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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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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学生大多都是成人但还未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没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要求更高。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
摘 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痛苦,也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理由,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使学校体育陷入了两难境地。为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理由进行合理归责,力图建构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预警机制来保障学校体育教学的顺利开展、“阳光体育”工程的合理实施。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分析;干预;体育保险
1673-291X(2013)06-0324-06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理念的倡导下,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近年来,随着各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索赔与日俱增,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痛苦,也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理由,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的推进。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出现,学校和教师常常成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最后都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责任。为了避开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部分学校往往都会采取消极措施,缩小、限制学生的活动空间、时间,拆除部分体育设施,禁止学生参加剧烈的运动项目及有难度有危险的体育项目;还有一些学校为了避开承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高额赔偿的风险,刻意回避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如此一来,必将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也将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学校体育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使学校体育陷入了两难境地。如何依据法律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事故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缓和家庭、社会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却是影响学校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建构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预警机制,不仅能够确保学生体育权利的切实实现,而且还对保障学校体育教育的顺利开展、“阳光体育”工程的合理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应用价值。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及特点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学生大多都是成人但还未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没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要求更高。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把握的核心。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时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同时,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止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体育伤害事故还有其他的特点:第一,事故中的受害学生大多数已成年,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受中国教育体制的影响,普通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他们在中国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上都已达到完全行为能力年龄。情况较为特殊的是患精神病大学生和未成年的大学生,他们的责任能力分别依据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不同规定而定。第二,伤害事故是发生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的人身伤害后果,这是区别于其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特征。第三,伤害事故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理由多种多样,既有场地、设施方面的理由,也有教师和学校及学生自身理由,甚至有时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理由

一般来说,轻度拉伤、扭伤、摔伤、碰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视为正常的运动损伤,只有在运动中出现的重大的、给受伤者带来巨大精神或经济损失的,才能划归为伤害事故,而使人致残或者死亡的重大伤害事故应属伤残或伤亡事故。在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查找事故的产生因素,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具体理由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的责任人,进而进一步确定负主要责任的主体。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凭主管想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总的来看,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因素主要由学校的过错、受害学生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三个方面组成。

(一)学校方面的因素

1.运动场地器材设施造成。如器材断裂、场地光滑、设备严重陈旧等。据调查,因体育场地、器材等的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事故的29%,是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管理不严,相关安全、卫生、保健等规章制度不完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现实生活中,一些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方面不健全,没有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健康检查义务,对现实体质和疾病状况不了解,致使部分有器质性疾病的不宜参见体育活动的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
3.学校未对课外体育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以外的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组织形式参加的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方面部分学校受到传统观念影响,不重视课外体育,很少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学校体育教师资源有限,体育教师无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两方面理由致使课外体育活动呈现混乱无序状态,极易引发体育伤害事故。4.体育教师出现严重错误或过失。未按标准体育教学规定论文导读:,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学校对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
教学,做示范动作时器械脱手,保护帮助不到位等。

(二)受害学生的过错

受害学生的过错是指受害学生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具体表现为受害学生应知或明知有危险而仍不予以避开,如学生自身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或明有警示标志不准使用而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使用因此而造成的伤害。

(三)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伤害具有过错,第三人包括学生和校外单位及个人。如学生还在捡回铅球或标时,其他学生就擅自投掷造成的伤害;在校外进行越野长跑赛或在外校竞赛等活动时,外校学生或外单位及个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伤害等。
由于以上的特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负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忽视了对学校、教师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侵害人就责任认定理由争论不止,最后只能由法院出面进行处理。而相关法律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理由,司法部门颇感棘手。

三、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指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条件,即判断学校是否应负责任的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哪些条件构成学校承担责任的要件取决于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损害后果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要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损害后果通常专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补偿的可能性和确定性的特点。

(二)因果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人身损害结果和造成人身损害的理由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根据中国学者和司法实践的通说,一般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定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过错
所谓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开该后果的主观状态[1]。故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理由是否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并非学校或当事人故意所为,而大多是过失所致,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客观标准比主观标准更为合理。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客观标准都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其一,所设定的学校或行为人的“合理客观标准”应该是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能做到的而不是根本不能做到的。其二,“合理客观标准”既要考虑一般的情况也要考虑因教育行业的不同特点或根据特殊理由对行为人的不同要求而作出具体情况变化。

