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强化民诉法律监督,规制诉权恶意滥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612 浏览:85144
论文导读:别。《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六条规定的伪证罪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则不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刑事诉讼,但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不明确。在恶意诉讼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这个理由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
[摘 要]当今一些地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比较突出,以此逃避债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这是当事人恶意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还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与诚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倡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查处职务犯罪等手段,强化民事诉讼监督,规制诉权恶意滥用,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恶意诉讼;法律监督;规制诉权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常见情形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提供据等策略,借助民事、行政诉讼,骗取法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情形:1.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合法”获取不当财产。这类恶意诉讼主要集中在房产纠纷、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及执行案件。2.恶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或提出执行异议,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一些当事人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干扰对方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并提供假担保,若法院执行人员审核不仔细,申请人败诉后,将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3.恶意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干扰行业竞争对手的正常生产经营。4.恶意向法院提供虚假居住证明,导致法院对诉讼管辖权做出错误认定,或利用管辖异议恶意拖延诉讼,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出庭导致法院做出缺席判决。5.恶意起诉他人,通过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的目的。

6.假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债和转移财产。

二、对民事恶意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难点

(一)恶意诉讼手段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

恶意诉讼往往是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真实恶意,案件形式表面上都符合程序法的一般要求,立案审查阶段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恶意诉讼当事人的精心准备及诉讼技巧,审理法官也难判断当事人是否系恶意诉讼。从审判实践看,恶意诉讼的手段主要有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篡改合同,假离婚等。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很难发现和断定是否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当事人关系大多比较特殊

恶意诉讼当事人多为近亲属、朋友、同学等熟人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不易为外人告发,成本低,庭审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激烈的法庭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被告一方轻易认可,或被告对某一事实直接自认,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庭直接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双方激烈辩论的情形差别很大。就是发现有虚假嫌疑,审判人员作一般调查很难查清楚。如果恶意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机关、检察机关也不能启动刑事侦查强制措施。

(三)恶意诉讼利用了现行诉讼证据规则的弊端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理由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历来实行的纠问式审判方式改革成新的诉辩方式,将过去由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习惯做法,改为主要由当事人举证,法院一般也不主动调查取证,只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2001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恶意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也难以审查出案件的真实性,恶意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四)恶意诉讼案件调解形式结案或缺席判决占多

调解形式结案的,多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且具有特殊的关系,双方很容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在法官的作用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审查不够,虚假诉讼因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进行,带有很强的欺骗性,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缺席判决结案的,法院的公告送达更多是一种形式,人们不可能每天都关注报纸上法院的送达公告,这就给恶意诉讼人有可乘之机,一旦法院做出不公正的缺席判决生效后,其法律后果常常无法挽回。

(五)恶意诉讼的惩戒法律法规过于原则

虽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处罚范围仍只限于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以暴力、威胁、贿买策略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几类严重违法行为,且法条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互证的,很难甄别。《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六条规定的伪证罪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仅适用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则不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刑事诉讼,但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不明确。在恶意诉讼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这个理由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理由的答复》的规定(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民事恶意诉讼法律监督的策略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zfxlw/lw41494.html上一论文:研究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中的缺陷及完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