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本导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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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对于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院来说,探讨和实践本科生导师制不失为贯彻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了解本导制在一些地方高校的试行情况,分析本导制存在的理由,进而为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和完善本导制提出有借鉴作用的参考。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本导制
1674-4810(2014)33-0027-02
“卓越”意味着优秀和杰出,“法律人才”是指在法学方面具有突出才能或才干的人。“卓越法律人才”,就是在法学学术和法学应用领域表现优秀和杰出的社会特定群体。这一群体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出色的社会服务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应成为法律人才“卓越”与否的判断标准。本导制是由导师对本科生的思想、专业、生活及心理等方面进行指导的一种教学制度。导师兼具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的双重角色,既教书又育人。本导制是培养造就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人才的重要模式与机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提升为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本导制取得实效的路径十分必要。
一本导制在地方高校中的试行情况
本导制源于西方,最初只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中试行,是一种注重针对学生进行个别学术指导的教学制度,后经哈佛大学创新才开始在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中推广。1872年,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将选课制和学分制作为哈佛大学的正式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学分为计量标准,以选课制为核心,最终以取得学分的多少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质量高低。而导师制有效衔接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以明确择业方向,并结合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择要修完的课程。导师制确保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发挥实效。继哈佛大学课程改革之后,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也纷纷采用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并改革了传统的导师制,将原本只适用于研究生教育的导师制引入本科生教育,本导制由此诞生。
本导制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1910年,当时的燕京大学最早试行美国模式的学分制。1937年,英国学者林迈可在燕京大学创办了牛津大学式的导师制。其后,曾在牛津大学留学的学者费巩将本导制引入浙江大学,获得了时任校长竺可桢的认同和首肯。至此,浙江大学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本导制,开创了国内本导制的先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
高等教育中推行学年制,学年制取代了学分制和导师制,导师制只限于研究生教育。20世纪90年始,部分地方高校开始在本科生教育中试行学分制,导师制开始重入本科生教育的视野。以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内重点大学以及一些地方高等院校如华中师范大学和江西师范大学等纷纷开始推行本导制。由此,国内越来越多的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步入本导制的研究和实践中。本导制已成为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法学教育教学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本导制存在的理由
本导制作为国内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的创新机制,推动了法学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法学教育教学效果的提高,助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各高校法学院在实施本导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理由有待研究和化解。
【摘要】对于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院来说,探讨和实践本科生导师制不失为贯彻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了解本导制在一些地方高校的试行情况,分析本导制存在的理由,进而为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和完善本导制提出有借鉴作用的参考。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本导制
1674-4810(2014)33-0027-02
“卓越”意味着优秀和杰出,“法律人才”是指在法学方面具有突出才能或才干的人。“卓越法律人才”,就是在法学学术和法学应用领域表现优秀和杰出的社会特定群体。这一群体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出色的社会服务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应成为法律人才“卓越”与否的判断标准。本导制是由导师对本科生的思想、专业、生活及心理等方面进行指导的一种教学制度。导师兼具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的双重角色,既教书又育人。本导制是培养造就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人才的重要模式与机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提升为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本导制取得实效的路径十分必要。
一本导制在地方高校中的试行情况
本导制源于西方,最初只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中试行,是一种注重针对学生进行个别学术指导的教学制度,后经哈佛大学创新才开始在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中推广。1872年,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将选课制和学分制作为哈佛大学的正式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学分为计量标准,以选课制为核心,最终以取得学分的多少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质量高低。而导师制有效衔接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以明确择业方向,并结合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择要修完的课程。导师制确保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发挥实效。继哈佛大学课程改革之后,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也纷纷采用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并改革了传统的导师制,将原本只适用于研究生教育的导师制引入本科生教育,本导制由此诞生。
本导制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1910年,当时的燕京大学最早试行美国模式的学分制。1937年,英国学者林迈可在燕京大学创办了牛津大学式的导师制。其后,曾在牛津大学留学的学者费巩将本导制引入浙江大学,获得了时任校长竺可桢的认同和首肯。至此,浙江大学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本导制,开创了国内本导制的先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
高等教育中推行学年制,学年制取代了学分制和导师制,导师制只限于研究生教育。20世纪90年始,部分地方高校开始在本科生教育中试行学分制,导师制开始重入本科生教育的视野。以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内重点大学以及一些地方高等院校如华中师范大学和江西师范大学等纷纷开始推行本导制。由此,国内越来越多的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步入本导制的研究和实践中。本导制已成为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法学教育教学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本导制存在的理由
本导制作为国内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的创新机制,推动了法学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法学教育教学效果的提高,助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各高校法学院在实施本导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理由有待研究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