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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刘师培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财产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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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
摘 要:刘师培作为清末鼓吹向西方学习先行者之一,重要的活动之一是宣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观念。刘师培的《中国民约精义》一书中许多内容涉及国家构建过程中的财产权理由。刘师培认为:近现代国家构建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理由就是财政理由,纵观西方宪政观念的起源,主要就是从规范君主收税、税款支配及用途开始成形的。为此,他从中国古籍中寻找相应依据。如“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如“天下为天下之天下,则天下之财亦为人民共有之财。”并提出了“君主既为人民尽义务,人民即当与君主所权利,此君主所以有财也。然人君所有之财,与国家公同之财究当区之为二。”批驳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存我为贵”等错误观念。他的一些观点在今天仍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刘师培;卢梭;财产权
1002-2589(2013)35-0090-03
清朝末年,以孙文、梁启超、刘师培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痛心于清帝国的腐朽没落,列强的欺凌,鼓吹向西方学习,试图以西方先进的观念来转变中国的落后面貌。刘师培作为先行者之一,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活动之一是宣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念。这一活动主要体现在他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中国民约精义》的相关论述中。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著名的政论性著作,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该书对中国产生影响始于20世纪初。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了《社会契约论》的中文单译本,当时书名译为《民约论》。由此,卢梭的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影响和引导了中国几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一般认为,正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由此奠定了他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旗手地位,他也因此成为西方近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作为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构建过程理论上的理想化描述,卢梭认为,只有当享有主权的全体人民愿意基于自身利益而订立一部契约,即他所称的社会契约,系统地规定君主、国家、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时,一个理想的社会才能够建立起来。而人民之所以同意订立这样一部社会契约,构建一个独立于自身之上的国家机构,并对其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主要是他们对外防御外敌的需要,对内形成安定的社会秩序的要求,实现自身利益与自我价值的机会平等。卢梭的理论与其同时代哲人霍布斯、洛克的理论颇有相似之处。《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九章着重讨论了国家构建过程中的财产权理由。
《中国民约精义》系由刘师培与另一学者林獬合作编撰而成,出版于1903年。现在一般认为刘师培是《中国民约精义》一书的主要作者,该书主要代表了刘师培的观点。该书中许多内容都涉及国家构建过程中的财产权理由。
今人对刘师培学术思想的研究基本集中在他的史学和文学成就及观点中,很少有人关注到他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与推介理由。美国学者安靖如(Stephen C.Angle)近年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人本主义与人权思想时,首先注意到了刘师培在这一领域内的重大贡献。安靖如认为:“刘师培和林獬通过对中国思想家与卢梭的对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经常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不同段落进行直接比较,这样,通过解读这些文字就可以勾勒出卢梭思想的面貌,然而,他们的主要目的还是要在中国的古代著作中寻找可能论述过社会契约的证据。”[1]安靖如的这一论述是符合事实的。

一、卢梭对国家构建过程中财产权理由的论述

卢梭认为,既然要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意味着两个要点。第一,作为社会契约的订立者,个体的社会成员必须将其部分财产与个人权力一起,交付给集体的主权者——国家。即“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2]第二,作为主权者的国家显然借此获得了一项特别的权力,这就是掌握社会契约的订立者财富的权力——征税权。
