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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论法律信仰在中国构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59 浏览:19423
论文导读:“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了给予裁判者以指导,使其根据内在于法律的某种法律确信来进行裁判,亦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由于没有像西策略律传统那样深受宗教的影响,故国人对于“法律信仰”找不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因而“法律信仰”的概念众说纷纭。经分析后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任感和归属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健全,然而,诚如休谟的分离命题所阐释的那样,“是”与“应该”是无法划等号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代表整个社会的井然有序,而法律信仰的构建将推动法律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传统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其充分体现了法律信仰在法与人们互动过程中的重要性。尽管有学者主张法律信仰是西策略律传统的产物,在中国的语境下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但是笔者认为在具有复杂文化传统的中国,即使没有经受久远的宗教思想的影响,也具备构建法律信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最初从西方引入“法律信仰”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了给予裁判者以指导,使其根据内在于法律的某种法律确信来进行裁判,亦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由于没有像西策略律传统那样深受宗教的影响,故国人对于“法律信仰”找不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因而“法律信仰”的概念众说纷纭。经分析后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任感和归属感,是一种具备法律意志的对于良法的追求。

二、伯尔曼的法律思想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最具贡献性的当属伯尔曼,其提出了广义的法律概念以及在革命过程中法律“祛魅”所引发的社会性危机[1]。他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融意志与规则、情感与信仰、服从与忠诚于一体。他主张法律与宗教共享以下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仪式代表法律的客观性,传统代表法律的延续性,权威象征着法律的约束力,普遍性则代表着法律与真理的一致性。他认为二十世纪西方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在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同时,美国的整个文化正在面对着精神崩溃的危险。这种崩溃包含对于法律的信心丧失。因此伯尔曼呼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们的法律情感,这种情感是法律信仰的前提。[2]

三、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一)必要性

首先,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自1999年就成为我国的宪法性原则。法律信仰的构建与培育直接关系着法律权威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信仰更强调的是一种对出于正义的法律的信任,而非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情感。只有当人们普遍对法律有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坚守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才会予以认可。因此,在中国进行法律信仰的构建,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推动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培养成熟的国民。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在于成熟的国民。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政治影响力也日益增强,但是整个国家的国民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构建法律信仰,可以使国民更加了解国家各机关的运作,明晰每项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和欲达至的社会目的,使国民可以更深刻地去深思关涉其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理由,从而有利于培养思维成熟的国民。
再次,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国家的文化繁荣和经济昌盛。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物质本身带给人们的愉悦感持续的时间逐渐缩短,基于艺术等文化的享受反倒让人倾心。而法律信仰的构建毫无疑问弥补了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的理由,同时借由法律信仰而回归的优秀传统文化就会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势必会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二)可操作性

我国各种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充斥着各种社会矛盾,法律信仰的构建势必面对着巨大的阻碍。然而,法律信仰关涉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运转的有效性。法律信仰不是对于法律文本的信仰,而是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而这种法律精神必须借由法律实践得以实现,所以法律信仰的构建成功与否主要依靠以下几方面:首先,国家、各社会团体加强普法宣传。对于人们都不知道的法律,根本谈不上法律信仰。所以国家应当通过媒体、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加大对于法律的宣传、普及守法意识、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论法律信仰在中国的构建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识。受长久以来的强权统治思想的影响,国民对于法律的惧怕胜过信任,所以国家需要在无公权力介入的前提下推广法律,使大家了解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
其次,国家各机关协调法治,使法律体系有效运转。在立法阶段,应当制定良法,使其更科学化,以培养国民的法律情感。在司法领域,应当公正执法,同案同判,最大程度的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为国民信任法律提供实践保障。在执法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权力,以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推动国民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进而信任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监督领域,要协调各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相互之间权力制衡、彼此监督,在这个阶段应当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其中,使国民了解国家机关的运作以推动法律信仰的构建。
再次,学校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工作,使学生加深对于法律的认识,培养其法律信仰。学校属于社会团体中的一种,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所以需要对其单独予以说明。法律信仰的构建非一朝一夕之功,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不断灌输法律信仰的知识,那么在不久的将来,社会的中坚阶层就会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最后,个人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这直接关涉个人利益得失,只有每个人都尊重法律,那么法律才会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人是社会性动物,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这直接决定了个人的法律素养。当每个人的法律素养都达到一定程度时,那么无形之中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也就形成了。当然,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索阶段。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M].姚建波译.北京:编译出版社,2010.1.
[2]许娟.法律何以能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论者商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wgflsxlw/lw1917.html上一论文:关于的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