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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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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一)监管法律不健全人民银行于2002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网上银行监管业务的相关要求。银监会于2006年、2007年先后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推进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的网上银行
摘 要:网上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孕育的金融创新产物,是金融业务拓展的重要抓手,对传统银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但其自身的法律监管理由也日益突出,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目前状况、法律困境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对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提出了若干倡议。
关键字:网上银行;法律困境;监管完善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网银的业务量迅速扩大,业务种类增加,不仅提供资金转账、账户管理、网上支付等交易业务,还能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质押贷款等授信业务以及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等查询业务。但网上银行业务的虚拟化、服务方式的灵活化,受攻击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也给网上银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行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困境

(一)监管法律不健全

人民银行于2002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网上银行监管业务的相关要求。银监会于2006年、2007年先后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推进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制仍不健全:
第一,法律效力层级低。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相关银行法并未涉及网络银行方面,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仅限于概况性的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基础性法律相对滞后,未能适应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如《刑法》缺乏对网上银行洗钱、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等犯罪的处罚规定;《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未做相应规定等等。这势必造成法律漏洞,给网络犯罪以可乘之机。

(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1.机构型监管的缺陷

我国网上银行在经营范围上实行混业经营,但在监管体制上却实行机构型监管。机构型监管与分业经营制度相匹配,势必造成网上银行的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谨慎性监管出现真空。

2.市场准入监管不足

第一,准入条件模糊。目前网上银行的准入规定较模糊,实际操作性弱,加大了网上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二,网上银行在开业登记上采用核准制,要求符合一般银行的准入条件,具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固然降低了网上银行的经营风险,但同时也抬高了网上银行的准入门槛,不符合网上银行低成本的特点,不利于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第三,网上银行业务准入采用严格审批制。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银监会、各银监局及其直属分局申请。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但也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市场进入成本,使已设立的网上银行易于利用其优先发展的优势形成垄断,阻碍网上银行的公平竞争。

3.市场退出监管不足

与传统银行的退出不同,网上银行的退出除了有金融资产的转移与承接,还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信息的整理、转移和安置。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出现市场退出的情况,故而存在法律空白。法律规范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所以及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健全网上银行法律法规

第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既要规定网上银行的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等实体法律理由,又要规定网上银行的运转等程序理由,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第二,健全网络基础法律制度,包括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等。第三,制定配套的网上银行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网上银行监管具体操作,如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提示与支付、网上贷款申请等。第四,健全关联法律制度,适当修改相关单行法,如合同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强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长期合作。

2.构建跨境银行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参与制定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和调控网络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在国内金融机构跨境网上运作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网上运作监管等方面摸索出一条合作监管的路子,推进国家或地区间建立一个灵活的联合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完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

1.明确监管原则

网络银行应当坚持他律性监管为主,自律性监管和银行内部制约相结合的监管原则。第一,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调监管的格局,明确各自权责,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三大监管部门在资源共享基础上的协同监管,有效避开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的监管真空。第二,明确机、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对网上银行安全监管的责任。第

三、健全银行业自律管理,完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防控机制。

2.建立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资格,允许一些具有资质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开设网上银行,但是应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避开引发金融风险。第二,逐渐放宽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拓展网银业务,适当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网上银行兼营部分证券、保险业务。第三,根据网上银行的业务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特点来决定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可、限制和禁止,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3.建立谨慎的市场退出制度

第一,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经营危险,银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第二,完善相应的救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险。第三,规范网上银行破产、兼并、重组程序,采取谨慎退出的原则,鼓励对经营不善的网上银行进行并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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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届经济法研究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qflw/lw7917.html上一论文:浅谈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