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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批判视野中版权:传播政治经济学考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44 浏览:9593
论文导读:
摘要:本文从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对西方新自由主义视角有关版权的主流预设和价值判断提出了质疑,揭开关于版权的多个惯常“迷思”——版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并非一定为了创造者;资本主义国家的版权系统并不一定能提高知识创新的效率;版权的国际化有可能加强世界体系知识传播的不平等。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版权研究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的版权文化,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版权;市场逻辑;传播政治经济学;信息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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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昱辰,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在当今世界,版权(copyright)与专利、商标一起,早已成为拉动知识产权前行的“三驾马车”之一。自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来,版权作为文化与传媒业的枢纽,更成为中国公共空间的重要议题,其“生产与交易更成为当代文化与传媒业的中心内容”。
在中国由政府推动的文化产业化中,版权成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扮演着为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守护神”角色。伴随着相关政府部门的设立和法律规章的制订,版权逐渐被赋予了几乎不言自明的合法性。公众对其消费的文化产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被看作对文化产品的尊重,更成为公民守法意识的体现。与此相伴随的,是“市场逻辑下的版权话语”的大行其道一一版权制度有利于作品的创造与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有利于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有利于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利于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等等。与此相关联,在为数甚多的版权研究中,大多数学者潜意识地认同了西方新自由主义视角有关版权的主流预设和价值判断一一版权保护和捍卫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版权的完善可以切实保护知识文化创造者的利益,版权的推广有助于文化市场的效率,等等。这样一种主流版权知识的建构在中国不可谓不根深蒂固,几乎已经推广为一种普适性的标准乃至常识。对版权本身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声音依旧相对微弱。
作为传播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传播政治经济学“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研究社会权利关系与传播生产、流通、消费的相互构建”,在他们关于版权的著述中,出现了不少批判的声音,为版权研究者提供了观照历史、解释现实的理论视角和理论工具。

一、创造者未必是版权的主要受益者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具有商业价值,到了近代才成为一种现实。版权的起源“与印刷出版的改善发展、民族国家的出现、占有性个人主义的胜利以及资本主义的崛起等因素息息相关”。在15世纪的欧洲,威尼斯政府将出版书籍的特权授予一些精心挑选的企业家,以换取他们的忠诚,这被看作是版权的源头。那时的版权就是为拥有资本的印刷商服务,而不是为创作者服务的。在英国,政府最早通过办法出版印刷许可证,限制印刷商、装订商和销售商的数量。正如艾森斯坦所言,当国家决定把印刷的优先权赋予某人的时候,“文字的公共领地”开始受到“圈地运动”的支配。这保证了出版业工会成员的经济权利,但却未能保护作者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作者要出版自己作品,也不得通过获得许可的印刷商和书商进行“合法”的复制。这导致了少数版权所有者制约了英国的出版行业。出版许可证制度废除后,图书印刷商和销售商开始促使政府制订成文法,并频频引用洛克关于保护作品财产权的理论使版权合法化。虽然各种法律都肯定了作者对他们劳动的拥有权。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版权是可以转让的,作者为了出版自己的作品,常常不得不将作品投放到市场所需要的资本和技术持有者,从而转让了知识和文化产品的所有权。换句话说,一个作者仅仅能在作品未出版时保留普通法的版权。因此,版权制度成为一种工具,资产阶级逐渐夺取了从原先口述传统演变而来的艺术和智识创造的制约权。
资本主义的市场逻辑使得知识和艺术创造沦为商品。通过商品化,各种知识和艺术创造的具体形式被资本家利用,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被赋予交换价值。在作者看来,当资本把作品推向公众的过程,就是一个出版商制约并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大部分利润的过程。通过版权,“信息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和媒介再现、传播的所有权和制约权构成了增值资本有价值的一部分,而可增值的资本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这就造成传媒所有权的日益集中。因此,版权从最初的起源和后来的发展都遵循着资本的逻辑,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用以建立并保持对文化表达的生产、分配和传播的垄断的途径。这一认识颠覆了“版权服务于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的说法。

