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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法律设定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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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报范围的试点工作。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设定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如官员财产的隐私权、财产形式的多元化、财产来源渠道多元化等,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以及强化官员的意识,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才能逐步建立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财产申报范围;官员财产申报法;败1008-410X(2013)06-0073-06 
[摘 要]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是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关键制度规定,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官员财产申报范围,才能真正发挥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应有的功能,提高监督效果。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立法尚未提上日程,要完善我国的制度,财产申报立法不可或缺。自1995年始,我国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开始探索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政策性文件,一些地方也开始实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试点工作。现阶段我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设定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如官员财产的隐私权、财产形式的多元化、财产来源渠道多元化等,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以及强化官员的意识,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才能逐步建立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关键词]财产申报;财产申报范围;官员财产申报法;败
1008-410X(2013)06-0073-06
一个完善、科学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包含申报主体、申报客体(即财产范围)、申报程序、公开范围、法律责任等要素的内容。关于财产申报范围的科学设定关系到整个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因此各国在进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时,对申报客体即财产申报范围的设定都比较慎重,同时注意建立相关配套的制度以确保申报财产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对财产申报范围的科学设定,是各国财产申报制度或立法的难点与重点。我国在探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时,对财产申报范围也给予了关注,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至今还没有将财产申报法提上议事日程。当然,官员财产申报法涉及的很多理由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其中财产申报范围是值得研究与探讨的理由之一。

一、财产申报范围设定的法理基础及作用

财产申报,即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或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自己和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1]。而官员申报财产立法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瑞典规定公众可查询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但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财产申报的立法则是英国1883年制定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个被世界很多国家认可并接受的“阳光法案”、“终端”的制度设计陆续在一些国家成为了现实,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一股立法热潮。美国1978年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政府道德改革法》;韩国则在1981年制定《公职人员法》,并在其后经历了1987 年、1988 年、1991 年和 1993 年的四次修改;印度2007年通过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俄罗斯2008年通过了《败法》;我国台湾地区与香港也相继出台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目前大约有九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最早关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是在20世纪80年代,虽然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也出台了关于部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政策性规范,特别是2009年以后我国很多地方开始试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真正作用上的财产申报立法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那么被国际公认的“阳光法案”、“终端利器”的财产申报法确立的基本法理是什么呢?
从世界各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确立的状况以及该制度的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就在于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了解权或知悉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2],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知情权三部分,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监督权则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知情权是前提和基础,先有知情权,其后才有监督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公众通过对公职人员财产变化的了解并掌控官员的行为,“具体地说,通过严格的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做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民选官员,则必须在选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3]
进一步讲,公职人员的财产与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职务履行有什么关系呢?这是基于“权力腐败可能导致公职人员的财产与其正常的财产具有不相称关系”,背后是“权力可能腐败论”。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在《论法的精神》里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4](P154)国家公职人员不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它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或职业品德,美国行政学者哈特认为,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应具备权责并重的道德责任,享有权利者应尽义务乃是最起码的道德作风;行政官员应发自内心启动公共服务的召唤、信守立国精神,并成为无私奉献的道德楷模[5]。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于1985年发表12条法典,揭示了公务人员应尽义务与信守的道德宗旨,其中包括:公务员执行公务,应表现出最高标准的清廉、真诚、正直、刚毅等特质,激发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公务员不能运用不当的方式,去执行职务而获得利益;公务员不应有抵触职务行为的利益或实际行为等。然而这种德行操守并不能保证每个国家公职人员都能遵守,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就是通过官员财产的申报及变化情况,来判断官员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它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与约束行为,“这项制度的防范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监视,为企图‘寻租’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心理上的障碍,使其想为而不敢为”[6]。
建立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科学地设定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范围,并尽可能予以公开与公示。只有这样,才可以让人准确判断公职人员财产的合法性、合理性论文导读:取的自利行为,如果无法证明,公职人员应对其财产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整
,并依据他们的公职行为判断出财产变化的合理性,进而进行有效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在其任职期间不是不可以变化,但是其变化须有正当的根源,即公职人员应能够明确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明确不是其行使权力而谋取的自利行为,如果无法证明,公职人员应对其财产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官员财产申报范围的法律设定考察相关论文由{#GetFullDomain}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