卢梭强调,这种财富的转移,必须有一个根本的前提,这就是财产权首先要得到确立和尊重。也就是说,资产阶级视为最神圣的财产观——财产权的彻底私有制的确立,是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前提。卢梭认为,“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而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2]在这里,卢梭明确强调了一个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财产权的关键观念——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利,最终才能有效地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
就个体财富向作为主权者可支配财富转移的性质而言,个体对自己的权力是有所保留的。“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转变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而言,则国家只是由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财富的主人的。”[2]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2]
对于这其中权利上的矛盾,即转移与保留之间的二律背反或悖论,卢梭是这样解释的,“只要区别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二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人们在尚未享论文导读:
有任何土地之前,就已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们或是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的比例来加以划分。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这里,卢梭强调了两个要点。第一,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在接受个人所让渡的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国家的财产支配权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有所区别。两者的权能表现在,国家的财产支配权是一种继得的权利,其作用的价值指向是通过维持国家机构的运作来实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目的;个人财产权利是一种先占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机构的保护,而这正是个人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之一。第二,个人财产权利与国家的财产支配权之间还有另一层从属关系,即出于维系国家、社会的需要,个人财产权利应从属于国家的财产支配权,尤其是在两者权利共同指向土地等具有必定的共有性的财产时更是如此。

二、刘师培对财政支配权的认识

对财政支配权理由,刘师培认为:近代宪政理由,要解决的一个核心理由就是财政理由,纵观西方宪政观念的起源,主要就是从规范君主收税、税款支配及用途开始成形的。他指出,中国古籍《大学》中有言: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即财产聚于君主一人时,民众之心已散。此时当然已是国将不国。刘师培认为,“《大学》十章,最重理财。天下为天下之天下,则天下之财亦为人民共有之财。”[3]但是,君主为管理众人公共事务之理由,当然应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否则,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将无从发挥。值得重视的是,这种君主所享有的财政支配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对君主的财政支配权进行界定,即应当界定和区别出君主个人私财支配权与公共财政支配权。“君主既为人民尽义务,人民即当与君主所权利,此君主所以有财也。然人君所有之财,与国家公同之财究当区之为二。观《周礼》一书于天子之用财皆有一定之制……而太西立法之邦于天子之财皆有一定之岁俸,且以君主之私财别于一国公财之外,其杜渐防微不亦深哉!”[3]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君主私财与公共之财混同,当然也就防止了君主将公共之财用于私人用途。
遗憾的是,《大学》中所描绘的这种国家财政运转的理想状态并没有存在多长时间。随着周礼之制被破坏,君权扩张,抑制民权,这种权力结构平衡状态被打破当然也会直接反映在财政权理由上。相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所描述的理想状态与西方近代政治运转和国家财政运转的实际情况,刘师培认为:“中国之君主则不然,不以天下为天下之天下,而以天下为一己之天下;不以天下之利归天下,而以天下之利奉一人。自汉高祖‘吾之产业孰与仲多’一言,俨然以天下为一己之私产。至于王莽遂有‘以天下之田为王田’之说矣。”敲扑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而犹饰经文一二语以自饰,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曰:“奄有四海为天下君,以遂其一己之私欲。此三代以后,天下所以无真公私也。”[3]即不但在中国存在严重的公共之财与君主私财混同现象,甚至走向了极端——视全天下之财为君主一己之私财。
更为重要的是,刘师培指出:《大学》一书中虽然明确指出了对君主而言,财聚则民散是一个规律,是必定的结果。但是,理由的关键在于,“然君本无财,何待于散?民以天下之利属之君,君以共同之财散之民,是财本人民所固有也。若《大学》所言于人民散财以为异日得民之本,是明明认财用为君主之私矣。既认财用为君主之私产,而犹望其散财于民,岂可得哉?故《大学》所言不知民约之义者也。”[3]这里,刘师培看到了理由的实质。首先,财富本源是归属于天下人的,君主自身并不享有这部分财产权。只是因为君主制约了国家机器,才掌握了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其次,寄希望于君主突发慈悲之心而散财以获民心,是不可能有结果的。天下之财本为天下人所有,只是因为君主从事管理国家事务之缘故,才能获得大于自己私财支配权的公财支配权,这里,君主服务于国家与获得公财支配权是典型的对价关系。而真正能有效约束君主公财支配权的只能是民众与君主共同参与制订的《民约》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此种论述,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是完全一致的。
