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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绿色电力发展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63 浏览:16231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社会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力能源,由于火力发电受到煤炭等资源的限制,而核电站的建设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其供需矛盾逐渐计划。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绿色电力成为电力工作人员研究的重点。本文对绿色电力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并对作为其主要驱动力的税收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绿色电力;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1001-828X(2013)10-0-01
绿色电力,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结合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对环境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电力。虽然其法律内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认为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发展,不仅可以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还可以较少电力行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但是,与普通电力相比,绿色电力对于先进技术的要求较高,相对而言,前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回报期长,收益缓慢,使得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障。

一、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概述

1.定义。在我国,税收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市场和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向。通过对税收政策和相应税率的调整,可以反映出国家对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甚至转变,促使其向着国家希望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这杨的调控手段,就是税收激励法律机制。
2.目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金的投入,壮大绿色电力产业的研究和发展,提高其产量,并对其进行普及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顺应市场需求,进行合理投资,避开浪费;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降低常规电力的竞争。
3.原则。在绿色电力发展中运用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必须坚持区别化原则,对绿色电力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区别。
(1)措施区别。电力能源分为传统的化石能源以及可再生绿色能源,对两种情况要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可再生能源,要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而对于传统的化石能源,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当的限制。
(2)能源区别。对于不同的能源,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绿色电力的能源可以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但是不同的能源需要运用的技术和设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其对应的激励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地域区别。我国幅员辽阔,可再生能源的储量十分丰富,但是其地域差别也十分明显。例如,西南地区水利资源丰富,而西北地区风能储量巨大,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潮汐能发电。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进行统一的激励机制是不现实的,难以兼顾地方特色。因此,要进行地域区别,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地方的优惠措施。

二、税收激励法律机制在绿色电力方面的应用

1.绿色电力的相关税收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式看,我国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是十分重视的,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进行征税,其征税策略为从量定额征收。一般而言,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对于绿色电力使用的能源没有影响。
其次是所得税,在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指出,国家对于风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持鼓励态度,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27条的税收减免、第28条的优惠税率、第30条的税收扣除、第33条和第34条的税收抵免,也都明确提出了有关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
然后是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对绿色电力在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最大可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2.税收激励机制的目前状况。虽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绿色电力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受发展时间的限制,税收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1)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在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机制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和增值税三种,征税的对象也就仅限于矿产开采企业、电力生产企业以及销售企业,而对于消费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对绿色电力的多种形式进行全面分析,针对大部分而非小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进行政策激励,保证我国绿色电力能源结构的多样化和全面性。
(2)逆向激励机制不完善。逆向激励机制对于绿色电力发展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例如,可以通过征收碳税、生态税等税种,调节能源消费行为,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而言,这些税种的征收,可以提高常规电力的,实现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源计税仍是从量征收,虽然较为便利,但是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如实反映资源的变动。同时,对于能源税的征收仅限制于燃油税,而没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不利于绿色电力优势的体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绿色电力的投资热情难以提升,对于绿色电力的发展难以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需要增加对于绿色电力消费者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能源,同时完善逆向激励机制,提高绿色电力在电力供应系统中的份额,保障绿色电力的顺利发展。经过不断的改善,目前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全部贴补给了零排电力企业,且绿色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得到减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电力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由于其自身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获得大量的发展资论文导读:持续发展。参考文献:徐文文.论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河北法学,2011,29(6):116-121.吴婷婷,曾绍伦.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生态经济,2008(12):110.上一页12
金。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运用相应的税收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可以积极引导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文文.论绿色电力发展的税收激励法律机制[J].河北法学,2011,29(6):116-121.
[2]吴婷婷,曾绍伦.我国绿色电力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生态经济,2008(1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