二、版权未必有助于市场更有效地运作

许多版权的信仰者宣称,知识产权或版权保证了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刺激了对于社会整体有益的创造和发明。然而,既然版权更多是为所有者而非创造者服务的,版权究竟是否真的能有效地鼓励艺术和知识的创作?
效率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核心理由之一。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者对版权和效率理由有两类不同看法。肯定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通过排他性机制获取利润,从而刺激创造新知识产权的愿望和能力,从而利于整个社会的效率;反对者则认为,信息本质上是“非损耗”的“公共产品”(其内容不会因为使用者增加而有损耗),因此以信息为基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就会缺乏效率,无法达到经济学家所谓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社会一方面要求接触和享用知识和文化产品,并且假设通过提高创造率的输出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则需要保护和制约接触与享用知识和文化产品,目的是为了保障版权拥有者的所得。因此,信息的公共产品本质同私人占有的性质构成了一个两难处境(paradox):如果一个人不能从他人的作品中得到启发,创造知识产权的过程会变得毫无效率。但是,如果对最早的创造者回报越来越少,创造的过程就会减慢。如何“平衡允许把基础建立在以前知识上的需要以及鼓励原创的需要”就成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关于版权效率的核心理由。
不过,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对此提出了疑义。首先,他们认为那些认为版权有利于创新效率者混淆了所有者和创造者。版权带来的对酬劳的保障“为投资者的资本提供了最低程度的安全”,但是它未必为实际创造者提供动力。其次,他们质疑新古典主义经论文导读:垄断食利者的收入。然而它同时也将第三世界国家排斥在通往知识的通道之外,阻碍了其创造能力和技术变革,阻碍了其竞争力的真正进步”。彼得·达沃豪斯(PeterDrahos)认为,那些饱获知识产权之利的跨国公司就像海盗,他们不断争取政府的合作和庇护,当跨国公司给本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远远超过“海盗行为”对本国造成的垄断威
济学家在研究版权理由时的经济人假设(即把经济回报当作刺激创造的重要部分)。财富未必就是创造唯一的动力,创造的动力还可以是“人类自然的爱好或者来它自于贡献社会的渴望”。它可以建立在一些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如“热爱学习”“对他人有益”“工作道德”等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既然作为文化、信息排他性机制的版权并不一定能带来创造力的增长,那么版权有利于市场的效率这一说法本身就未必成立。另外,在“效率”之外,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还关注“公平”(社会生产的负担和效益在何种程度上被平等地分担和分享)和“”(公民在何种程度上享受机会影响主要的决策,从而影响社会、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两个价值。因为信息传播产业被资产阶级所拥有和制约,结果是,资产阶级和相关强势阶级的观点得到传播和不断宣传,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缺乏传播渠道和资本支持的声音和意见则逐渐被边缘化,并被扭曲或埋没。“版权保护了对卖座大片、畅销书和文化明星的投资,却扭曲了文化市场,将大量文化产品挤出人们的视野。制约着版权的大型文化企业掌握着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推广和销售,从而垄断了文化市场,威胁了和公平竞争”。版权带来的,是对知识共享的违拗、对的限制、对社会公共领域的钳制,这一切维持了阶级的不平等性和社会关系的非性。值得一提的是,既然“信息和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使它们与有形的资产区分开来”,那么就“需要特殊的机制来保证对知识产权的私人占用和剥削”。这种特殊机制正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它们在“认定、延伸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三、版权未必有利于建立公正、规范的国际传播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于资本主义的黎明时刻,19世纪知识产权所有者建立了管理全球知识和艺术作品贸易的组织。20世纪末知识产权贸易的深度和范围带来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全面渗透和覆盖。传播和文化的跨国化和国际化,使得版权成为国际的理由。但是,版权是否真的有利于建立公正的国际传播体系?
一方面,新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版权拥有者发现,国内曾经遇到的版权理由在国际市场继续上演。于是,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这些版权拥有者便通过向本国政府向外国施加压力,强迫其认可在国内已经成熟的相关版权规定,从而使自己在国际市场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利润最大化。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对广播电视的有线转播的争议。加拿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源源不断的从美国转播节目,但是不向版权持有者支付酬金。承受了将近十年来自好莱坞和美国政府的压力,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即使这一协定据称免除了“文化政策”的差异,但是加拿大的有线工作者最终则被纳入了美国主导的版权体制中。
跨国公司依靠强大的资本实力,不遗余力地推动着将版权文化在国际范围内的合法化。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有效地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纳入主要由他们制订的规则之网中。然而,“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用来保护其跨国公司的垄断食利者的收入。然而它同时也将第三世界国家排斥在通往知识的通道之外,阻碍了其创造能力和技术变革,阻碍了其竞争力的真正进步”。彼得·达沃豪斯(PeterDrahos)认为,那些饱获知识产权之利的跨国公司就像海盗,他们不断争取政府的合作和庇护,当跨国公司给本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远远超过“海盗行为”对本国造成的垄断威胁时,该国政府就会甘愿帮助跨国公司实现其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愿景。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发达国家相互间协作和不断妥协,不断掌握知识产权走向全球的知识话语权。另一方面,谈判过程中,代表的条件,完整信息的条件和非支配条件的缺乏,使得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难以“发声”,关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协商越来越难以成为可能。知识产权规则经由少数人或公司操控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诱导”和“威胁”走向全球化。作者指出,版权或者知识产权规则的全球化是一种被操纵的全球化。因此,必须鼓励“力量起来反抗这种危险,阻止那些梦想家将所寻求的信息封建主义植根于我们的制度之中”。
结语
版权发展的历史,始终是版权所有者对知识内容的制约诉求同公众对知识接近权和复制权诉求的冲突、斗争和妥协。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版权所有者对版权的制约变得更加困难,人们对电脑、网络的使用在技术上使得对知识和信息的复制几乎不可避开。因此,有学者认为版权不仅仅用于商业用途,对知识和信息的复制和使用上也应该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㈣之分。也有学者则提出,新技术的发展使得私人复制越来越容易,而版权所有者对私人复制的监控和监管变得越来越成本昂贵,“版权所有者的独家复制权在私人领域变得越来越没有强制性”。版权的核心议题应从“信息的复制(copy)”转向“信息的散播(dissemination)”。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版权研究在主流版权研究领域外开辟了一个独特的天地,其论述虽多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植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人文关怀和批判精神,对于我们重新深思和理解当代中国在政治、资本、社会三方拉扯结构之中的版权文化,无疑能够带来不少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