情形纳入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之中。在《合同法》、《电力法》的共同调整下,对用电人违法用电,供电企业的停电便以用电人违反约定义务成为权利。当然,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和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好、用好《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