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894 浏览:47745
论文导读: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是维护诉讼程序和结果正义性的保障,为此本文对这项制度的作用做了深入论述,在此基础上分别对诉讼结果和诉讼过程两个环节的监督模式构建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法律监督 体系
作者简介:耿晓莉,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1009-0592(2014)11-274-02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12年8月31日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经实施一年有余。这次立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加条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构建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一、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作用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率明显上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中有90%以上的是这类性质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超过70%的也是不服民事裁决的案件。从这种变化中可以看出审判权已经不是国家的政令工具,而成为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公权力,在划分资源配置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随之而来的也就是对这种资源分配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制度的监督体系的确立。它不仅是对维护对利益分配制度的监督,同时也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主要体现。根据司法特性和诉讼规律,民事权益纷争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就不在仅仅是争议双方之间的事,它需要国家公权力的正式介入,依法裁判处置、定纷止争。但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日常工作中受理案件数量较多,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几乎每天都在做重复性工作,这对工作效率有一定负面影响。在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例如失误、过错甚至徇私舞弊等。因此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角度来说,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存在很大不同,这是由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而致,但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尚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制约体系,这对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存在很大威胁,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应当在这一方面做出更加深入的调研和完善措施。

二、民事诉讼结果法律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抗诉的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抗诉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调解程序是否能够纳入抗诉监督就是其中最为明显的条件之一。在法律程序中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十抗诉对象范围的最大争议便是调解是否应当纳入抗诉的监督范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大力倡导调解结案,这对提升案件处理效力,完善案件处理结果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调解程序也是极易出现理由的环节。当事人人为制造虚假诉讼调解的案例呈上升态势,这种现象的存在和蔓延造成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在某种特定案情当中对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调解判决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调解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该程序的法律监督应当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之上。抗诉范围应当是监督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因为他代表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展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就是要对当时人享有的抗诉权以及抗诉的范围履行的是否完善进行及时必要的监督。
2.对于抗诉和再审的时间期限。抗诉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这对案件再审工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此法律应明确再审的起点和终点时间。所谓起点时间就是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提出抗诉的时间点。所谓终点时间就是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抗诉的终止时间。抗诉和再审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这不仅对于案件审理的操作型具有规范制约效应,同时对于法律监督制约机制的认定工作也是十分必要。而且这对于遏制相关方故意拖延时间,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效应。抗诉和再审时间期限的不确定给法律监督呆了很大的不变,同时也加剧了法律监督的任务艰巨性。因为正是因为时间期限的不确定也是的一些案件更为复杂,甚至有的案件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损害对方或者国家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时间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应当在没有指定明确的时间起点和终点之前而给与更加有利的法律监督程序和效果。确保这类案件能够被列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从而弥补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另外,再审时间也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因此对于再审也应当给与更加明确的时间安排,同时对于他们的工作也给出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
3.关于抗诉的启动。抗诉启动程序也应当列为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抗诉启动程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当事人依法提出抗诉,进入司法程序,维护抗诉程序的规范性服务。但是目前这一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疏漏。当事人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提出上诉,而是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抗诉,这种行为存在规避上诉风险之嫌,更为不利的是增加了裁判生效的不确定性。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抗诉启动程序应当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的规范下对于抗诉的不确定性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抗诉的启动应当列为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因为抗诉启动程序中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这种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也给案件审理留下一定的隐患,成为整个法律监督过程中的薄弱之处。当事人在合理的抗诉范围内不提出上诉,这本身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却不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或者更加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违反法律规定的成本不高。在判决生效之后再提出上诉对于显然与规定时间内抗诉在成本上并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在效果和作用上却完全不同。因此这一环节也是经常出现理由的环节,法律监督必须到位。

三、民事诉讼过程法律监督制度的构建

民事诉讼过程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是维护程序的争议,它的主要监督对象是诉讼过程。程序正义的维护需要外界监督力量深入诉讼过程之中,对于诉讼生效之后的每一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制约。为此构建这一制度体系应当遵从以下几个原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wflw/lw48362.html上一论文:试述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