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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纠纷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34 浏览:10319
论文导读:施1673-291X(2014)15-0305-02合同纠纷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之间基于合同的某些约定而引起的纠纷。如某些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事故合同纠纷等。具体地说就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在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不确定的自然人对某些专业知识的缺乏,由于在急迫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充分的深思从而作出不符合
摘 要: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的理由,也有情势变迁方面的客观理由。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没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合同纠纷;主观成因;客观成因;预防措施
1673-291X(2014)15-0305-02
合同纠纷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之间基于合同的某些约定而引起的纠纷。如某些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事故合同纠纷等。具体地说就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在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不确定的自然人对某些专业知识的缺乏,由于在急迫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充分的深思从而作出不符合自身利益和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或者基于本人对于合同中某些词汇的理解与商家的理解不相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要式合同的一部分要件还没有完全实现,合同在此情况下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自然人已经尽到了其在约定合同过程中所有的义务,合同无法生效的理由是由商家造成的。法院基于此种情况认定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又有的时候法院基于对市场主体、商事主体、行政主体的保护,认定合同为审案的关键要素,“一切看合同”。还有的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瑕疵,或者当事人是在急迫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想法有偏差,而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在民法的原理中,学界有着三种不同的声音。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主义认为应该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为判断的依据,而不拘泥于词语和约定的实质内容。表示主义认为合同是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消灭的要件,无论当事人的主观效果意思如何都以合同约定的事实为准。而折中主义认为,在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与法律效力,所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度,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这种方式可以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公平的原则和本质。
这样的司法实践给我们的诉讼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带给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同时给予了双方的诉讼人以更加广阔的辩论空间。但是同时这种制度和方式也存在着其弊端。这将会导致市场主体、商事主体在交易立约的过程中过度警慎,和不确定自然人在签定合同时的随意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逐步发展,最终将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发展走向与预期目标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导致社会的混乱。如何实现在诉讼过程中既保护交易双方的事实公平与交易安全,又不致使这种保护公平的良好法制环境中不滋生出一些将可能发生的理由,还值得我们研究与深思。一种制度在极力保护公平的同时,需要另一种制度对其加以致衡,从而构造和搭建出民法理论与实践体系的接近绝对的稳定状态,应该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合同的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理由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木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木材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可见,主观理由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理由是少见的,主观理由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理由。

二、合同的客观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理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理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理由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理由或客观理由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理由,又有客观理由。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如何能行之有效地预防合同纠纷。

三、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合同纠纷的预防,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前进行,也可以在合同订立时进行,还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具体说来,进行合同纠纷的预防,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理由进行规范。如《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作了具体规定等,当事人也应予以了解。《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中止履行、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条件等,违约责任,合同的具体种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当事人了解了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详细,合法地订立合同条款,避开因合同条款的漏洞或无效而引起合同纠纷。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ssxlw/lw33439.html上一论文: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