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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剖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249 浏览:108595
论文导读: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中最繁琐也是最难算的税种之一,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和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为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拖延工期不结算、虚列、多列开发成本等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偷避税行为,在该税款的征收上更显公正合理。国家加强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清算。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加强这方面学习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增值税清算对象 增值税的管理 剖析和要求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收入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类税收。按照现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项目分类较多,成本核算复杂,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由每年改为每月按照该项目的预收账款的一定比例预征(辽宁省的预征率一般在1.5%-4%),然后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汇算清缴。但由于预征率比较低,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决大多数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在清算阶段缴纳的。对每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都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事情,都有必要对该政策对本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理由的通知》该文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在清算程序、清算对象、成本确认、视同销售等方面的理由,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算工作做出更明晰、更具体的规定,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正视该税种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国家对该税种清算的决心。

一、明确了清算的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导致税率不同,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此规定在于提高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强了其可操作性,避开了因企业存在分期开发、滚动开发、多项目开发的情况下,因清算时间不合理、成本交错累积,而造成的清算时间难于确认,计算难度大而无法结算理由。

二、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企业必须进行清算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且并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形: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出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该比例虽没有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未用于销售而用于其他用途如出租或自用的、取得该项目预售房许可证满三年,但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未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想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然后再进行注销的。此规定可以防止房地产企业利用上述手段在该项工程实质上已经具备清算条件情况而不进行清算来递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一些开发企业常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达到少缴或晚缴该税种税款的目的,比如已达到峻工手续的条件,不或拖延工期。这些手段确实能够实现延缓清算的目的,但是由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产生法律和税务上的风险,得不偿失。

三、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的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且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不能提供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报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的或者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核定以上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计算并扣除。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项目,有意不取得建筑入账,不结转成本,只是按远低于实际的预缴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以各种理由回避税务结算要求,而一些税务机关对此毫无办法,只能按预缴率预征税款,造成了税款的一定的流失。该通知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对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能作为扣除项目,迫使企业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解决了企业采取迟迟不结算手段进行偷税的理由。同时此规定也将有益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结算。此外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无偿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了相应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也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准予扣除。最后对多个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策略,计算确定清算项目准予扣除其成本费用的金额。

四、明确了销售收入中视同销售的情况

此规定是防止开发企业将建成的房屋用于员工福利或作为奖品发放给员工等,及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确认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例如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是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收入的确认。不按收入入账,不确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再有就是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建筑物转为其他用途如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给他人,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因此对其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明确了税务机构鉴证报告的可信度,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机构的监督

此规定是为使涉税鉴证业务规范有序地进行,需要制订严格的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准入规范,对机构的资质、承办人员的资历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保证涉税鉴证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确认涉税鉴证报告的法律效力,要求机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业,保证其得到税务机关的接受和认可。

六、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该税种只能采取一种征缴方式 ,实行查账征收或者是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论文导读:一页12
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辽宁省一般为6%)征收其税款。①对于符合规定应当设置账薄但实际并未设置的、②私自毁坏账薄或者拒不提供企业纳税材料的、③虽设置了账薄,但账目设置混乱或者相关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建全,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转让收入或成本扣除项目金额、④符合了该税的清算条件,但企业没按规定的时间该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⑤对申报该税种的计税依据明显比实际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七、对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资料做了相应的要求

如提供公司基本资料如代建合同、土地入股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基本资料如开发立项批复、五证,工程基本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财务相关资料如银行贷款及利息结算单、与该项目有关的缴税凭证,销售情况相关资料如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细、已售商品房面积明细等。
以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相关内容,通过充分的学习和理解,在财务工作中能根据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清算并上缴土地增值税。企业在项目核算中应多关注和了解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合理合法的清算策略,充分利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利益的更大化。
(责任编辑: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