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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72 浏览:20260
论文导读:当以参与劳动并且得到相应的收入为其起点,并且要考虑到年轻农村群众的就业选择。二是要明确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国家应当制定出有关法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12下一页
摘 要 健全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能够在根本上减少贫困率,实现社会的重新融合,让更加多的人拥有保障。因此,唯有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新高度,应用法治思维来创新思维,才能切实把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由之规律,进而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论述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设计的构想,并提出了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理由的策略。
关键词 农村 社会保障 法制
作者简介:应建国,衢州市委党校。
1009-0592(2014)11-215-02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无法得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从而影响到政策落实之成效以及执法监督的力度。就国际经验而言,各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制均是在实施工业化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在工业积极反哺农业这一时期才正式启动的。当前,我国已顺利实现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这一重大战略性目标,从而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时期。因此,积极创新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时机已相当成熟。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占据我国人口中大部分农民的基本存活权,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这就无法脱离同时具备了普遍性和稳定性兼备的法律法规之保障。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原来就是国家运用立法加以确立的社会制度之一,这和法律制度间具有自然而又紧密的联系。所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健全完善自然需要有关法律制度之健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所谓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是指由该国全部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均依据某种标准进行分类组合而产生的,是具备了一定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有机体。纵向结构主要是由各种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依据其所效力层次之高低顺序而建立起来的金字塔式结构,也就是宪法统领下的各专项社保法律法规之组合,而横向结构则是由所有的农村社保法律规范依据某种标准划分的各项农村社保法律制度建构之成的,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以及社会福利法等。如今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就纵向结构而言,除、国家机关所制定的部分法律法规之外,绝大多数为地方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所制定之办法、意见以及规定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出台之法律规范却极少。就横向结构而言,它主要涵盖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的一部分法律,但是却缺少了农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优抚等方面的规范。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内容不够健全。目前已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然具有诸多显著缺陷:首先是空缺和矛盾较多。因为立法缺少统一的规划,显得杂乱而不够统一,法律规范之中所规定之保障项目往往不够完整,而保障的对象、标准、义务和责任、权利救济程序等也缺少足够清晰之规定,在筹资、保障、管理、运转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均不完善。其次是立法的层次偏低而且权威性、稳定性偏低。依据我国立法体系和行政管理机制,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和下属职能部门所颁发之规定性文件,在法律地位上可以说是低于地方性法规的,且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同时,因为种种政出多门的现象,立法随意性相当大,且农村社保中牵涉到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与复杂,立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也就无从谈起,自然也就不利于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健康和谐发展。最后是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之原则与以各县为区域之规定,导致农村社保水平直接处于当地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农民收入情况等因素之影响,事实上是承认并且强化强化了社会保障之中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最后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覆盖面较小且整体保障水平较低。农村群众不但未能享受如同城镇居民一样的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一部分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所覆盖之地区和人口也相当有限。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能够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老年人的贫困理由变得愈加突出。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因为收到立法的极大限制,加之执法不力,缺少足够的监督,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成效一般都和预期目标之间具有显著的不同。在农村社会保障实践之中,一般都会面对着基金运营不够安全、农民群众逆向选择与保障能力较差等理由。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运转过程中就面对着对医疗机构监管较难、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合

一、保障资金缺乏等理由就是显著证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的构想

(一)完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设计的设想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我国农村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展开,而且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事实证明这较为符合中国农村的发展目前状况。然而,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是面对着整体筹资与保障能力偏低,而且地区与地区间发展得不平衡,所收缴之经费没有能够及时地纳入到财政专户之中,基金的赤字或者节余率太大,农村困难群体没有实现应保尽保等困难。为此,笔者觉得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内容主要有:由全国人大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从而规范与指导我国的新农合法律法规。其后,全国各地可依据账户模式、资金监管等诸多理由。当然,各地的具体规定应当服从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并用此法来指导当地法规建设,从而共同形成我国的新农合制度。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设想

倡议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实际为基础,制定出一部《农村养老保险法》,其后再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健全完善地策略规,从而共同建设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起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资金来源途径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与社会化的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等特点的信贷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当然,在法律制度建设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理由:一是要明确适用对象以及范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当包含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的年龄应当以参与劳动并且得到相应的收入为其起点,并且要考虑到年轻农村群众的就业选择。二是要明确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国家应当制定出有关法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论文导读:规范,并且增加财政支持之力度。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完全可以依据一定比例来规定各自所具有的补贴比例。三是要实施安全而且高效的基金监管与运营体系。国家与各级政府应当在制订农村养老有关法律或者法规中确定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落实内部监控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强化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等各项工作。对于违反了相关监管制度的
制度加以规范,并且增加财政支持之力度。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完全可以依据一定比例来规定各自所具有的补贴比例。三是要实施安全而且高效的基金监管与运营体系。国家与各级政府应当在制订农村养老有关法律或者法规中确定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落实内部监控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强化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等各项工作。对于违反了相关监管制度的部门以及个人,则应当依法予以从严处理。在基金保值运营过程中,还可合理地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养老基金实施合理的资本投资,从而取得一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