四、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根据是《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160条上的规定以及高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7条,教育部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重要规定。但是,目前中国针对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以上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强,尚且缺少专项立法,法的约束力较弱[2]。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据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3],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理由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解与内部调解仍然是学校解决体育伤害事故纷争通常采取的途径,诉讼较为少见。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事故的解决过程中,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责任认定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避开和解或调解后因对处理结果不服而闹事的情况发生,防止事故的负面影响扩大化。所以,国家应重视社会各界的呼声,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方人大先后制定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但高等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却仍缺乏专门性法规。随着学生、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从法学的角度分析高校学生体活动伤害事故的相关理由,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学校体育法制化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五、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则原则

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其受到损害的,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依据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学校对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论文导读: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与赔偿项目及标准等也很不明确,常常导致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使学生、家长、学校三方都倍感困惑。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31条也明确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但并不有明确到有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保险,体育保险存在着深度非常低,社会保险制度
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此条是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明确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美国、日本学校中体育伤害事故的经济补偿主要是通过与学校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保险,特别是利用伤害保险来有效实施的,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建立体育保险来解决学生与学校的后顾之忧。日本的学校体育活动远比中国丰富,危险性也高。但日本学校体育却能够蓬勃开展,其中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国家重视法制建设,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国家法律相适应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从而使学校能够依据法律,并通过保险妥善地处理学校体育事故的赔偿理由。日本的保险制度,不仅有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及体育安全保险外,而且还有学校灾害互助制,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学校在全国推出《灾害互助支付制度》(这个制度由国家、学校和家庭三个方面共同构成,该制度的事务费由国家负担,资金由学生本人支付40%~60%,其余不足部分由学校负担,公立学校由国家、政府、教育部负责,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承担)[7]。美国也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包括巨灾医疗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大学生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中学体育保险、中小学生意外保险、大学体育保险等[8],他们的学校体育保险很值得借鉴。
目前中国高等学校的学生基本上都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但是比较单一,含糊不清。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在具体索赔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与赔偿项目及标准等也很不明确,常常导致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使学生、家长、学校三方都倍感困惑。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31条也明确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但并不有明确到有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保险,体育保险存在着深度非常低,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意外伤害险范围不广、赔付数额少、索赔难度大、人们意识淡薄等理由。加之,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参照社会上一般的条款,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的学校体育保险的险种少,条款不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种类各异危险程度不同的学校体育项目,致使现有的体育险种很难满足学校体育保险需求。应加强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制度,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保险制度十分必要。鉴于中国保险业目前状况,国内各保险公司应加快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和营销,开发针对不同运动风险、不同的风险主体、不同风险时期、不同的风险需要的各种体育保险,并细分各类体育运动风险,设计出细致科学合理的体育保险条款与险种以便尽早开发学校体育市场。同时,学校也应主动购买职业责任险来合理规避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
2.政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与预警干预机制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提供优惠措施推动学校体育保险发展。学校体育保险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财政投入应有重点向体育保险倾斜,如由政府通过必要的政策性调节手段及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可通过立法、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成立政策性的体育保险公司,这是发展体育保险的远期策略。政策性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处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政策性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体育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体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对地方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对其亏损提供借款或拆借资金。中国学校体育保险模式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鉴于中国人口众多、教育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也有各自特点,故学校体育保险模式的选择上也不能一刀切。经济发达及欠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经济落后地区则以自愿原则为主,同时辅以政府财政支持。
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发展。比如德国就是由政府拿出专款投入于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理由。日本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中国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各保险机构统筹经营各体育险种,各地体育协会等职能部门在定损、理赔、防伤救护等方面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指导,并辅助保险公司制定符合国情的、适合体育运动项目特点的科学而具有可操作性的体育保险条款体系。
七、结语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定追求。为了将学校体育活动所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家庭、社会与学校的矛盾,消除学校及家长在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上的后顾之忧,应重点做好以下两点:首先,我们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健全学校保险制度、防范事故发生。应充分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学校体育伤害预防和救济方式,即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推动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完善,来为妥善地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经济保障。其次,合理归责、妥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开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学校或体育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就可能受到损害,从而给学校体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论文导读:害降到最低程度,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参考文献:王利明.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陈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理由分析.体育学刊,2004,(3):9-1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教育报,2002-08-2

1.韩勇.侵权法视角下的学校体育伤害.体育学刊,2010,(11):40

当的原则,及时妥善的处理,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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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