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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家安全理由对新闻自由限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078 浏览:119102
论文导读:。”霍尔姆斯法官“反间谍法不违宪,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也激起了空前辩论。在这一阶段,“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主要作用于对的消极性限制,强调在特殊背景下,政府论的权力。

二、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最高法院裁定申克案一周后,又裁定了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本

对新闻自由最为基础的限制原则是国家安全,即新闻自由的权利范围应被限制在不威胁国家正常安全运转的基础上。在战争等特殊时期,因国家安全理由对新闻自由做出的限制格外严格。美国的《反煽动法》、《外国人法》、《反间谍法》等法律均对战时的新闻自由做出了明确限制。宪法学者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合宪性一直存在争议,在具体判例中也有体现。尽管如此,它们从确立到失效的整个过程仍能体现出新闻自由理由上法律观念的变迁,即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法律已经由消极的否定性限制逐步发展为积极的肯定性保护,其中以“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具体适用的变化最为典型。
“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界线的首次尝试,于1919年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并在以后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50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培育和发展。法学家法官们越来越认识到比起对言论进行严格的限制,把言论放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行讨论更能推动真理的尽早获得,从而体现“新闻自由”和“”权利的真正内涵。下面通过四个标志性判例进行阐述。

一、申克诉合众国案

“明显而即刻的(或作“现存的”)危险”原则肇始于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一案。申克是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1917年的《反间谍法》。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反间谍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首席法官霍尔姆斯在判决意见中写道:“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理由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理由。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霍尔姆斯法官“反间谍法不违宪,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的意见引起了学界的争议,“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也激起了空前辩论。在这一阶段,“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主要作用于对的消极性限制,强调在特殊背景下,政府论的权力。

二、德布斯诉合众国案

最高法院裁定申克案一周后,又裁定了德布斯诉合众国案,本案是第一次适用“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案例。美国工人运动领袖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发表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因触犯1917年《反间谍法》被逮捕。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明显而现存危险”标准的界限。尽管霍尔姆斯法官以战时不同于平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为由做出了倾向论的判定,但也有很多人在本案的讨论中提出了不同于“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新观点。汉德法官强调对不同意见的宽容。他提出“直接煽动”标准,强调除了直接煽动非法行动的言论外,其他所有言论,不管其对政府的批评多么尖锐,都应根据第一修正案予以保护。查菲也支持这一观点。“直接煽动”标准对霍尔姆斯法官起到了较大影响,为此后冲突国家安全理由的判例提供了新的视角,奠定了放宽言论限制的基础。自德布斯诉合众国案开始,美国宪法学界才兴起了针对“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是一条否定性限制规则还是肯定性允许规则理由的讨论。

三、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

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的主角是四名反战人士,他们为了威尔逊总统出兵苏俄的决定,站在纽约下东区一栋大楼的楼顶散发传单,号召发起一场军火企业工人大罢工来抵制出兵的政策。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提出者霍尔姆斯大法官修正了自己在申克案和德布斯案中的理论。他表示即使是不受公众欢迎的思想,也应该有机会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他强调,要把一个行为认定为是《反间谍法》禁止的犯罪,这一行为就必须有破坏或阻碍美国进行战争的意图。只有罪恶的现存危险或存在导致这一危险的意图,才能证明国会对不涉及个人权利的言论表达设限是正当的。这一修正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性质,美国宪法学者因格贝尔和薛佛林等人均支持保护反对意见,并全面探讨了通过思想市场寻求真理的观点。虽然与提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的申克案相距不到一年,但该原则在学界和法律界的解释有了新的突破,人们普遍认同应该增强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把言论放到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进行讨论,除非特殊情况,政府应尽量减少对言论的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理由时,政府也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言论发出者在意图、行动和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且迫在眉睫危险。

四、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1968年,美国俄亥俄州三K党首领布兰登伯格通过电视传媒召集地方三K党成员,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他被指控“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违反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认为俄亥俄州的此项法律违宪。此案确定了“霍尔姆斯—布兰戴斯反对意见”的主导地位,即煽动暴力必须付诸具体行动,造成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明确地增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的保护程度。从此案可以看出,“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实质上更多的是对言论的保护。
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演变,在涉及国家安全理由中,“新闻自由”的自由程度不断提高,最常援引的“明显而现存危险”原则从最初的消极性限制原则逐渐发展为肯定性允许原则。这标志着对新闻自由限制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政府的限制大于对言论的限制,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进行约束之外,更多的是对新闻自由和的保护。美国关于新闻自由理由这样的立法和执法原则值得其他国家参考和借鉴。
(作者系辽宁大学文学院新闻专业硕士研究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wxllw/lw1596.html上一论文: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优势再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