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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论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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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陕甘宁边区时期初步建构了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等。试图对陕甘宁边区时期建构的法律体系做一全景式的俯瞰,着重勾勒出边区法律体系的全貌,然后从整体上把握边区法律体系的特征,希望对研究者了解边区法律的整体概况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建构
1002-2589(2013)33-0140-02

一、边区法律体系概述

边区政府时期,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又包括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还包括在边区占重要地位的土地法等。可以看到,除了对边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根本指导作用的宪法性文件之外,边区的法律涵盖了边区人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政府组织、刑事和民事等各个方面,同时为了保证各种实体法的正确、有序执行,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如何实施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程序法。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满足边区法制建设的需要,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下面,笔者就对边区各部分的法律法规加以概述,以利于研究者从整体上把握边区的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

抗战初期,所面对的国内外形势和根本任务有了重大的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形势和任务,建立起有各个阶层参加的最广泛的爱国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8月,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向全国人民宣告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决定实行抗战时期的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政策。
为了贯彻所制定的总路线并使之具体化,1937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为了使之更完善并符合法定的程序,在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修订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28条,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对外抗战,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要实行政治、发展民生等内容。这体现了抗战初期,国共合作的时代特征。这个施政纲领总的来说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还比较粗略[1]39-41。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大大地发展了早先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103-106。边区政府并为此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此特将本府接受了施政纲领全文,布告于后,希望我全边区的人民,都要认真遵守执行!”[2]6
1946年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根据变化了的国内战争形势,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是一个简略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反映了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的愿望。
边区根本法名称从“施政纲领”到“宪法”的转变;其内容从引用“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义”到发展边区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国共关系的分合,反映了随着时局的变化随时调整施政的总路线和总方针,其大的趋势就是越来越强化工农的阶级属性,越来越注重保护农工的利益,抗战初期那种相对缓和、中立的政策有转向激进甚至“左倾”的迹象,这在土地政策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三、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

这里说一下边区的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选举法是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和建立民选、政府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政权组织法是则是为了更好地将人民的各种权利落实好。
(一)选举法
陕甘宁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的实现,如1942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它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权利。”[2]9-10
边区陆续地制定了各种选举条例,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法规有:1937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3]91-93。

(二)政权组织法

和红军到达陕北后,在西北设立了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国共合作后,西北办事处于1937年5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开始使用“陕甘宁边区”的名称,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然后再由各级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和行政长官。决定在边区实行议会制,并在边区范围内开始选举。1937年9月撤销西北办事处,正式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张国焘。11月,选出了边区议会。1938年11月,按照国民参政会制定的《省参议会组织条例》,改边区议会为参议会,从而完成了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到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度的转变。
1939年1月,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和政府委员,议长为高岗,副议长张邦英,并选出了7名常驻参议员。同时选出了边区政府的主要成员,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并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2月6日边区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第一届民选政府开始正式履行其行政职能。
边区政权组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议会,一是政府。
1.参议会方面的组织法。关于参议会组织的有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和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各级参议会的组织,包括各级参议员的产生,各级参议会的组织机构;边区、县、乡参议会的职权[3]。1941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详细规定了边区参议会召开的有关事项,包括总则、提案及讨论表决、报告与询问、选举与罢免、秘书处、各种审查委员会、会场之秩序及纪律和附则等一共八章[3]218-223。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ssxlw/lw23032.html上一论文: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