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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工程承包EPC合同常见风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63 浏览:11825
论文导读:
【摘 要】近年来,在公司地面工程建设走出去思想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地面工程队伍走向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目前,地面工程国际化业务还处于探索阶段,项目执行中出现了不少理由,其中不少是因为合同条款不公平所导致的,本文就针对EPC合同条款经常出现的理由,对照FIDIC条款做一简要剖析。
【关键词】EPC;工程承包;合同;FIDIC条款
FIDIC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公正性的特点,它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目前世界各国的合同专用条件一般都是修改FIDIC合同通用条件形成,因此对照FIDIC合同条件审查具体的合同具有非常现实的作用,对照FIDIC合同条件对具体的合同进行修改,对方业主也比较容易接受。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适用于地面工程业务,总包商承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一揽子服务。此外,总包商还可能承担对业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直至业主指定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操作生产设备和正常运营管理。EPC合同都有业主起草,不管其在多大程度上参照FIDIC条款,还是能找出很多不利于承包商的规定,下面就是常见的一些风险以及应策略略。
1 关于履约保函的条款
EPC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履约保函的约定,根据FIDIC合同条件,一般都要求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担保期限一般为施工期以及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退还期限一般为业主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后21天内。实践中有很多的合同的保函金额、工程保修期、保函退还期限都远远高于FIDIC条款的约定,例如某承包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直到最终接受证明签发之日起6个月。这样的条款不但增加了承包商的成本,而且延长了工程承包期。因此,针对合同中履约保函的规定,一定要从金额、期限方面参照FIDIC进行审查,如果高于FIDIC条款的规定,就需要承包商和业主进行谈判,力争将保函的金额和期限降到最低。
2 关于合同生效日和完工日的条款
实践中,有很多的合同都规定了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为合同的生效日和完工日。但是,由于合同其它条款可能规定有预付款,业主交付施工场地等条款,如果这些条件不能在合同生效日前满足,势必就对承包商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承包商垫资,拖延工期等,所以有时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倡议增加业主交接施工场地,预付款支付等前提条件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关于完工日,由于地面工程的特殊性,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业主或者不可抗力等理由导致施工期限的增加,所以固定期限的完工日可能会导致承包商的被动,倡议在完工日后面增加"可以随时延长"等限制条件。
3 关于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有的业主要求承包商在签署项目合同时,认可业主草拟的指定分包商的协议格式条款,并在主合同中约定此指定分包商协议中所有业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有总包商承受。此条款对承包商而言,风险较大,应争取在项目合同生效前,该指定分包商协议需要由承包商和业主双方商定。另外,总包商应该确信自己能够制约被指定的分包商,包括分包的以及施工进度等,如果总包商制约不了,倡议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增加业主对于其指定的分包商的责任,以免施工过程中总包商夹在业主和分包商中间处于被动。
4 关于施工环境、业主资料的准确性的条款
FIDIC合同条款规定,雇主应提供地下、水文、环境资料数据,承包商对此类资料的核实和解释负责,雇主对此类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承包商签约接受预见到的工程困难和职责,合同价不因未预见的困难和费用而调整。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合同中也都有关于施工环境和业主提交的资料准确性的条款。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承包商对现场的施工环境有充分的了解,不能因为环境的理由向业主提交索赔或者延展工期。此条款看似公平,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承包商无法了解的特殊情况,尤其是EPC总承包下,业主只有概念设计的情况下此种情况出现的频率更大,从而造成工程量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
5 时间关键条款
很多合同都有此类条款,该条款意思是承包商应根据当前公认的工作标准,以勤奋、安全、有效的方式尽最大努力地在业主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项目。此条款看似合理,但蕴含的风险很大,因为实践中即使没有此条的明示规定,承包商也应该按照此条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而一旦有此明示规定,按照惯例,不管何理由导致项目工期拖延,承包商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实践执行中,何为勤奋,何为有技巧,何为有效安全等都没有统一的标准,甲乙双方可能在具体的事情上会产生分歧。因此承包商应坚持:关于工期进度以及违约救济,合同已有约定,此条款应整体删除。
6 关于和其它承包商配合作业的条款
在很多合同中,因为不同的作业可能会相互交叉或者互为前提,所以业主都要求承包商配合其它承包商的作业,这种情况在EPC合同中尤为常见。EPC合同总承包之下,可能有不同的分包商负责设计、采办和施工,甚至施工都由不同的分包商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以及采办的进度势必会影响施工的进度,不同部分的施工甚至也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可能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施工期,如果总的施工期不变更,承包商就有违约的风险。因此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一定要争取要求业主负责协调与其它承包商的作业,并确保不影响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作业,否则承包方有权要求业主额外补偿并顺延工期。还以中国铁建麦加轻轨项目为例,据传中国铁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多次遭遇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拖延,其中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对其指定的分包商负责,那么由此分包商造成的损失照样由总包商负责。
7 关于违约责任罚款的条款
所有的EPC合同都有因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罚款的条款,除了一般的规定间接损失不负责之外,承包商要尽量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的上限,并且明确违约情形只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情形,排除其他法律或者规则隐含的情形。根据FIDIC条款,最高罚款为合同总额的10%为当前通用的做法,如果合同规定超出此限额,倡议以FIDIC条款为依据进行协商修改。
8 关于业主或者第三方接论文导读:
管的条款
接管条款一般都约定,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纠正缺陷,业主有权利单独或者雇佣第三方来纠正缺陷以及完成承包商未完成的工作,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此类合同条款隐藏的一个巨大风险就是业主重新雇佣的第三方完成承包商未完成的工作量,第三方势必会需要一个比较高的来完成这部分工作量,如果费用由承包商负责的话,承包商势必会遭受不小的损失,而且这部分损失还不在承包商的制约之下,业主和第三方可以随意制约。倡议此条修改为,如果由第三方来完成承包商剩余的工作量,承包商只对报价单中此部分合同价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倡议此条款整体删除,这样就把损失制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EPC合同一般都是大金额的合同,合同涉及的工作量一般比较大,合同风险点也比较多,上面仅列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若干风险进行了简单分析。针对不同的合同,除了上面列出的风险点以外,合同审查人员还应该针对合同中甲乙双方责权利以及风险的承担免责条款、工程量变更条款、固定总价条款、索赔条款、工期固定条款,保留金条款、业主违约条款,合同终止条款等给予足够的重视,再结合业主的资信以及实际工程的概况,综合考虑哪些风险可以接受,哪些风险可以降低,哪些风险必须规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承包商的利益。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