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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论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98 浏览:10533
论文导读: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而法律与社会又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制度、道德和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宗族和法律通过社会这个桥梁,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本文正是意在通过对中国宗族理由的探讨,来探索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宗族
摘 要:宗族制度,寄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之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 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而法律与社会又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制度、道德和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宗族和法律通过社会这个桥梁,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本文正是意在通过对中国宗族理由的探讨,来探索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宗族、家族、家法族规、国法

一、宗族与家族

(一)宗族

1、宗族的定义

笔者翻阅了诸多专著以及大量期刊相关文献,发现各位名家学者对宗族的定义莫衷一是,而且大多不是采用"宗族是……的A"的方式,而是通过对宗族特征的多个角度来具体说明。对于这一点,可能正如钱杭教授所说的那样"宗族是标准的中国本土概念而非舶来品……并不需要现代社会科学术语的帮忙就可以说清楚"①的确,如果用现代社会科学术语来A来指代"宗族",其所指的并不一定对称,用后来的或者舶来的词汇来指代旧有的本土的概念,也多少论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会造成本末倒置的感觉。宗族理由研究鼻祖级的人物吕思勉老先生,在其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中亦是通过对宗族六个方面的特征来阐释何为宗族。②在本文中,笔者倾向于采用美籍华裔学者许良光对宗族的七个特征的表述展开论述:(1)有一个明确的组织,并且该组织拥有一套适用于实体集团的明确的行为规则;(2)委任给一个受到承认的首领的个人的、有权威的领导力量,或者形成了一个行使这种领导力量的会议集团;(3)拥有一个无愧于其成员尊敬、并对其成员的行动发挥支配作用的领导力量;(4)拥有关于成员资格的正确而明晰的标准以及关于成员的记录;(5)缺乏由内部紧张和分离造成的分裂;(6)以具有成员资格为荣和成员间的团结心(7)成员间有密切地社会、经济、礼仪上的关系。③

2、宗族的范围

由以上宗族的定义,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宗族是超越一个家庭而存在的群体,换句话说它有一定的范围。而自古所说的"诛九族"又是哪九族,"五服"又是哪五服?
宗族是一个体现了父系单系世系群原则的群体,内部包含着若干世代。世代的数量,即世代的规模,亦或称之为宗族的范围。被学术界认为是从丧服等级角度涉及宗族世代规模的最早最准确的文献是《礼记·丧服小记》中关于"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的记载。这也就说明了同宗近亲有一个范围,核心是父、己、子三代。在三代的基础上,从上下两方扩充至祖父和孙子,这是五代。再以五代为准,上面加上曾祖、高祖,下面加上曾孙、玄孙,至此共九代。以上是指直系宗亲。由于每一代都有兄弟,因此一个人除了直系宗亲,还有旁系宗亲,其中包括了自己、父、祖、曾祖、高祖传下的四个旁系。以上就是所谓的"上杀,下杀,旁杀"。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九族"是不是就等于"九代"?
自汉代起对于"九族"就有两种争论,其一认为九族即九代"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其二认为"九族"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在此,笔者更偏向于后者的观点,理由有二。首先,"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这九代不可能同时存在,即使古人再怎么早婚,也无法在其有生之年同时拥有高祖和玄孙,按照逻辑来讲,一个人在世时算上自己这一代最多存在五代同堂的现象,这样"诛九族"岂不是最多只有"五族"?而中国古代律法历来是偏向于加重主义,似乎不太会容出现这样的漏洞。再者,九代排除了异姓,即家中的女眷。虽然在古代妇女的地位并不高,但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句话在否定妇女独立地位的存在的同时,也表明了妇女的地位依附父、夫或子而存在,所以九族根本不可能只有同姓男性九代,自然包括了这些男性的母族和妻族。所以,本文中后文出现的九族均指代从高祖到玄孙的九代宗亲,而非单世系九代。
所谓五服, 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种丧服服饰④。其中,穿斩衰服饰, 表明与死者的血缘关系最亲密。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服饰所表明的亲密程度依次降低。

3、宗族的功能

宗族的功能主要有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两方面。⑤在政治方面,宗族制度与儒家思想结合, 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是历史上宗族政治的一种工具,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在社会生活方面,对于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宗族关系是人生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一个人的生、养、病、死,生前的婚姻嫁娶、择业谋生,身后的祭葬承嗣等等人生基本理由,大约没有能脱离与宗族的关系的。
由于本文主要是想论证宗族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 所以在这里着重介绍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内容上。与分封制结合,实现周代贵族政治,即狭义上的宗法制,在此就不多赘述。而分封制破坏之后,宗族不但没有随着周的灭亡而消亡反而继续存在以及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达上千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宗族与君主专制政治相结合的基础,在于宗族结构与社会等级结构相吻合,使上层宗族成为等级社会政权的统治主体。贵贱的对立并不曾因为封建组织的解体而消失。而这也恰恰说明了为什么传统法律为什么要维护宗族制度,若没有宗族,就不存在社会等级,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没有正当的理由来统治下等的阶级。

