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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刍议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理由及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669 浏览:60746
论文导读:联交易行为。首先,会计制度上,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时,应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及内容,做到充分披露。其次,法律制度上,应对控股股东在行使公司决策的表决权方面实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的决策与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应该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公会

摘 要:在我国,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委托理由尤其突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有赖于公司治理、证券执法力度、外部审计以及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等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一股独大;公司治理;执法力度;外部审计;民事责任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果

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认为,控股股东利用转移、资产剥离等手段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Shleifer和Vishny(1997)曾比较世界上各个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指出在大股东有效制约公司的同时,他们更倾向于利用制约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LLSV(1999)通过数据分析认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司理由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理由,而高管与外部股东的委托理由反而居于其次。
既然存在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分散股权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呢?股份的过度分散又会导致“搭便车”理由的出现,不利于对公司经理人进行监管,从而使得监管不足、不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而大股东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理由,因为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股权份额,与公司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一致性,所以大股东有足够的动机去监管管理层人员,实现公司的增值。
因此,为了兼顾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最优的股权结构是集中与分散权衡后的结果。

二、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从一开始就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众多的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这样的“一股独大”,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近年来,大股东和管理者违法、违规,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恶意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意志得不到很好的反映,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发表意见的积极性。控股股东则可通过不公正的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很大缺陷,选任独立董事的机制以及独立董事任职的条件和期限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很难真正发挥其监督控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
第二,证券执法力度不够。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不及时披露是常见的现象,但证监会的执法一般仅限于未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另外,尽管我国也有证券的刑事执法,但是处罚力度明显不够,没有起到预期的震慑作用。虽然近年来证监会等公共监管机构执法力度明显在加强,但是目前的执法力度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应该说,不论是公共执法还是私人诉讼,我国证券执法力度远远没有达到震慑潜在证券违法行为人的水平。
第三,外部审计制度的不完善。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通过制约上市公司经理层,事实上主宰着公司的经营权以及监督权,导致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其应该具备的独立性,使外部审计制度流于形式。
第四,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中的民事案件具有涉案人员数量多、分布广、且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以及标的巨大等特点,单个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比之下略显微弱。近年来,大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由于民事责任的缺乏,中小股东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被阻塞,严重打击了中小股东的信心,不利于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1、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首先,会计制度上,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时,应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及内容,做到充分披露。其次,法律制度上,应对控股股东在行使公司决策的表决权方面实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的决策与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应该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公会制度,由公会来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职业标准,并由公会以差额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适当减少独立董事可兼任的上市公司的数量,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管理企业的经验;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以降低任期过长与董事会产生千丝万缕联系的可能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

执行力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潜在的证券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我国的公共执法相对于私人诉讼而言占有更大的份额,政府对其投入的资源也是最多的,但产出与投入不成比例。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调动机构投资者和律师等人士的积极性和资源加入监管框架,补充公共执法资源、效益和经验的不足,增进整个证券执法的效率。

(三)完善外部审计制度

首先,应终止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独立外部人”的身份参与公司的决策,由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在法律层面对这项制度安排予以确认;其次,加强政府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在我国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主要依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既是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参与者,违背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能兼容的原则,所以应尽快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四)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在保障中小股东民事权益方面,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长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首先应变更权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倡议转变权利人必须经过权利登记程序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的条件,规定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不明确表示退出诉讼,该诉讼的判决就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效力;其次应变更判决扩张的策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判决不会直接对未向人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人产生效力的,倡议参照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规定只要利益相关者不明确表示退出该集团诉讼,就可以分享集团诉讼的判决。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硕士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flw/lw22305.html上一论文:研讨保险个人人制度的法律理由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