刘师培对中国传统文化中不符合卢梭《社会契约论》财政理由观念的一些论述进行了分析与批判。针对韩愈等曲解《论语》,刘师培写道:“孰意隋唐以来,学者惑于尊卑之说,如韩愈之流大背孔门论政之旨,其言曰:“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票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3](《原道篇》)自韩氏之论出,而君主有权利无义务,人民负义务而不享权利矣。公理消亡,莫斯为甚!于此而■为孔门之学,吾不信也。”[2]即按照韩愈之流的说法,君主应当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本身却不承担任何义务。而人民只有向君主奉献财务的义务,却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这当然是“公理消亡”。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也有极端个人主义的观念。针对杨子“君臣兼安,物我两利,古之道也。”(《列子·杨朱篇》)的论述,刘师培认为:“杨子此说近于卢氏之平等,而其实不同。杨子之所持者,个人主义也,非国家主义也。杨子知不以天下奉一身,而不知当以一身利天下也;知人人各保其自由当以他人自由为限,(杨子言:“意之所贵,存我为贵;力之所贱,侵物为贱。”所谓“存我为贵”即保存一己之自由也,所谓“侵物为贱”即不侵犯他人之自由也。)而不知合群之即由利己而生。”[3]即杨子的“存我为贵”的观念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极端自私的观念。通过分析,他最终得出了“则杨朱利己之宗旨,其不合民约可知矣。”[3]这一有力的结论。
刘师培认为,许行“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仓■府库,则是厉民而得自养也,恶得贤?”(《孟子》引)的说法是符合卢梭《社会契约论》财政理由观念的。他写道,“许行之说近于民权,亦近于平等。彼孟子者,固亦以平等、民权为宗旨者也,何于许行之说竟斥之不遗余力乎?”[3]即许行此说蕴含了民权、平等的观念。
刘师培的结论是,只有当国家论文导读:
的财政理由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对财政理由的构建方式进行构建,财政运转方式按此顺利运转,才能实现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3]三、结语
从上述卢梭与刘师培国家财政观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卢梭与刘师培对国家财政权的认识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这种区别与不同,恰好表明了刘师培与卢梭在国家财政权理由认识上的差距。
首先,卢梭与刘师培都认为,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构建理由中,财政理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核心理由。规范国家管理者收税、税款支配及用途,就是这一理由的关键着眼点。他们都认为,在订立社会契约,构建国家的过程中,个体财产支配权向国家管理者手中转移是一个必定的行为与选择。否则,社会契约将无从订立,国家将无从构建。刘师培对他所理解的“大同社会”,也强调指出了国家管理者在订立社会契约之前,并不天然享有对天下人之财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只能是在订立社会契约之后继发获得的。
其次,对于订立社会契约,构建国家的过程中,个体财产支配权向国家管理者手中转移的性质,刘师培与卢梭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卢梭从资产阶级财产观出发,强调只有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利,才能真正保卫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作为社会契约订立者与国家乃至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刘师培则把讨论的重点放到了国家管理者个人私财与国家的公财理由上。不难理解,在资产阶级的国家财政观中,根本没有国家管理者个人私财一说,或者说这根本不应该成为理由。
最后,从总体上看,刘师培从转变清末民众政治观念,进而推动资产阶级革命,推翻满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的目的出发,从中国古籍中去寻找依据,托古言志。正如安靖如指出的:刘师培想利用民约这种概念(这个概念与西方观念有关,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完全相同)所提供的有利视角来对自己的传统进行一下合理的探索和反思[1]。刘师培以此宣传西方近代先进的国家财政观念,有力地驳斥了天下财富尽为君主一人所有,君主及其他统治阶阶所信奉的“存我为贵”等腐朽观念,对民众进行了一次资产阶级国家财政观的启蒙,他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财政理由的认识也是符合卢梭本意的,在当时反对清朝封建统治的大背景下,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参考文献:
[1][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M].黄金荣,黄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刘师培.刘申叔遗书[C]//中国民约精义.北京:凤凰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