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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本导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41 浏览:21528
论文导读:
【摘要】对于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院来说,探讨和实践本科生导师制不失为贯彻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了解本导制在一些地方高校的试行情况,分析本导制存在的理由,进而为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和完善本导制提出有借鉴作用的参考。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本导制
1674-4810(2014)33-0027-02
“卓越”意味着优秀和杰出,“法律人才”是指在法学方面具有突出才能或才干的人。“卓越法律人才”,就是在法学学术和法学应用领域表现优秀和杰出的社会特定群体。这一群体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出色的社会服务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应成为法律人才“卓越”与否的判断标准。本导制是由导师对本科生的思想、专业、生活及心理等方面进行指导的一种教学制度。导师兼具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的双重角色,既教书又育人。本导制是培养造就应用性、复合性和创新性人才的重要模式与机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已提升为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本导制取得实效的路径十分必要。
一本导制在地方高校中的试行情况
本导制源于西方,最初只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中试行,是一种注重针对学生进行个别学术指导的教学制度,后经哈佛大学创新才开始在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中推广。1872年,哈佛大学校长艾略特将选课制和学分制作为哈佛大学的正式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学分为计量标准,以选课制为核心,最终以取得学分的多少来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质量高低。而导师制有效衔接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以明确择业方向,并结合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择要修完的课程。导师制确保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发挥实效。继哈佛大学课程改革之后,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也纷纷采用了选课制和学分制,并改革了传统的导师制,将原本只适用于研究生教育的导师制引入本科生教育,本导制由此诞生。
本导制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1910年,当时的燕京大学最早试行美国模式的学分制。1937年,英国学者林迈可在燕京大学创办了牛津大学式的导师制。其后,曾在牛津大学留学的学者费巩将本导制引入浙江大学,获得了时任校长竺可桢的认同和首肯。至此,浙江大学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本导制,开创了国内本导制的先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
高等教育中推行学年制,学年制取代了学分制和导师制,导师制只限于研究生教育。20世纪90年始,部分地方高校开始在本科生教育中试行学分制,导师制开始重入本科生教育的视野。以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内重点大学以及一些地方高等院校如华中师范大学和江西师范大学等纷纷开始推行本导制。由此,国内越来越多的地方理工类高校中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步入本导制的研究和实践中。本导制已成为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推动法学教育教学发展的一大趋势。
二本导制存在的理由
本导制作为国内法学高等教育教学的创新机制,推动了法学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法学教育教学效果的提高,助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但各高校法学院在实施本导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理由有待研究和化解。

1.高校: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刚性保障机制

部分地方高校还不能摆脱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对法学专业的学分制和选课制的实质和作用存在模糊认识,对自身的办学特点也缺乏客观定位,从而不能结合自身特点科学构建行之有效的本导制实施的宏观体系。地方高校还停留在将本导制作为一种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在尝试,而没有将其提升到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认知和规范。因此,本导制实施过程中就缺乏刚性的制约和保障。本导制的实施过程中就伴随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本导制的实效性大打折扣、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如部分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导师的资格、遴选、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导师培训与进修机制、导师奖励机制以及对导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监督机制等均未做出全面的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具体,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本导制的实施依据。

2.导师:责任心有待加强,指导策略有待创新

导师制作为一种一对一个别化的教学方式,需要导师全面了解学生,适时介入,帮助学生掌握学习的技巧和策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质。但是,部分法学专业导师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对应“指导”学生什么和如何“指导”学生并不明确。有的法学专业导师承担过重的教学、科研及社会工作,师生见面的机会不多,沟通交流不够,缺乏对学生的全面了解。有的高校师生配比不太合理、学生人数过多,导致一对一的指导流于形式,指导质量和效果不理想。导师制的根本在于由导师提出质疑引导学生深思,协助学生完成理解理由由浅入深的过程,但部分法学专业导师在这一指导过程中策略单一枯燥,往往将时间过多地用于理论讲述和案例列举,鼓励学生积极讨论疑难案例的创新理论不够。

3.学生:自我认知有待提高,自我学习有待加强

导师制发挥实效离不开学生的配合。因此,研究本导制就要关注本导制中的另一个主体——学生,关注学生如何有效接受指导和如何在导师指导下有效学习。国内传统应试教育考试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学生受制于条条框框的教条主义,只会被动接受知识、记忆知识,却不会主动探究和创新。“死读书,读死书”成为学生学习的“信条”,应付考试通过成为学生学习的“目标”。学生对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都很茫然。传统教育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提问研究式的导师指导会不适应、不理解,对追根究底寻找结论的方式会不认同、不配合。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的部分学生欠缺对自我的认知和评价,不能提供给导师有效信息,导致导师指导的针对性趋弱、指导效果不理想。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flw/lw46262.html上一论文:试述纽约男子自学法律洗脱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