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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论经济法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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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理由,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体认识存在二元主体模式与三元主体模式之分。二元主体模式主张“政府—市场”的框架结构;三元主体模式之中也存在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与“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歧,本文赞同“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种划分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1672-3309(2013)10-168-02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概述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相对应的。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 ),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1]从肖博士所总结的这些观点来看,无论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还是二分法的划分标准或是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划分标准。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标准,均是遵循着“政府—市场”二元模式的结构框架,强调政府对市场规制与调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经济权利越来越重视,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相互间组成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组织。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划分。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单飞跃教授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3]由此可知,如今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二元结构,逐渐向“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或者“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发展。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

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模式,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两种观点最突出的分歧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本文赞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观点。

(一)国家——经济法最核心的主体

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相对应的,国家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并行使相应的职能维持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1、立法机关。否认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不直接从事对经济的规制与调控,不应成为经济管理主体。[4] 笔者认为,尽管权力机关不是直接调控经济运转,但是仍对经济运转产生重大影响。理由在于:第一,经济类立法均需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比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乎国民经济健康运转的法律,都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这些法律的实施,一方面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规范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效的限制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滥用。第二,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执行过程中调整方案。在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均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够实施。
2、司法机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必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类纠纷。现代社会,尽管解决纠纷的程序很多,例如:仲裁、协商等等。但是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程序更具完善的证据制度、辩论制度,特别是一旦判决作出后,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因此,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普遍的选择。从而,司法机关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日益突出。司法机关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个案判决。正是法院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众多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一方面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维持了市场正常的运转秩序,有效地推动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法院对反垄断案件的处理,更能彰显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垄断企业往往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对经济的发展也能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巩固已有的优势地位,垄断企业就会采取手段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使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当法院处理这些反垄断案件时,必定会影响到当时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以及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3、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个职能部门。具体而言,便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主要职责之一: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其他行政机关则是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计划,对应着制定更为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经济职权具有以三大特征:第一,经济职权的法定性。各级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权力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律在规定时,应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事务范围,这样有利于避开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出现,提高行政效率。第二,经济职权目的公共利益性。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经济进行管理,就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三,经济职权的主动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证明,市场自身的缺陷性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所以需要行政机关主动的实施经济职权解决“市场失灵”的理由,做到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监督经济发展计划实施或者根据经济具体运转情况修改发展计划。

(二)市场——最重要的经济主体

1、经营者。根据论文导读:对称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制度在设计时就应该向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赋予消费者较多的权利,加重经营者的义务,并对经营者的恶意、欺骗性行为,进行惩罚性财产处罚。2、消费者。对于消费者的概念,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等法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的经营者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市场中,每个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信息,是来自经营者的提供,经营者或过失或故意不能全面地提供产品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制度在设计时就应该向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赋予消费者较多的权利,加重经营者的义务,并对经营者的恶意、欺骗性行为,进行惩罚性财产处罚。
2、消费者。对于消费者的概念,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消费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保护生活消费,特指用于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之需的消费,将用于社会产品生产的消费类型排除在外。二是消费主体。对于消费的主体有个人消费与单位消费之分。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应是个人消费。其理由在于: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通常情况下单个自然人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无论是在获取商品或服务信息上,还是在交易技能等方面均弱于经营者。三是消费范围。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商品和服务为消费的范围,但没有对商品和服务的内涵进行具体的界定。本文认为,既然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而进行,那么商品和服务均应指满足生活目的的商品和服务。

(三)社会中间层——新兴的经济法主体

对于社会中间层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通过对、证券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研究,均具有以下特征:(1)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的成立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活动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民间性。社团组织不是政府组织,由各个成员自愿参加而组成,活动的资金来源也是自筹,并非财政拨款。(3)自律性。社团成员授权给社团制定相关的管理章程,并对各个成员的行为,依照章程进行管理。因此,本文认为:社会中间层,指依法设立为了成员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而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主要作用体现于对市场和国家两个方面。第一,对市场的作用。市场上的众多经营者为了本行业的共同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组成协会,协会可制定本行业的一些生产或者服务标准,要求成员严格执行,从而提高整个行业在市场上的竞争水平;也可阻止成员之间的恶性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二,对国家的作用。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因此,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职权就会移转给某些协会行使,比如:从事某一行业需要相应的资质、资金、技术等要求,行业协会作为审查者相比行政机关作为审查者更具专业性。当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时,协会作为一个团体向立法机关提出倡议时,相对比单个个体更具代表性、权威性,能更全面的体现利益诉求。
参考文献:
[1] 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 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剖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 顾耕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