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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构:法律与经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569 浏览:46008
论文导读:市场的非正当制约力度。关键词:市场操纵犯罪;实质;金融商品操纵;市场资本操纵;法律与经济分析: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07查处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重点。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严查大量抢帽子交易、短线交易等市场操纵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
摘要: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制约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法经济学解释表明,操纵者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或者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制约力度。
关键词:市场操纵犯罪;实质;金融商品操纵;市场资本操纵;法律与经济分析
: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

4.06.07

查处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重点。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严查大量抢帽子交易、短线交易等市场操纵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1]。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指出,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新国九条”中的第9条明确要求“健全操纵市场等犯罪认定标准”。而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界定始终是全球资本市场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标准制定实践中的首要难题。
然而,由于传统法学或者经济学理论难以对法律作用上的市场操纵实质进行准确解释,导致事实上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一种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界定能够获得相对广泛的理论认同和肯定[2]。同时,市场操纵行为类型与结构在经济机制上的复杂性、市场操纵犯罪实质法律直接界定的困难性,造成至今全球尚无一种资本市场法律规范体系能够明确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3]。因此,有必要在反思国内外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价量操纵、市场欺诈等实质解释观点的基础上,运用法律与经济分析的跨学科解释原理,确定真正符合资本市场、经济与市场行为规律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内涵。
一、价量操纵:对资本市场机制的背离与法经济学理论解释的障碍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价量操纵(操纵或交易量操纵)——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文本框架下的规范性解释。这种市场操纵犯罪实质内涵理解的价值在于强化交易量在市场操纵犯罪界定与认定过程中的重要性,但其在法律、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层面存在明显的缺陷。

(一)规范基础与理论诠释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7条《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制约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182条 《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制约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策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市场操纵就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连续交易、洗售、相对委托等“影响”或者“操纵”证券、期货合约交易或者交易量的具体操纵类型。但是,市场操纵的基本定义或者实质内涵究竟覆盖了哪些内容,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直接且确定的回答。
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完善过程中,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法理论有关市场操纵犯罪的标准解读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罪的法律规范设计并不合理。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交易”包括交易与交易量[4]。市场操纵行为既可以是市场的操纵,也可以是对交易量的操纵[5]。非法制约证券、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量同样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六)》将交易量影响或者操纵行为纳入市场操纵犯罪的规制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优化措施[6]。可见,我国刑法理论明确将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内涵解释为通过非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合约的交易或者交易量,即价量操纵。

(二)交易量操纵对资本市场机制的颠覆

市场操纵犯罪实质为价量操纵的观点最为明显的缺陷是弱化甚至取消了“操纵”的核心法律标准与应然内涵。
现代法学刘宪权,谢杰: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解构:法律与经济分析我国《证券法》、《刑法》规定的价量操纵中的操纵与交易量操纵是选择性关系。交易行为对金融商品或者交易量两类对象之一形成“操纵”或者“影响”,即构成市场操纵犯罪。据此,价量操纵实质解释框架下的市场操纵犯罪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操纵犯罪或者交易量操纵犯罪两种具体的犯罪行为类型。市场操纵的核心行为是对金融商品的制约。单纯的交易量操纵行为可以独立地构成市场操纵犯罪,实际上为我国《证券法》、《刑法》所独创——这意味着交易行为对金融商品交易量的制约水平达到一定绝对数量或者相对比例的,就可以脱离交易行为、金融商品市场变动、行为与变动之间具有达到“操纵性”或者“影响性”量化标准的因果关系等一系列在法律技术上极为复杂疑难的操纵证明要点,直接得出该交易行为成立市场操纵犯罪的结论。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gflsxlw/lw46276.html上一论文:浅议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效率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