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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法律适用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77 浏览:11652
论文导读:合完整性协调性的要求。有的可操作性较差,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刑法典对于建设项
【摘 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使得生态环境所面对的风险越来越大,环境资源的生态和资源双重属性使得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而侵权救济机制却处于空白的状态。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机制急需构建。
【关键词】生态领域;环境犯罪;法律适用;侵权救济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理由不断涌现。与环境有关的犯罪更是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还处在混乱的状态。

一、生态环境犯罪的内涵

所谓生态环境是指在生态系统中除了人类种群以外,相对于生物系统的全部外界条件的总和,包含了特定空间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生物存活和发展的各种要素。强调在生态系统边界内影响生物状态的所有环境条件的综合体,因此 人类的生态环境是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凝聚着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是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统一体。
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和见解,如: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 它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对人类的根本利益存在抽象的危险,并以此证明行使刑事制裁的正当性①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之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 动植物及其存活环境)②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认为成立环境犯罪必须以对人的生命,财产或健康安全的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犯罪成立的可能 或者是环境犯罪不仅侵害的是人类的生命 健康,还包括对环境的严重损害。

二、生态环境犯罪国内外立法目前状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各国都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为了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对生态资源和环境进行经济法 行政法等保护的同时,也制定了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犯罪 并就这类犯罪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措施,从而有效地惩治了生态环境犯罪这一特殊类型的犯罪,保护了生态资源和环境。
我国的生态环境犯罪立法起步较晚,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 1979年刑法颁布前,没有真正作用上的环境刑事立法只是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 侧重点是行政手段 由于那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环境的犯罪并不突出 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比较分散 并且不是基于环境保护的角度 故不足以从根本上体现对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生态环境犯罪特征

(一)环境犯罪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环境科学告诉我们,危害环境行为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影响是随着这一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一些由于危害环境行为而导致的环境要素的转变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可能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显现出来,而工业化时期的环境科学水平可能使人认识不到这种危害③。当今,造成环境犯罪的理由是复杂而且有的时候难以认定的。多样化的趋势更加剧了这一情形 ,比如违反当前的法律规定。恶意排放有毒污水、有毒油类等侵害水体自然状态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的难以察觉和缓发性

有些污染源在某些状态下并不是直接暴露在自然中,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非法目的,更是结合这种特质将污染源隐藏起来。并且为了躲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不顾及公众利益而向其排放有毒物质。与传统犯罪的犯罪行为与结果的直接相关性所不同之处在于。而环境犯罪行为是在不知不觉中带来危害的后果的,它是通过环境因素这个载体进行的因此有的时候环境诉讼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从何时起受到侵害,被害人在自己身上乃至后代都有可能遭遇环境犯罪的危害。

四、生态环境犯罪法律适用的完善

(一)注重生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从欧盟的立法经验以及欧洲法院的相关裁决表明,欧盟十分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保持成员国之间立法的协调以及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的协调、完整、协调体系的法律其实施效果往往更能令人满意,也便于个人和组织正确理解法律要求和履行法律义务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还不完全符合完整性协调性的要求。有的可操作性较差,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规定,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刑法典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缺失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甚至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也未对此作出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扩大对危害环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以生态环境的观念考察污染犯罪,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时对危害环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这既提高了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也避开了污染发展到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程度才加以惩治的无奈,从而提高环保水平。因此,我国刑法应适应现实的需要和现代立法的发展,调整法益保护观,适当扩大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范围。

(三)注重对法人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

国外实践来看,英美法系立法早就将法人纳入和刑法主体体系,并且详细的规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则,而反观大陆法系的立法发展,大多停留在仅仅将个人作为主体的阶段。出于对目前状况的反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法人纳入管辖范围。 比如日本就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对于法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关注到在环境犯罪方面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但在可操作性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

(四)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适用

现代化生产的发展所引起的环境危机,其难度主要体现对于主观恶意的追究上,因而很多国家都开始讲无过错责任引入到法律制裁当中,这一原则是对于传统的刑法的更新,也是满足现实需要的做法。也就是只要行为人之论文导读:。从我国的目前状况考虑来看,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及我国目前所面对的环境危机,应在环境刑法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立刑事严格责任制度,以适应现实需要。五、结语生态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虽然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但是我国的法律和经济目前状况决定着,我国的生态环境犯罪体系和适用必须以当前国情为立足点。并且
行为达到法律的效果,那么就会导致责任的承担。从我国的目前状况考虑来看,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及我国目前所面对的环境危机,应在环境刑法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立刑事严格责任制度,以适应现实需要。
五、结语
生态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虽然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但是我国的法律和经济目前状况决定着,我国的生态环境犯罪体系和适用必须以当前国情为立足点。并且需要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调整政策。
参考文献:
[1]付立忠.环境刑法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 平野龙一.日本对自然环境的刑罚性保护.郭布,罗润麒译.法学译丛,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81.
[3]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王丽,女,1978.3,汉族,河南安阳人,硕士,助教,工作单位:河南省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法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