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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论政府对虚假信息传播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879 浏览:118572
论文导读:
目前我国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理由相当突出,严重地逾越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侵犯了人们的利益,破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社会、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危害,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虚假信息传播的管理。
虚假信息,就是不真实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等都是虚假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虚假信息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假新闻误导舆论造成社会动荡,同时让媒体公信力降低影响了自身的形象;广告中如果存在商品信息失实、内容虚假,则就是在欺骗消费者且容易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虚假信息的泛滥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危害市场经济的秩序,甚至还威胁了人民的宝贵生命,近几年也已经渗入到学术和科技的领域,这更是遗祸无穷!尽管政府和个人都有对信息的监督权,但虚假信息还是泛滥于社会,充斥在电视屏幕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各种作用上“打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一些人的道行也越来越高,这现象必须引起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加大管理虚假信息的力度,去伪存真已经刻不容缓了。
美国的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说过,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把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政府要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惩罚机制,严格落实到实处,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虚假新闻泛滥于各种媒体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的惩罚系统不够完善。要想有效地管理虚假新闻,有效地防止虚假新闻的出现,有效地挽回受众对媒体的信任感,必须制定相对应的措施。例如当新闻工作者发表了虚假报道,情节严重的,应该严格地惩罚:吊销记者证,公开揭露不良行为等。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这确实是一个较大的体系漏洞。虽然2011年10月14日国家发出《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但是法规的打击力度实在比不上有强制力的法律更让人慑服。现实生活中,假新闻很少会受到实质性的处分,最多也只是受到舆论的批评和社会的谴责,因为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要有利益相关者上述或是投诉新闻侵权。
首先政府应该在社会上宣传社会效益高于个人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观点,并让这种观点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假新闻的出现,与新闻工作者追求社会效益和个人名誉的脱不了关系的。一些媒体为了引起受众的注意,或是为了增加报纸的销售量,提高新闻的点击率等等,把关不严或是故意用暧昧不清的口吻去报道新闻,都有可能会让虚假新闻流入社会。的确,没有不想盈利的企业,但是媒体并不是一般的商业企业。若新闻媒体内部论政府对虚假信息传播的管理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做到了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绝不会为了得到经济效益而牺牲掉社会效益,则整个社会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多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作出贡献。从根本上解决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理由,才能有效治理虚假新闻。因为只要每个新闻人都能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真实性客观性,那么虚假新闻自然就不会无故产生。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完善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严格要求把准则落实到实处。例如政府给新闻工作者多组织法律讲座或是道德文化讲座,让新闻人能尽量做到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完善关于广告的一切法律。目前,我国对虚假广告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定义也不够严谨,例如广告的真实性就限定于内容的真实。《刑法》第222条提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是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美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概念是:只要广告的表达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的印象,那么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均是虚假广告。美国的概念传达出来的意思是内容失实是虚假广告,表达方式不当也属于虚假广告。广告法在我国广告的法律领域里有权威的位置,但其主要是针对商业广告的。现在市面上有招聘广告,医疗广告,征婚征友广告等等,都应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责任包括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里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政府高度重视对虚假信息的治理工作,不断探索出与时俱进的监管途径和监管策略,加大日常的监督打击力度,严厉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必定能使信息市场的秩序得到好转。同时政府应深化认识,按规律办事抓好突破口,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彻底地摧毁虚假信息赖以存活和蔓延的土壤。
(编辑/刘佳)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mlw/lw32498.html上一论文:简谈“80后”文学的传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