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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新形势下农村女性教育权利保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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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新形势下,加强对农村女性教育权利的保障作用重大,但目前仍存在多种理由导致对农村女性教育权利保障不充分。保障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应从如下方面着手:完善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发挥妇联及各种妇女组织的作用;发挥传媒宣传作用,改造社会文化环境。
关键词:农村女性 教育权利 保障 策略
新形势下,农业女性化对新农村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农村女性又承担着劳动生产和子女教育的主要任务,成为生产和教育后代的主力军,农村女性对整个农村经济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提高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迫在眉睫。国家只有充分认识到我国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利一度被忽视的目前状况,并通过分析其理由及困境所在,寻求保障农村女性的教育权利理由的策略,确保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才能提高农村经济增长和人口素质。

一、农村女性教育状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国家在宪法中第4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14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因此,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女性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尤其城市女性,基本实现了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教育状况也有所改善,但是农村女性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接受教育的程度要普遍低于男性,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低,农村女生入学率偏低,辍学率偏高,农村女性的升学就业受到歧视,农村女性再教育机会受到限制。农村女性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提升农村女性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现小康社会中其作用不可忽视,因此,进一步保障农村女性的文化教育权利势在必行。

二、农村女性教育权利保障不充分的理由

在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法律保障不充分的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家庭贫困,农村女童的父母放弃了女童受教育权的选择,农村女性放弃了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产生这种农村女性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目前状况,有很大理由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现阶段农村女性受教育主要理由在于面对着巨大的经济困难,而能直接给她们以经济支持且有义务给予支持的当属国家,我们应尽快在财政上使女性新形势下农村女性教育权利保障策略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受教育权得到资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从财政上给予支持,建立专项帮助基金,确保农村女性享有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公正、公开的基金管理体系。

(二)国家法律政策落实不足

在我国,有关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政策落实不足,存在一些理由。首先,相关立法太粗,可操作性不强,立法中存在漏洞、盲区,仍需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好地落实。其次,相关立法滞后,需要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保障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社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也需要根据新形势的新特点不断加以完善。现在,由于立法的滞后,出现了一些法律“真空区”,尚待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一些法律规定已经过时,需要修改或废除。再次,相关立法失范,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之间的相关规定相互冲突。由于我国立法层次的多样性,造成了保障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立法的随意性。最后,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行为,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

(三)农村女性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严重

在农村,农村女性一直以来深受传统保守的思想意识及性别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等思想意识,导致了家长对女性教育的忽视,阻碍了农村女性追求进步、发展自我、学习文化知识的愿望,使农村女性缺乏自我意识和平等意识,使得农村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保障不充分。

三、新形势下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保障的策略

(一)完善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保护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制度,但仍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保障:首先,使有关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保护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执行,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对于许多侵犯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欠缺处罚的条文。对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立法工作应加强调查研究,以适应现实的多样性和发展趋势。其次,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惩侵犯农村女性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做到法网严密。最后,在完善立法和执法的同时,还要建立配套的国家级的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监督系统,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二)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平等意识

农村女性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文化素质较男性低,农村女性还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反过来,意识的淡薄又会加剧之间在享有文化教育权利的不平等,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因此,提高农村女性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农村女性宣传和普及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她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三)发挥妇联及各种妇女组织的作用

妇联组织是我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在维护女性教育权利方面历来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妇联组织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妇联可以通过监督各级政府落实保障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的情况,推动权利的实践;可以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益代表的身份,针对歧视女性的行为开展维权活动;可以向立法机关提供女性教育文化权益方面的立法倡议等。同时,我国民间还有五千余个民间妇女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必定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农村女性文化教育事论文导读:要前提之一。参考文献:吴宁,岳昌智.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52—57.农民法律读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45—149.康均心.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115,122—138.张玉冰.当前女性教育理由及策略研究.兰州学刊,2000(6).袁连红.农村女性
业的发展。

(四)发挥传媒宣传作用,改造社会文化环境

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对农村女性文化教育权利的忽视根深蒂固,而且这种传统观念还在左右着社会舆论。因此我们必须把改造社会文化环境,为农村女性的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媒体应充分发挥其宣传作用,可以在报纸、期刊媒体上开辟妇女教育研究专栏,大力宣传女性教育文化权利的基本知识;可以扶持一批妇女研究的报刊杂志,创办女性教育权利研究的专门性刊物;也可以在电视上、网络上播出一些关于女性教育话题的栏目,进一步提高农村女性以及全社会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意识。
由于女性承担着哺育和教育后代的特殊责任,所以女性素质决定着国民素质,而国民素质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女性教育权利的保障,提升女性整体素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参考文献:
[1]吴宁,岳昌智.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52—57.
[2]农民法律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45—149.
[3]康均心.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115,122—138.
[4]张玉冰.当前女性教育理由及策略研究[J].兰州学刊,2000(6).
[5]袁连红. 农村女性教育理由之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本文系河北省法学会2013度法学研究课题“新形势下农村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保障策略研究”(2013DF004)的研究成果。
(责编 张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