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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留守人群法律保护理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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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awculture;practiceeducation;legalconstruction1006-4311(2013)32-0304-02作者简介:朱敏(1983-),女,浙江海宁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二系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1理由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迅猛发展,大批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留在农村的绝大部分是老人
摘要: 我国传统上缺乏法治文化是不争的事实,从儒家忠孝等级到如今的社会人情关系,这是我国社会制度的支撑和底蕴。其中留守人群法律保护理由在几年来尤为突出,成为阻碍法治文化建设中重要一环,一方面因为关于留守人群的法律权威在社会中还未形成,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规定,导致了留守人群成为了社会的一大不安因素,而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究留守人群法律保护理由。
Abstract: It is indisputable that there is lack of law culture traditionally in China. The ideas from Confucian loyalty, filial piety and hierarchy ethics to the modern social human relationship are the support and deposit of the society.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left-behind crow has become serious in the recent years, which is a main obstac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The lack of authority of law about the left-behind crow protection and lack of regulations has caused the left-behind crowd become a main disturbing factors in society. The causes are various. This article mainly studi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left-behind crowd.
关键词: 法治文化;实践教育;法治建设
Key words: law culture;practice education;legal construction
1006-4311(2013)32-0304-02
作者简介:朱敏(1983-),女,浙江海宁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二系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1 理由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迅猛发展,大批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留在农村的绝大部分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成为农村留守人群,人们戏称“996138”部队。这些留守人群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成员,不应该被边缘化和遗忘,当地政府以及社会必须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环境,为他们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多保障。
2 留守人群面对的困境
目前,我国因青壮年外出家庭“空巢”化而产生的农村留守人口接近1.4亿左右,其中留守儿童5000万,留守老人4000万,留守妇女4700万,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人群。这些留守人群的物质生活、精神心理都存在着较多理由。
2.1 留守老人重责凄凉 留守老人还承担着种地重任。由于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没人下田种地,人手紧缺,只能由留守老人来承担本不该他们承担的工作。中国老龄科学中心的一项调查指出:我国农村60~64岁的老人中,有62.7%的人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村中65~69岁的老人中,有47.6%的人依然从农业生产;即使是70~74岁的农村老年人中,也还有29.2%的人在从事农业生产。而在这些农村人中留守老人占到了43.19%,农村留守老人虽老,依然承担着沉重的劳动。留守老人还承担着隔代教育重任。孙辈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作为祖辈还得帮他们照看教育孩子,成为孙辈监护人,不仅得管供孙辈的吃住,还得教育监管他们。
2.2 留守儿童缺爱孤僻 家教缺位,学习较差。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没有时间管理教育孩子,在学习上给予辅导鼓励较少。作为监护人的祖辈,由于文化素质低、或忙于沉重农业生产,给孙辈的学习提供的辅导有限,致使留守儿童学习得不到有效督促和引导,结果是学习成绩不理想。留守儿童调查统计,监管人中不关心孩子学习的占3

