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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对物流领域诈骗犯罪调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2 浏览:8347
论文导读:于缺乏规范管理,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连续多次作案。很多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积重难返”无力偿付巨额代收货款时,或者直到手中掌握了数目可观的代收货款时,才携款逃逸,导致案发,而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了。如,杨某某与李某某利用同发配货站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通过
摘 要: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领域的诈骗犯罪不断增加。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对其市场发展缺乏规范管理,这些漏洞让犯罪贩子有了可乘之机。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物流行业风险防范的意识;结合办案发现的理由,通过检察倡议等形式帮助物流行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与与、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物流领域诈骗犯罪。
关键词:物流行业;诈骗犯罪;社会防控体系
1673-2596(2014)12-0078-02
随着商贸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领域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每起案件的背后都涉及数量众多的受害人。临沂市某区检察院的四起物流领域配载诈骗犯罪涉及客户2000余户,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每一起案件都引发了大规模的抢货、等件。物流领域诈骗犯罪不仅给营运业户及货主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临沂市物流之都这张城市名片,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物流领域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作案手段单一。在配货站诈骗案件中,有的是犯罪分子以配货为名行诈骗之实,他们一般不到工商部门登记,仅注册一个皮包公司,随意租用一个营业场所,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转手卖掉,携款逃匿;有的是配货站经营出现困难,为捞最后一把,遇到货物价值高、代收货款数额大的情况,即拉上货物或者卷款逃匿。如,赵某力、吴某成立临沂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从事物流业务,并将之前配货站430万的亏损转移到新公司来,以新公司的名义骗取客户货款。
2.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在临沂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从300万元到近千万元不等,受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哄抢货物、集体等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如,赵某力、吴某在经营临沂至徐州的河东区茂通货物配货站和蓝邦配货站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代收的920余万元货款支付给1075名客户,造成一千余人到区政府、市政府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同行同乡间相互仿效情况突出,共同犯罪比例高。由于此类犯罪的成本较低,手法雷同,操作简单,同行同乡之间相互传授作案策略、模仿实施犯罪的情况突出。由于许多配货站大都是走的专门的固定线路,实施诈骗一般要涉及多个环节,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同乡、亲戚朋友结伙作案,他们通常以共同经营的配货站为依托,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有的在发货地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的在收货地负责接收货物,代收货款,将收到的货款转账;有的负责日常账务会计工作,分工协作实施犯罪。或者打着货物运输的幌子,有的负责假车辆手续、件,有的负责前往配货站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有的负责接收骗取的货物,有的负责联系买主,骗得货物后销赃分肥。如,杨某某和李某某是表兄弟,两人接手同发配货站后,分别将代收临沂和常州的货款截留,赵某某、吴某两人是同乡,吴某效仿赵某某将客户货款大肆挥霍。
4.配货站内部管理混乱无序。一方面配货站内部从业人员混杂,其中有些人是混社会出身,缺少相应的能力,谋利不择手段;另一方面配货站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不分,有的把所代收的客户货款挪用作日常开支使用或者发放工人工资,有的拿着客户的货款用于自己高消费享受,甚至去。如,王某某作为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驻新疆阿克苏地区分理处的负责人,其日常开支、工资福利待遇均来自于代收客户货款;吴某将代收的50万元货款用于电子游戏等,大肆挪用、挥霍。
5.连续作案情况突出。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连续多次作案。很多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积重难返”无力偿付巨额代收货款时,或者直到手中掌握了数目可观的代收货款时,才携款逃逸,导致案发,而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了。如,杨某某与李某某利用同发配货站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通过拖延交款、少交货款的方式,连续诈骗385人,总价值超过375万元。

二、物流领域诈骗犯罪案件频发的理由

1.一些货主和从业人员防范意识不强。很多物流从业者并无相关从业经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和制约能力。有的配货站对车主的了解仅仅凭车主与配货站签订的一纸《运输协议》及车牌号、车主住址、车主的手机号码,而对这些材料是否真实不去认真核对,草率与其签订运输协议,直到货物长时间没有运到目的地而又联系不上承运人时才知上当受骗。有的货主对配货站过分信赖,对配货站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等资料不仔细核查,就草草签订托运合同,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而许多货主或发货人同样缺乏防范意识,只要前几份托运合同顺利履行,便对某个配货站产生信任,即便有些代收货款迟迟没有到位,也继续通过该配货站托运业务,从而导致损失不断扩大。如,受害人包某某在2012年9月蓝邦配货站不能正常回款的情况下,仍没有警觉,继续通过蓝邦配货站发送83份价值13万余元的五金工具,直到2012年11月底蓝邦配货站发生抢货事件才报案。
2.虚牌防不胜防。大多货主的货物被骗,是因为未认真核查货物配货站的注册资料及车辆手续信息,给了骗子行骗的机会。目前社会上制贩假车辆牌照、假车辆手续、假驾驶证、、假营业执照等各类牌证制贩肆虐,犯罪分子只需极低的成本就可将犯罪所需假手续制备齐全, 而一般人却难辨别其真伪,又不到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这就给不法分子从事合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还给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通讯市场的管理也较为混乱,为用购买手机卡提供了方便,一旦案发,仅凭这些假的材料很难破案。这是该类犯罪分子特别是货物运输承运人屡屡以身试法并屡屡得逞的一个重要理由。如,吴某用捡来的陈明扬的手机卡、,并在案发后用陈明扬的住宿,躲避机关追捕。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lgllw/lw45918.html上一论文:试议物流配送路线选择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