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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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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督促帮助党员干部克服特权陋习、永葆公仆本色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当前要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威力,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体认同、打通公众参政的良好进路,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提高、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路径
1673-291X(2013)33-0290-02
收稿日期:2013-09-18
作者简介:韦丽娟(1961-),女,江苏淮安人,党总支书记,高级政工师,从事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研究。
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的权利,是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特权的存在,无疑与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对立,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本质不相符。特别是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权力变成了特权时,就会滋生腐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败必须先反特权。那么如何“反特权”呢,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指出,防止国家政权机关为追求特殊利益从“公社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勤务人员实行公众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败的力度,社会公众参与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必须理性地分析“反特权”中的社会公众参与理由,不断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渠道,真正形成有力高效的败监督体系机制。

一、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中国的法规、原则、决定等政策性规定要求社会公众参与。

1.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使国家权力由少数人的权力变为人民共有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执行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行政人员则是人民的受托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倡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政策依据

一个执政党领导的国家,败既是党的建设,也是国家政权建设,更是政府建设。中国是用马克思唯物史观武装组织起来的党。中国的力量基础是人民群众。中国的性质决定依靠自身力量和人民力量是败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内容。同志曾反复强调“坚持党委主要领导亲自动手,实行严格的主要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一起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1]。在党风廉政建设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从党做出的禁止党的高级干部经商办企业,禁止党的干部及其子女配偶亲属在公司和利用权力关系为公司谋取利益、禁止党员和干部追求奢华享受,到建立预防、教育、惩治并重的体系,都旨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人民性,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止党脱离社会成为特殊阶层。党在健全权力运转制约和监督机制各个环节的宏观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微观规章制度,都是“反特权”精神在国家政治监督领域的全面实施,是政治社会化的表现[2]。

二、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现实制约

尽管法律和政策为公民参与败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种种理由,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还存在着不少现实制约。主要表现为:

1.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不足

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过程中,参与能力是最重要的。美国现代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把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的主观能力和客观能力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两种,并认为这两种能力是相辅相成的:主观能力是客观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仅有客观能力而不具备主观能力,公民参与的行为就无法产生;而如果仅有主观能力而无客观能力,则公民参与的行为及参与效果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当前中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不外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观能力表现出严重不足,即社会公众对腐败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现实中参与能力与参与要求的不相符,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行为及其参与的效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存在着信息鸿沟和技术鸿沟,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渠道还不畅通,相关平台建设还不健全。尽管近几年各地在参与理由上建立了诸如政策公示、政策听证等公民参与制度和形式,但这些制度流于形式的多,有实际效果的少,且缺乏创新。同时网络也亟需批判地汲取国外参与的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扩大其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行动中的正能量。

2.政府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认识不足

虽然政府越来越注意到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力量,但从目前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中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受限制的理由之一仍是来自政府本身。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公众参与败认识不够:一方面,虽然政府职能在不断转换,但由于官本位思想的沿袭,也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有政府官员认为无须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甚至认为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会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政府即使感受到了公民参与败的力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民也缺乏参与败的动力[3]。

3.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制度供给不足

社会公众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机制,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协调治理的方式,关键在于其运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但是,目前中国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性供给不足,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一个因素。而造成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制度性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制度论文导读:往往作为一个旁观者,其在在决策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却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有待完善。以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要形式“信访”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救济制度,许多地方即便设立了奖励,人会因担心报复而不敢领取。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整
存在落实障碍。以“村务公开”为例,尽管在增加透明度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公众往往作为一个旁观者,其在在决策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却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有待完善。以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要形式“信访”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救济制度,许多地方即便设立了奖励,人会因担心报复而不敢领取。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