1.6%,留守儿童中成绩中等或偏下的占7

4.9%,成绩很差的占19.9%。

3 理由分析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农村留守群体的产生,其根本在于以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商品化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对农村和农民的存活空间产生的巨大留守人群法律保护理由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挤压,是以农村家庭幸福为代价来汲取乡村资源、实现现代化经济增长的结果。农村留守人群的产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体制性的理由,也有市场经济的理由,既有个人理由,也有社会环境理由。
3.1 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后遗症 留守人群是我们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产物,是在城镇化改革和户口开放以后出现的特殊群体。我国城镇化水平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7.9%,上升到2011年的51.3%,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两三百年走过的路程。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从乡村型社会迈进了城市型社会,城市向农村开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分离,产生了大景的农村留守人群,这些留守人群短期内难以消化,理由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从乡村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转变时间比较长,有时间和条件去解决由此转型而产生留守人群的理由。因此,守人群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后遗症。
3.2 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断链 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城镇户籍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完全放开,还存在诸多的门槛,限制一部人转为城镇户日,比如户籍改革中,村民变市民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给有知识有技能的中青年农民,因为他们能够为城市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就地转为市论文导读:殊情况的作为受害对象的老幼妇女,我认为很难特意针对本文所提的农村地区弱势群体做出单独的立法上的保护。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对于农村地区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一弱势群体难以做出有效地界定。第一,从地域上看,现在城市化进程很快,许多农村的老幼及妇女己经进入城市居住,但又非常住,那么难道只把常住农村地区的这一部分
民机会较多。3.3 农村各项收益不断提高的催生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发展,农村各项收益不断提高,在比较利益诱导下,缺乏竟争力的部分村民愿意留在农村,成为农村留守人员。国家非常重视“三农”理由,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收益,改善农村生活生产环境等,这些都给村民带来实在好处。特别是农村林改确权等能够带来可观收益。鉴于现实可观的收益,根据经济人的假说,缺乏竟争力的部分老人、妇女和小孩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离开农村转为城里人,如果他们进城转籍,那么在农村有关的补贴、补助、保障、收益都与他们无关,甚至在农村的宅基地都没办法保留。因此,农村各项收益不断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催生农村留守人群的一个理由。
4 如何加强立法保护留守人群
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应成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原则,具体地讲,就是对生理弱势群体的保护方式进行完善。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全局性、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体现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各个阶段。该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立法司法机关更清醒地认识刑法的侧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障个人权利,并能为刑法机体注入更富生命力的人本精神。他们还提到生理弱势群体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这种保护主要通过立法予以实现。但是,基于本文所讨论的发生于农村地区具有特殊情况的作为受害对象的老幼妇女,我认为很难特意针对本文所提的农村地区弱势群体做出单独的立法上的保护。理由有以下两点:
首先,对于农村地区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一弱势群体难以做出有效地界定。第一,从地域上看,现在城市化进程很快,许多农村的老幼及妇女己经进入城市居住,但又非常住,那么难道只把常住农村地区的这一部分人在刑法上做单独地保护吗?这很明显有失偏颇。而且在我国辽阔的国土,各个地区的城市农村目前状况差异很大,可能采取因地制宜这一策略,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留守的人群结构与中西部地区不同,中西部地区留守的基本上都是上文提到的那一群体,而在东部沿海地区,进城并不是所有青壮年的选择者,所以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区的留守群体在面对刑事侵犯的时候自我保护方面就会弱一些,这一差异与刑法的统一性相违背。第二,从年龄的角度,对于农村地区留守群体中的老人与儿童很难做出明确的划分,老人和儿童生理机能是一样的,因此几乎不能判断得出哪些应归于弱势群体而哪些应排除在这一群体以外。
其次,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一群体的形成具有时代的烙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这一大时代的产物,人数众多,内中各有差别,具有时间上的特殊性,尽管刑法需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改善,但仅仅因为这一点而在刑法立法上对这一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显然有违刑法的一般性与公平性。
所以,为加快留守人群的立法进程,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留守人群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司法保护和对特殊人群的专门管理,对犯罪行为加强管理与打击。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地区留弱势群体的保护还缺乏慎重考虑,缺乏给犯罪分子的威胁给了他们可乘之机,这是造成特殊人群缺乏保护的根源所在。加强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给犯罪分子以最大刑法威慑力,打破犯罪分子对特殊人群实施犯罪的意图,在根源和路径上避开其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多部门合作加强司法实践,形成合力加强协作,对恶势力和罪犯形成严厉的威胁,其中“、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遵循法律,依法保护农村地区留守弱势群体,加强案件侦破能力,达到“稳、准、狠”主动出击,检察机关配合门进行诉讼,实现快速结案。
第二,加强司法宣传,让留守人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司法部门通过大力对农村地区留守弱势群体侵害行为的严厉打击,给留守人群一层无形的保护罩,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给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以教育,多种途径的保护策略能够在留守特殊人群被侵犯后有效寻求法律保护。在推广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的行动中是推行法治观念的重要举措。

三、加快城镇建设。农村特殊人群缺乏关爱主要是

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慢、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农民缺乏就业机会。所以通过加快城镇建设有利于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这从根源上减少了留守人群,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强特殊人群法律保护的基础。这对减少和避兔农民犯罪、降低农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四、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立了维权领导小组,开展留守群体维权专项活动,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包村到户,保证每一名干警至少联系一至二个村,与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解决其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和理由,确保维权活动取得
实效。
与此同时,充分利用检察职能拓宽司法救济途留守人群法律保护理由之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径,在控申信访窗口专门设立为留守群体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台,积极引导诉讼,指导其利用法律手段维权。建立留守群体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好弱势群体的利益理由,避开矛盾的激化,从根本上铲除因心理疾患引发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各种恶势力的同时,坚决查禁群众关注的民生领域的犯罪和职务犯罪,搞好综合治理,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参考文献:
[1]刘强.我国城镇化水平已达到51%,空心化难题待解[N].农民日报,2012-03-31.
[2]庄俊康.有房无人农村遭遇“空心化”[J].甘肃经济日报,2011(8).
[3]工永娟,沈兵等.农村留守儿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
[4]智春,苏艺.调查称超6成农村留守妇女经常感到孤独烦躁[J]人民日报,2012-03-16.
[5]邓承杰.从农村离婚案石留守妇女婚姻状况[J].中国妇女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