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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保护法律规制在新媒体中适用性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650 浏览:121271
论文导读:息的保护侧重抽象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则,突出了我国保护力度的不足。最突出的矛盾就是新媒体的传播给传统的保护的理念与范式带来的挑战,保护在中国保护法律规制在新媒体中的适用性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被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
2009年,保护成为央视“3·15”晚会的主题。2011年度互联网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安全事件中,泄露位列第一。2011年底,中国互联网遭遇了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CNCERT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疑似泄露的数据库有26个,涉及、2.78亿条。2012年底大量微博账户遭到攻击,账户被盗。面对新媒体引发的保护理由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属单位制定了“保护指南”(2011年版、2012年版),可以看作是立法的前奏和尝试。
新媒体环境下保护的立法背景
目前,新媒体传播中保护出现的新理由比较典型的有:
1.的不当收集、披露与处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缺乏对于收集的严格规定,缺乏对于的权利归属的规定,新媒体环境下的各类主体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用户数据,很多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收集。一些服务提供商在进行用户信息收集时,并没有提示用户,有时虽然进行了提示,但多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其条款多不利于用户。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国家机构的披露和处理有一些不完善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缺乏严格的规制,非法披露与处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2.Cookies①技术及类Cookies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新媒体环境下,Cookies技术不只在电脑上存在,在各种移动设备、软件上都采用类似的技术,它们在悄无声息地收集用户的数据,对产生威胁。2013年央视“3·15”晚会网易默认第三方在其网站挂代码窥视用户隐私,网易可以看到所有邮箱用户发出的邮件具体内容,由此分析用户习惯并且发送精准的广告。
3.越境数据流侵权带来的准据法冲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呈现出跨国界流通的重要特征,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人通常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而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具有很大的差别,这就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真正发生侵权事实时,准据法的选择成为一个难题。比如,欧盟1995年指令适用信息所在地法律,米兰法庭则适用受害者所在国法律。
4.云计算服务的信息保护风险。云计算对于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云计算具有的高动态、高可靠性、以用户为导向的特点,可以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但是,这种资源管理模式的前提是数据的存储和安全完全由云计算提供商负责。这种服务模式对于用户的隐私保护容易产生极大风险。因为云服务提供商能够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直接获取或者对用户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侵犯用户隐私。②正因为如此,欧盟将保护视为云计算发展所要解决的关键理由之一。
传统隐私权接受的自然人权利主体本位论,都是基于传统的交流模式,而在新媒体交流模式中,个人身份处于隐匿和数据化状态,羞耻感、不欲张扬的心理期望不再是判断隐私的唯一标准,新媒体的技术条件使隐私权主体的扩张随之强化,并“转变了我们对待信息的方式,例如信息是如何被使用的,谁来使用它、制约它等”,③它使信息的收集、披露和处理主体从传统的政府、专业机构向一些互联网公司、个人用户甚至整个社会扩散,为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更多难题。
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及困境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以“”的名义来保护,即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保护的条款;二是间接地以“隐私权”的名义来保护,即通过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起到对的间接保护。总体而言,保护领域所采取的立法尝试,值得关注和肯定。民法保护在我国有传统优势,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从刑事责任的层面突出了的重要性,体现了在公民权利体系的较高位阶。由于目前保护面对最大的威胁就是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因此行政法层面的保护就凸显出现实必要性。现有行政法领域对网络中的保护侧重抽象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则,突出了我国保护力度的不足。
最突出的矛盾就是新媒体的传播给传统的保护的理念与范式带来的挑战,保护在中国保护法律规制在新媒体中的适用性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被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传统的隐私权保护侧重非财产性的精神权利,而如今在新媒体空间易受侵害的,大量都是财产性的,比如银行、信用卡号、信用记录、购物记录、网银账户等,这些都无法援引传统隐私权法律框架予以保护。有人主张应当将保护纳入到隐私权中,扩大隐私权的内涵,魏永征先生提出:“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从传统的‘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发展到‘自己的信息自己制约’的权利”,④还有人提出赋予传统隐私权的财产属性的保护,如“取得赔偿权”。⑤但也有学者认为,以隐私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二者的哲学基础不完全相同”,“二者的保护范围和方式也不同”,“隐私是个人未加以公开的信息,对于已公开的信息,无法援引隐私权加以保护”。⑥
两版“保护指南”比较
2011年初,起草了《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指南》草案(下称“2011年版指南”),2012年4月,《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保护指南》(下称“2012年版指南”),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12年版指南是我国关于保护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两份文件都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属于推荐给行业选择适用的“示范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现阶段,作为权宜之计,政府主管机构当前所采取的路径,更类似于美国式的“行业自律模式”。
两版指南的最大贡献,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处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都规定了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和基本原则,并将信息处理具体划分为收集、加工、转移、删除等环节,对每个环节的保护都作出了规定。另外,两版指南都要集信息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禁止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⑦论文导读:保护法律规制在新媒体中的适用性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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