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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创意产业法律规制不足与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80 浏览:10526
论文导读:益经验(一)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美国对创意的保护有多种策略,一种是财产权策略,即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创意属于财产,例如已有判例将标语和广播电视大纲中的创意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一种是准合同法,是指创意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虽然不存在任何明示的或事实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保密关系,为了公平正义的目的,法律在某些
文化创意产业目前状况及法律规范的欠缺

(一)文化创意产业目前状况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以超20%的速度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3%。国家日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明确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无论是产业规模、结构,还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文化软实力蓝皮书: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报告(2010)》指出,我国文化产业占世界文化市场比重不足4%,而美国文化产业则占了世界文化市场的43%。当前,美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已达25%,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平均在10%左右,而我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仅为

2.6%。究其理由,创意不足、“山寨现象”严重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短板。

(二)法律规范的欠缺

创意是文化产业的动力源泉,没有创意就没有文化产业,但相当一部分创意未能纳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致使大量创意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比如影视节目策划、广告创意、舞蹈方案设计、小说剧本等故事情节的构思、魔术创意、网络游戏玩法等,这些创意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是真正的价值所在,是核心财产。由于创意本身的巨大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实践中已经被大量交易、使用甚至用于出资。如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创意进行买卖,创意提供者不实际出资,但通过约定持有公司股权等。目前创意主要在交易中受合同法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方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即无法约束合同以外的侵权行为。
轰动一时的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张铁军在1998年提出过成立一个全由女子组成的民乐演奏组合“中华女子乐坊”的想法,他的朋友王晓京听了这一创意后表示愿意与张一起合作。1999年,张铁军整理成《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交给王晓京。王拿到这两份文件后未就合作事宜联系张,却在2001年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女子十二乐坊”走红之后,王得名得利,还对媒体宣称“女子十二乐坊”系自己原创。张觉得不公,一纸诉状将王告上法庭。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面罩》节目创意侵权案、“美在花城”创意侵权案、故宫博物院院徽设计创意纠纷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以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为由判侵权不成立。创意“裸奔”,致使抄袭、剽窃行为普遍存在,“山寨现象”严重,打击了创意的积极性,损害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国外保护创意的有益经验

(一)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美国对创意的保护有多种策略,一种是财产权策略,即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创意属于财产,例如已有判例将标语和广播电视大纲中的创意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一种是准合同法,是指创意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虽然不存在任何明示的或事实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保密关系,为了公平正义的目的,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强制使用了他人创意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支付酬劳的义务。一种是合同法,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来保护创意,包括明示的合同和默示的合同。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用合同保护创意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小,而不会像财产权理论那样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强大效力。这也使得法院较为慷慨地使用这种策略保护创意人的创意。一种是信任(秘密)关系法,指创意提供者在保密状态下将自己的创意提供给了接受者,或接受者在保密状态下获悉了相关创意,那么这种创意受到法律保护。还有一种是著作权保护法,法院已经将著作权保护扩大到包括先前曾被看作不可受保护的思想的要素。例如1985年Whelan Associates inc.v.Jaslow Dental Laboratotory,Inc一案中,对属于创意的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进行了保护。
加拿大和新西兰也尝试用著作权法保护创意。如加拿大Productions AvantiCin

6.Vid60 v.Freau案,保护了电视连续剧的大纲、方案或梗概。

新西兰Wilso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个9页的电视连续剧创意,里面的主演是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他们都是残疾人,却与邪恶势力作斗争创下了很多英雄事迹。被告用来拍摄了电视连续剧,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
德国著作权法区分内在表达和外在表达。内在表达形式主要显示为作者独特思维、理解和想象,存在于小说对人物形象的勾勒、建筑结构设计、事物的发展过程等体现思想连续性和有机体系性的独特表达,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创意”。对内在表达形式的复制是非字面的复制,是无形的复制,比如按照他人的广告策划制作广告节目等。

(二)世界信用组织的规则

“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创意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创意保护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创意备案与保护规则》。该规则规定:“创意一经公布,即拥有署名权、优先使用权和商业开发收益权。无论其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规则获得备案的创意,世界信用组织均以信用体系的策略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创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创意的,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证书所有人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罚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也可申请世界信用组织或ICE8000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创意获得备案的证据;(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世界信用组织(或ICE8000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公开或联合等信用惩罚;(4)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xfalw/lw50040.html上一论文:试述昆明市运营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