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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官队伍建设与法院文化相互意义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067 浏览:157204
论文导读:办公楼、审判楼、审判法庭、法院的徽志——华表天平、独角兽等。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
摘 要 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官,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形成一种良好的法院文化,同样,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为民、提高司法能力奠定良好的队伍基础。特定的人群必定产生特定的文化,法院也不例外。法官这一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具有职业特征的法院文化。
关键词 法院文化 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素质
:A
1法院文化的概念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缘于一定职业并且带有一定地域性的以法官为主体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因此必定会形成一种特定的异于其他群体的文化。如果要给狭义的法院文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认为,法院文化就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行为模式以及语言、习惯、传统等。
一般认为,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办公楼、审判楼、审判法庭、法院的徽志——华表天平、独角兽等。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作用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无从谈起。现代作用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并未形成现代作用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法官队伍建设与法院文化相互意义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现代作用上的司法体系终未建立,真正作用的法院也只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改革开放后,随着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才逐渐兴起,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至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把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
2法院文化对于法官队伍建设的作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贺卫方教授的讲话,深刻地提示了法院文化对于法院建设的作用。

2.1优秀的法院文化对法官队伍起到一种指引和导向的功能

浓厚的文化氛围、先进的文化方向,对于法官队伍法律知识结构的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和法官职业自豪感的培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法院文化又有利于法官队伍形成荣辱与共、同舟共济的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法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能更好地服务于为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大局。

2.2优秀的法院文化能约束法官的行为举止

优秀的法院文化使法官在内心信念的约束下,自警自律,自觉地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为法院的建设奉献力量。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转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

2.3优秀的法院文化能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影响

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它与其它文化必定会产生互动和相互影响,进而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出起到辐射和推动作用。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时时处处与广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联系,法院文化通过具体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得以体现出来,从而使社会公众都能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扩大法院文化的影响。

2.4优秀的法院文化能激励法官的干劲和工作热情

优秀的法院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从中实现自我素质的提高和个人发展。这是法院文化的一种激励功能。在以往的论述中,我们往往都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理由的,但不可否认,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人的需要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类,法官这个群体同样有人的需求和追求。
3法官队伍建设对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
人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力量,文化与群体紧密相连。具体到法院文化中,法院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法官也是紧密相连的,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和最活跃的因子。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法院文化对法院工作乃至法官队伍的推动作用,而经常忽视法官队伍对法院文化地形成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其实,法院文化的形成与法官队伍建设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过程。只有先进的群体才能产生先进的文化,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设中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这也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
同时,法官运用司法权裁判案件并自负其责不是纯粹的照搬法律条文与事实的机械活动,而是富有人性的创造性活动。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科克认为,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科学,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其关注的便是素质理由,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素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ywhlw/lw10729.html上一论文:谈我国传统文化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建构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