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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影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50 浏览:12138
论文导读:的研究来解决存在的理由,在科斯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跨学科的法经济学得以产生,法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带来了法学研究的巨大发展,而且极大的转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学教育;交易成本1672—3198(2014)21—0141—03在现代,法经济学已经成为跨越法学和经济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于对现实的巨大解释力和对
摘要:法经济学运动奠基于法律现实主义反对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以及制度经济学反对新古典经济学运动之上,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都试图通过多学科的研究来解决存在的理由,在科斯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跨学科的法经济学得以产生,法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带来了法学研究的巨大发展,而且极大的转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学教育;交易成本
1672—3198(2014)21—0141—03
在现代,法经济学已经成为跨越法学和经济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于对现实的巨大解释力和对实践的指导价值,法经济学大有成为法学和经济学显学的地位,然而,法经济学的学者并没有为法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阐述,现代作用的法经济学始终存在着科斯和波斯纳的两条迥异的研究道路。由于法经济学集大成者波斯纳的努力,特别是他兼具教科书和专著为一体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出版,法经济学已经成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代名词,从这一角度来说,法经济学可以界定为“运用经济学理论和策略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相当多的学者也是从这一角度阐述法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及范围的。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研究法经济学运动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的。
1法经济学运动
回顾历史,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经济学运动的产物,法经济学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法经济学的思想源起

按照法经济学的广义理解,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法经济学可以追溯得很远。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的思想。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在《民法集成》中对法律理由的分析就包含了经济分析的成分。
而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占统治地位时期,经济学家莫利纳用价值、效用、等经济学的概念讨论了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各种理由,例如,任何通过节约法来抑制奢侈,如何管理和制约垄断企业、手工业行会对与法律规则相关的理由。有许多学者认为,法经济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5-16世纪的马基雅弗利。因为他在《君主论》中提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社会的经济政策必须基于实践。虽然,在法经济学已经成为一门学者普遍接受的学科以后,我们回过头来看,可以发现远古的历史长河中有比较多的思想渊源,其实或者更准确的说,我们找寻历史的渊源是为了证明学科的厚重,说到底,这些思想渊源对法经济学的产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或者说我们不愿否认。
真正对法经济学运动有一定影响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马克思等。刑法创始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分析策略。他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危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早在1769年就特别强调各门学科的内在联系,并雄辩地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视相似和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贝卡利亚提出这样的观点与要求和他在作为法学家的同时也是一位经济学家有密切的关系。
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功利主义思想创始人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用经济学家的术语阐述了一套精确的规则,比如惩罚被说成是“一项开支”或“投资”,需要节约,即避开不必要的痛苦,其表面的价值必须大到足以超过他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斯密被公认为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事实上,也可以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的宗师。斯密将市场经济分析的观点运用到法律领域,以此论证对市场这一自然秩序有重要作用的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内容等方面分析了经济与法律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特别是马克思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产权制度和新技术之间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贡献,弥补了亚当·斯密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过程中遗漏的相关的制度理由。

1.2法经济学运动的兴起

任何一种运动应该是从反对一种占主导统治地位的思想或正统的观点开始的,法经济学运动包括了同时并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制度经济学运动。
法律现实主义反对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的代表,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他将法律视为一组隐藏在法律案例背后的原则和教义,且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揭示出来。他在法学教育中创造了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策略使他确信法律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科学,否定其他学科和分析策略在法学分析的作用。卡曼、麦考罗和曼德姆、斯蒂芬·M·菲尔德曼把兰戴尔的法律形式主义描述为:法学是科学、法学是自足的体系、法学是客观和价值中立的过程。法学是一个独立但并不自足的科学,特别是当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现实理由复杂到无法靠一门学科就能解释、解决的时候。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我们也需要清除以下缪见:排他的政治和分析的法学(法律实证论),或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自然法理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结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他们的法学。”“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的研究法律。”伯尔曼在总结了几千年西策略律发展历史后认为,任何西方的法律中,试图仅仅用逻辑或政策或公正来解释或理解一个法律规则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使它产生的环境和长期影响它的事件的过程予以解释和说明。”
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肇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时代,其主要先驱是亚当斯,他在《国家与产业行为的关系》一文中论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这种关系更为复杂,而增加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因此要重新确立管制之政策,而这些政策法规是通过生产竞争行为过程中的经济分析来确定的。卡弗运用边际效用理论为收入累进税制辩护,认为它能增加整个社会福利,因为这样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而塞利格曼的关于“能量”或称支付能力以及收益的概念,开创了当代从理论上对经济标准的研究,而且他关于税收政策理由的理论为美国法庭所广泛地引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qjylw/lw42968.html上一论文:研究大学生道德自我教育的社会需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