(二)宗族与家族

宗族与家族,仅一字之差,所称、所指也非常接近。在学界的运用上,有的学者认为两者可通用;有的学者则提出五服之内叫宗族,出了五服叫家族;有的学者则提出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五服之内叫家族,五服之外叫宗族。无论是五服之内还是五服之外,这两种观点都是建立在丧葬制度的基础上,用钱杭教授的话来说"基于丧服五服的标准来确定家族、宗族范围的研究策略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也有待更加充分的论证"⑥本文也将采用钱杭教授的观点拟将家族宗族这两个名词定为总类与分类的关系,认为宗族是同姓之下有明确父系祖先的一级亲属组织,其下辖有若干族,即若干个较小的家族。即,下文所论述的父权、家长权、均相当于宗子权。下文所论述的家法族规,均相当于大宗族法下各个小论文导读:家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亲属既许容隐,反过来讲,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而与容隐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历代的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当然危机社稷背叛国君的重罪不再容隐范畴内。其罪刑的处罚力度同样根据五服的
家族的族规,族规各有差异但不与整个宗族法规相违背。

二、古代法律对宗族制度的支持与维护

宗族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 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国法必定要把巩固宗族制度、维护封建宗理道德、保护宗族势力的统治, 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宗族制度与封建国家的国法是融为一体、相互关联的。一方面, 封建统治者在立法时就把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宗理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在律例的条文、法律的实施、案件的诉讼等方面, 无不浸透了宗理思想。另一方面, 宗族制度积极与古代国家法律相配合, 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 以达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

(一)法律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

中国社会正统的儒家文化以关系的礼制为本位,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点是以礼人法、礼法合一, 因此, 国家立法从始至终贯穿着家族本位的指导思想、确认宗法精神的指导地位。历代王朝在法律上实行"准五服以治罪"的亲属法权责,维护尊长权力,在司法上重视亲情,忽略法理,把事情的是非放到第二位。

(二)法律承认父权的生杀权、经济权、主婚权。

1、生杀权
《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遵守约束,父亲可以行使权威加以惩责。但是扑责子孙难免有殴伤致死的事情,这就涉及到父权是否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的理由。
先秦,典型的孝子受父母扑责不但不当逃避,还应当受之怡然,虽死无憾;汉律,父无权杀子;唐、宋律不问理由如何,杀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违犯教令而杀之,也只能较故杀罪减一等;元、明、清的法律比唐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不得杀子孙,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父母杀之是可以免罪的。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子孙违犯教令的范围相当宽泛,而且只要父母提出控诉,辩解为子孙不孝才杀之,法律是不加以深究的。⑦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对于父权的倾向,父亲对子女的生杀权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被撤销,但是仍然保有生杀意志,父母欲杀之,无需罪至死,也无须举证。
2、经济权
《礼记》曰: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可以说是法律上一贯的要求。其一,子孙不得私擅用财;其二,子孙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其三,不得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以财产;以上三条子孙如果有触犯的,少则笞杖,多则处徒刑。同时,子孙也被认为是父母的财产,父亲可以奖子孙典置或出卖于人。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父祖对于财产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并得到法律保护,子孙在父祖未死之前,即使成年、结婚、亦或生有子女,他们仍然不能拥有私人财产。
3、主婚权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正如这句古文所说,中国古代的婚姻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也就是说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在于个人。因此父亲作为这个家族的最高权力者,其意志自然成了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决定条件。社会与法律都承认他的主婚权,同时伴有法律制裁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祝英台只能嫁马文才,贾宝玉只能娶薛宝钗,中国古代不仅否定女子的婚姻自主权,同时男子也是没有这项现代权利的。

(三)法律确认亲属间相犯同罪不同罚原则⑨

1、杀伤罪
直系尊亲属对于子孙本有教养扑责的权利,如果扑责致死的情况上文已有涉及,此处就不加以赘述。但是反过来,情况则完全不同。子孙本以恭敬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例如骂人,这在常人不算一回事,但骂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内。至于骂以上的杀伤罪就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汉、宋、律皆罪至枭首。唐宋明清律的处分皆为斩立决。同时也不分故伤或误伤。如果是父母为了子孙而气忿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即便父母不是故意寻死,其死也非子孙直接过失,子孙也负同样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父母的身体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法律上重视客观事实远过于主观理由。
直系亲属而外的亲属间的伤害罪,其处分也是不同于常人的。直系尊亲而外,期亲尊长最亲,大功次之,小功又次之,缌麻是边际亲属,最疏,所以刑法上卑幼的责任也根据这种不同的亲疏关系而有差异。再以骂为例,子孙骂父母,绞罪,各朝均罪至死;唐宋时骂兄姊者杖一百,骂伯叔父母及姑又加一等,徒一年。明清骂缌麻兄弟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亲杖一百。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的处理原则是: 以尊犯卑,其罪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其罪愈轻;反之,以卑犯尊,其罪重于常,服制愈近,其罪愈重。
2、奸非罪
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时非常严格的,不但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常人相奸,唐宋律不过徒刑,元明清律和奸不过杖罪,才处死。但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唐宋律男女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奸小功以上则罪入十恶之内乱罪,处分更重。至于期亲,那更是有死无赦。
3、盗窃罪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重则罪刑愈重。唐宋律盗绍麻、小功亲财物者, 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这是因为在儒家观念中,亲属间重奸不重盗。其实,亲属相奸相杀伤加重治罪,相盗减罪,这些从立法理由看,其目的是相同的,都在于维护家族的和睦和亲爱。

4、亲亲相隐

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中国古代立法既大受儒家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亲属既许容隐,反过来讲,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自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而与容隐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所以历代的法律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当然危机社稷背叛国君的重罪不再容隐范畴内。其罪刑的处罚力度同样根据五服的远近而论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定。论中国宗族制度与中国古代法律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