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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扒窃”类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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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厉打击和惩处扒窃案件的同时,关于扒窃犯罪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和分歧也日趋突出。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实施了《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对扒窃进行了进一步界定,但仍然没有触及到“扒窃”入刑后的制肘理由。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争议不断,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未解决“扒窃”入刑后的制肘理由。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该罪适用的具体理由,并探讨完善该罪适用的司法路径。
关键词 扒窃 适用困惑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情节严重
作者简介:高丽,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1009-0592(2014)10-281-02
出于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作出了重大修改,明确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但在各地严厉打击和惩处扒窃案件的同时,关于扒窃犯罪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和分歧也日趋突出。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实施了《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对扒窃进行了进一步界定,但仍然没有触及到“扒窃”入刑后的制肘理由。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该罪适用的具体理由,并探讨完善该罪适用的司法路径,希望对扒窃类犯罪适用研究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扒窃类犯罪实证分析

(一)案件概况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共审结盗窃案件132件216人,其中扒窃类案件17件31人,占盗窃案件总数的14.4%。在数额方面,扒窃数额在 500 元以下的有8件15人,500-1000 元的有3件4人,1000 -2000元的有6件12人;在量刑方面,判处拘役的20人,判处有期徒刑的11人(均在10 个月以下),没有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二)主要表现特征

1.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智能化。扒窃犯罪人大多具有熟练的扒窃技能,行动诡秘,手段不断翻新,呈多样化、智能化趋势,除常见的徒手扒窃手法外,既有用刀片、镊子、剪刀等工具实施扒窃,还有利用衣物遮挡、抱小孩、双人、多人配合等手段掩护作案等。扒窃犯罪人大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旦被抓获,只供现行不供以往,这也是扒窃犯罪查处率与高案发率不成正比的重要理由之一。
2.犯罪主体“职业化”、“群体化”倾向明显。扒窃犯罪人多数系惯犯,掌握一定的扒窃技能,手段娴熟,有的甚至以扒窃为生,职业化倾向较为明显。根据S市基层检察院的扒窃案件数据来看,在判决的31名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22人,占71%,其中前科劣迹与盗窃相关的19人,占86.4%。同时,扒窃犯罪多系团伙作案,少则两三人,多则成十人,共同实施扒窃活动。在扒窃作案中,他们分工配合,互相掩护,提高了扒窃作案的隐秘性与成功率,一旦受害人发现,或依仗人多势众相威胁或制造混乱趁机逃离现场。S市基层检察院的扒窃案件中,系团伙作案的24人,占77.4%。
3.犯罪对象多为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的人群。上述案件信息资料表明,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对象多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弱的人群,如老年人、女性、进城购物的农民、外地人等。老年人对外界事物感知迟钝,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女性大多携带挎包,而且喜欢把财物放在包中,造成财物与身体分离;外地人和进城购物的农民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路标、路牌和琳琅满目的商品上,容易忽略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

二、扒窃类犯罪适用困惑

(一)扒窃内涵和特征争议不断

通常作用上认为,扒窃行为除具备“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外,还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发生在比较特定的空间即公共场所;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但作为法律用语,应合乎立法目的,作出扩张或者限制解释。“公共场所”如何界定,判断标准如何,“随身携带的财物”范围究竟有多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个特征的把握充满了争议和困惑。

(二)扒窃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界限不清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一种罪状,与普通盗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一并列举,是并列关系,也就意味着只要有扒窃行为就成立盗窃犯罪,而不论扒窃的数额和次数。而刑法总则在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何正确区分扒窃的罪与非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理由之一。
第二,扒窃案件,大多为反扒民警现场抓获,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行为人实施扒窃时被当场抓获,且未窃得任何财物。这样的情形以行为犯抑或结果犯认定,司法实践中多有异议。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发布实施后,争论愈加激烈,理由是该解释在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扒窃类盗窃,目标多为人们随身携带的,数额不大的小件财物,根据解释,扒窃未遂似乎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没有解决原有的扒窃犯罪形态区分理由,更是使扒窃未遂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争论进入白热化。

(三)扒窃罪的量刑缺乏必要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彼时扒窃尚未作为独立的罪状入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扒窃型盗窃当然不具有量刑指导作用。
另外,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均以犯罪数额为基准,同时辅以情节要素。扒窃类犯罪不涉及犯罪数额,但“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理解,实践中认识不

一、难以把握。

三、扒窃类犯罪司法认定之路径

(一)扒窃内涵的厘定

对扒窃的研究,始于犯罪学和侦查学领域,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扒窃入刑后,在借鉴这些犯罪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所谓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但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虽然强调了扒窃的本质属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炼了扒窃的两大特征:地域特征——公共场所和对象特征——随身携带的财物,但仔细分析,其与以往的犯罪学和侦查学概念并无本质区别,若以此作为刑法学作用上的扒窃犯罪内涵,必将混淆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界论文导读: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原本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扒窃行为上升为犯罪,应突出其应受刑法惩罚性。所以,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要结合扒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上一页12
限。究其理由,刑法中的犯罪是具有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原本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扒窃行为上升为犯罪,应突出其应受刑法惩罚性。所以,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要结合扒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