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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电视购物商业模式法律风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22 浏览:82877
论文导读:金制度。保证金有两个作用:一是电视购物企业有一个潜在的约束作用,二是对消费者有一个补偿作用。实行保证金制度既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律,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总之,电视购物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借鉴发达国家电视购物发展的经验,了解这一新事物的发展状况、趋势和社会功能,完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政策、法规,对推进我
摘 要:电视购物革新了传统的商业零售模式,使电视这一传统媒体与现代零售业、物流业跨界融合,创造了一种传统媒体走向电子商务的全新商业模式,但对于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防范没有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电视购物 商业模式 法律风险

一、电视购物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类型

在电视购物链条中,电视台、电视购物公司、供货商、物流配送公司、仓储中心和结算方等多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有重合和相同之处,无外乎是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这几种法律地位。正是电视购物特殊的商业模式形成了各方主体内在的、本质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

1.销售主体:电视购物节目构成了发出合同要约行为

在电视直销模式和专业电视购物频道模式中,电视台及其全资控股的电视购物公司也是法律作用上的销售主体。这两类销售主体都是通过电视购物节目传达商品信息,在节目中的内容构成了法律上的发出合同要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发出要约的一种行为,是成立买卖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2.无意夸大产品功能

如前文分析,在电视直销模式中,大部分电视台选择出售广告时段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这种出售的合作方式决定了电视台对这类直销广告的审查相对宽松。另外,作为销售者都是想最大限度地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在节目内容中尽量突出商品的优点,这样,无意中对产品功能的夸大就在所难免;加之电视台审查关口的放松,一些有虚假夸张成分的内容就成了“漏网之鱼”。

3.交易过程不同步带来销售风险

可以看出,在电视购物模式中,买卖双方没有面对面交易的环节。卖方通过电视购物节目介绍商品,通过物流公司投递商品,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或物流公司回收货款;买方通过电话表达购买意愿,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或物流公司支付货款。买卖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带来的交易不同步性,就带来了买方无理由拒收(因为表达购买意愿和收货付款是分离的)、因认知偏差造成的货不对版而拒收等情况出现。

4.法律规范不完善

现代电视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销售平台、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被首先采用,由于没有前例可以遵循,可能遭遇各种预想不到的法律理由困扰。目前我国对电视购物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这些政策法规或者是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出发,或者从规范广播电视传播行为出发,其中只有少部分内容涉及到电视购物行业,缺乏专门的维护和约束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秩序的行业管理法规,只有一些针对具体理由而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电视购物主体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规范性,一旦有新的法规规定出台,电视购物主体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划入违法的范围之内。

二、电视购物商业模式法律风险的类别

1.电视购物公司的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类:①缔约过失。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Ⅰ.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Ⅱ.要约内容不当。②产品质量侵权法律风险。③销售过程中合同违约法律风险。
(2)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设立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设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其中,电视购物特别是传统电视直销的运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特别是化妆品、减肥产品、医用器材等直销产品,如果因质量把关不严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将不仅仅是民事责任承担理由,很可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电视购物公司必须注意的一个法律风险。

2.电视台的法律风险

在专业电视购物频道模式中,电视台成为电视购物商业模式的运营主体。作为销售主体,以上关于电视购物公司在民事、刑事方面的风险,电视台也同样适用,在日常运作中需注意加以防范。

三、降低电视购物法律风险的策略

1.需对电视购物的行业属性明确定位

行业属性是关系到一个行业究竟应该由哪些部门采取哪些措施来管理的理由,是一个定性的理由。一个行业只有明确了行业归属才能做好管理工作。目前国内的电视购物在行业归属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广电部门将其定性为传媒行业,将电视购物节目看作是广告;而在国际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商业,把它看作是商业零售业发展的第四次变革,将其归类于无店铺零售业。从性质上来讲,电视购物应该归属商业零售业,而电视只是其传递信息的一个媒介,电视购物是将宣传、组织、销售融为一体的社会商业性服务活动,那么,相应的管理机构也可以明确其商业属性。当前电视购物的管理主要由广电部门与工商部门联合进行,但是由于各自都有相关的利益牵扯在其中,所以在管理中不可避开地会存在一些理由。要想更好地推动电视购物业的发展,必须明确主管机构,由两部门共同组织人员成立新的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确立管理机构才能做到权责明确。

2.要制定完备的保护电视购物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明确了管理机构,还要有完备的行业发展规范、权威的法律法规。当前在电视购物管理中,广电部门权威不足,造成政令不行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没有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必须制定专门的关于电视购物行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或者在其他的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保护、推动电视购物业健康发展的条文,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管理机关的权责。

3.建立市场准入标准及资质评估体系

现在电视购物的主要理由是门槛太低、公司太多、政策监管没力度,要转变这种状况必须从市场准电视购物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入条件入手,提高进入门槛。要进入电视购物市场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有两个作用:一是电视购物企业有一个潜在的约束作用,二是对消费者有一个补偿作用。实行保证金制度既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律,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电视购物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借鉴发达国家电视购物发展的经验,了解这一新事物的发展状况、趋势和社会功能,完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政策、法规,对推进我国电视购物的发展是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俊浩 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2]罗闽 叶晓鹰 编著《物流法规概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3]张民安 著《侵权法报告》.中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4]郑丽华 著《谈电视购物的理由及其规范》.《市场营销》,2007年9月。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zfxlw/lw37469.html上一论文:谈述企业治安防控法律制度建设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