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简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原则构想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685 浏览:132502
论文导读:
摘 要 网络银行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很不成熟,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的基础上有计划的逐步完成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明确监管制度相应法律原则则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 网络银行 法律原则
20世纪90年代,网络银行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伴随着金融体系的需求应运而生,网络银行是社会变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也是信息网络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的结晶。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网络银行为“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而本文根据网络银行的特征和定义,将网络银行归结为: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网络具备的开放与信息实时功能,为客户提供查询、信贷、转账、网上支付、投资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银行。

一、审慎监管原则

网络银行具有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巨大优势,它被人们看作是未来银行间竞争的一个热点,指引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应积极制造条件支持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其面对的高风险也不能忽略。因此加强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尤为重要,其一有利于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网络银行健康地发展。
坚持审慎性监管原则在网络银行立法中必不可少。网络银行在面对退出市场时同样需要审慎监管原则的约束,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要坚持适度原则,避开监管过严或过松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形成桎梏。网络银行依托高科技载体进行经营,在保证自身合规操作的同时需要动态监测操作系统和载体的及时更换。

二、安全原则

安全可以说是网络银行发展的生命之源,其在交易中不可替代。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遇到很多困难,最主要的表现便是交易额低下,究其理由则是客户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交易持怀疑态度,他们担心交易被盗用或被截获。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日益娼厥,犯罪分子通过传播病毒、木马等多种方式网络银行客户的、窃取客户,给客户造成损失, 同时也给网络银行的安全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安全理由成为网络银行发展的瓶颈。事实是,若网络银行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客户出于的保护将不会选择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网络银行便将成为无源之水、无土之木。网络银行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才能赢取存活与发展的空间。
若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除加强网络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还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例如强化网络银行电子签名安全标准、认证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要求、责任和风险制约的具体制度等。这要求我国在建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坚持安全原则,并全面贯彻该原则于每一部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

三、效益原则

“法和效益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推动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是可见成本,不可见的成本则包括四项,即道德成本、合规成本、社会和经济福利损失以及法律规制的成本,这四方面的成本都很大。但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它不是一般最大化的经济成就,而是长期的经济利益与人类的存活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优化的宏观经济成果。因此,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政府监管机构履行职能,都不可忽视监管成本,必须落实效益原则,努力实现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这就要求在立法活动中,不仅要给网络银行创造自由宽松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也要给网络银行创造出一个公平、充分、有序的竞争环境。经济学的观点认为这样做都将促使网络银行创造更大的效益。

四、保护客户利益原则

网络银行业务是建立在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上,网络银行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客户达到一定数目时方才显而易见,因此,客户在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网络银行业务的各方当事人中,客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选择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服务,进而影响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所以网络银行的监管立法必须加强对客户利益的有效保护,坚持以客户的利益保护为立法原则,切实保障网络银行客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客户的合法权利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当然,由于网络银行在我国刚刚诞生不久,是新世纪金融创新的主要形式之一,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需注意对网络银行的保护和引导,防止对客户利益的过度保护禁锢网络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五、国际性原则

网络银行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独特性,网络银行在交易中打破了时空限制、打破了地域限制,其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地理位置上的无关性。网络银行的设立条件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其服务网络覆盖的本地客户可以享受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网络银行避开了因位置的转变而给交易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使网络银行与客户在世界范围内转移业务。历史上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与美国的次贷危机都不光是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理由,一旦危机爆发,其将会迅速波及到整个世界,进而影响到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造成威胁。所以,我国在架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坚持国际性原则不动摇,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为了尽快实现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立法与国际接轨,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与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成果;二是为了制定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条约,更好的构建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应踊跃参与国际交流与协作,不断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金融司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磋商,为我国网络银行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夯实法律基础。
网络银行监管立法当中上述五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偏废,在对网络银行实施具体法律规制过程中,上述五项原则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一定的价值取向,并根据已确定的价值综合各原则灵活地运用,不可将其割裂开来。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有效的防范网络银行风险的发生,推动网络银行尽快步入正轨并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gflsxlw/lw41564.html上一论文:阐述夫妻共有股权处分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