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谈谈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57 浏览:11853
论文导读:法律政策的发展,至少目前,呈现出先后次序,瑞典是同居合法化的先驱者。1973年,作为对同居增长的回应《瑞典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产生了有关婚姻制度的大量的激烈的争论和哲学议论。商议的结果是,婚姻仍然是家庭法的中心,但未来的立法对不同模式的同居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目前来看,该国对非婚同居的伴侣采取了颇为实用主义的做
【摘 要】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姻法的“视而不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并没有使非婚同居现象减少,而是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是许多纠纷和法律及社会理由。非婚同居不仅出现在年轻人当中,近年来,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有所增加。非婚同居带来的财产、人身、子女以及社会影响等一系列理由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而使相关当事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非婚同居;老年人;法律规制
一、概述
非婚同居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确切的含义。因此本文有必要首先对法律所规制的非婚同居进行合理界定,归纳总结其特征,使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和其他现象相区别。通过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分析和我国目前的学术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资料的学习,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从主体上讲,当事人为没有配偶者,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从主观方面讲,当事人无婚意且自愿;从客观方面讲,当事人双方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共同生活意味着关系的长期性。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国外的相关研究

(一)各个国家的研究

在美国,非婚同居的发展相应地引发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变化。虽然美国的《税法》、《反私生子法》、《反保险歧视法》存在否定和歧视非婚同居的态度,但各州相继颁行的《家庭伙伴关系法》、《反雇佣歧视法》、《反住房供给歧视法》、《反信贷歧视法》却体现出反歧视非婚同居的立法取向。部分州和几十个城市,现在已经实施了家庭伙伴登记制,非婚伴侣可公开宣称他们的家庭关系,并可获得少量的法律保护。
在加拿大,立法者对高居不下的异性同居率则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过去的近三十年来,加拿大扩展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制约。与此同时,对结婚和离婚的限制却在缩小,例如《结婚法》实质性地缩减了对可以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限制《离婚法》则规定如果可以证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等,则准许离婚。非婚伴侣和非婚生子女现在已经更为全面地纳入到该国的家庭法体系之中,例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等。可以说,在加拿大,婚姻不再是获得传统上仅属于已婚伴侣所有的公法和私法权益的先决条件,这个国家对异性或同性同居的规范越来越倾向于按照对待婚姻的做法一样(例如《利益和义务现代化法》)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依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5 条的规定,任何基于婚姻状况和性取向的歧视行为都是违宪的。异性同居伴侣获得了大部分已婚配偶可以享有的权益以及责任,同性同居伴侣亦然。
随着人口趋势的发展,20 世纪末叶,很多欧洲国家业已认识到了结合方式的变化,家庭立法、司法已经完成了重新评价或正在进行重新评价。关涉异性同居的法律政策的发展,至少目前,呈现出先后次序,瑞典是同居合法化的先驱者。1973年,作为对同居增长的回应《瑞典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产生了有关婚姻制度的大量的激烈的争论和哲学议论。商议的结果是,婚姻仍然是家庭法的中心,但未来的立法对不同模式的同居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目前来看,该国对非婚同居的伴侣采取了颇为实用主义的做法,家庭法对已婚者和非婚同居者同等对待,承认满足已婚配偶需要的立法也同样应当满足非婚同居伴侣的需要。这种做法后来也影响了丹麦和芬兰。
在德国,未婚的异性同居者不受法律的专门保护,而已登记的同性同居者却可以受到自2001 年8 月1 日施行的《关于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简称《同性伴侣关系法》) 的保护。

(二)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迪和借鉴

随着中国人口的发展及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具备与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建立之初的社会历史条件,但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和经济生活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势必需要对各地区非婚同居的存在目前状况进行调查,从而使相应的立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适应各地不同的非婚同居现象。同时,应采取同居者登记备案制度以及签订同居协议或进行同居财产公证,以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财产分配及相关证据的理由。并在尊重“意思自治”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纵观各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及司法规定,虽然并未给非婚同居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但大都对其给予一定的保护,保护范围各有不同。所以,我国应当参照对非婚同居制度有深入研究的国家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根据对我国非婚同居目前状况的调查,对我国的非婚同居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以弥补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目前状况和弊端

(一)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目前状况

关于同居关系,最早规定在1989 年1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按照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的案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
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质疑,2001 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中,对这一理由进行了相应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
2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条款中涉及采用同居关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指的同居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中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中的同居内容是不一样的。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存在的理由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qflw/lw38775.html上一论文:探究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继承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