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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对中国图书馆立法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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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本文对我国图书馆有关的若干政策和法规进行了简要回顾,同时指出图书馆立法的困惑与不足,强调了应当加强图书馆立法的力度和立法原则,旨在呼吁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早日诞生。
[关键词]图书馆 立法 法制建设
1009-914X(2014)17-0170-01
1 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及政策法规回顾
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服务社会的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及政府主管部门十分关心图书馆工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行政法规。如1955年,颁发了《关于加强与改善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78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图书开放理由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还颁发了《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5月,书记处专门听取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图书馆理由的汇报,8月5日通过了《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决定在设图书馆事业管理局,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并在“六五”规划中列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计划。21世纪以来,国家有意向专门邀请图书馆领域的专家对建立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进行过深入的调研。从以上一系列的文件和行政法规的出台,以及有意向的调研,在指导和规范图书馆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对图书馆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为图书馆事业的全面振兴注入了活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固然有它的辉煌与成就,然而至今还没有一部《中国图书馆法》,应该说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和中国图书馆发展史上的一大遗撼。
2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困惑与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各个时期由国家政府部门针对图书馆颁布的若于政策和行政法规对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推动作用却是暂时的,阶段性的。由于以上政策和行政法规没有用法律的条文加以约束,根本不具备法律的庄严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它根本不能与正式的图书馆法相提并论,所以,它对日益发展的图书馆事业的制约显得苍白无力,不能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法迟迟不能出台,究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2.1 政治体制因素

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影响法制进程的消极负面,如将若干政策和行政法规等同于法律,让若干政策和行政法规代替法律的作用,这显然不很适宜,政策和法规绝对不可能代替法律,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它庄严性和严肃性。

2.2 国家立法任务繁重

我国国家立法机器的运转完全是为了解决各种矛盾与冲突,由于各部门、各行业矛盾与冲突的尖锐程度不同,制订法律涉及的领域也就分先后。鉴于自然科学和经济等领域的矛盾更加显得突出,所以这些领域的立法先行一步。图书馆属于社会文化领域,它的立法自然要向后排列。

2.3 图书馆本身的特性增加了立法难度

众所周知,我国图书馆的类型很多,如公共图书馆系统、高等院校图书馆系统、科学院(所)图书馆等系统。目前,这三大系统都分别制定了本系统图书馆工作条例,而任何一个系统都无权制定超出本系统的管理全国各类型图书馆的法律。这样就使得制定《图书馆法》的工作缺少一个主要的立法主体。另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立法主体多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在立法中既要让图书馆满意,同时也不会让政府的工作有太大的制约,这样也增加了图书馆立法的难度。
3 必须加快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力度
我们大家清楚,一个行业、一项事业有没有正式的对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法律加以约束,对推动和推动事业的发展大不一样。多少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仍然存在许多滞后的地方,这同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中国图书馆法》有很大的关系。进入新的世纪。我国图书馆的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长或扩建。但是,数以万计的各类型图书馆缺乏统一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例如各类型图书馆系统各行其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造成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信息资源布局不合理;各个图书馆的管理体制、流通模式和分类标准不一致;区域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等等。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那些分类标准互不统一的图书馆之间的联网和资源共享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浪费了宝贵的文献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又使这一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另外,过去的政策和文件法规对图书馆事业经费的来源、各类型图书馆的建筑标准、各类型图书馆藏书的范围与多少、各类型图书馆馆级领导和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等等,都没有提出一个确切的规定和指标,更没有用法律的条文加以约束,根本不具备法律的庄严性、和强制性。笔者认为, 要想使图书馆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下去,就不得不依靠图书馆立法来加以保障。所以说,中国图书馆立法已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加快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步伐,通过法律手段去调整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社会、图书馆与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内部的各种关系,才能加强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管理,明确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4 我国图书馆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图书馆立法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制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4.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都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制订我国的图书馆法也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作为调控和规范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图书馆法,它的制订首先以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为原则。因为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民族习俗,教育观念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切不可对国外的图书馆法中的条文全部照搬和效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原则就是为人民服务。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目前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出发,在认真借鉴和吸取国外图书馆法中的部分先进做法的同时,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论文导读:共同利益的体现,图书馆法是国家关于整个图书馆事业基本政策法律化的体现。我国历来就有坚持立法的好传统(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所以说,我国图书馆的立法不单单是领导者和立法者的“专利”。应当充分发扬,也让各类型图书馆的资深专业人员参与立法之中,因为他们从事图书馆基层工作多年,深知阻碍图书馆事业发展中
原则,仔细筛选,慎重采纳。笔者希望我国的图书馆立法既要有继承性,又要有前瞻性;要着眼于更大范围的实际,使我国的图书馆法具有国际可比性。

4.2 坚持发扬集中统一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图书馆法是国家关于整个图书馆事业基本政策法律化的体现。我国历来就有坚持立法的好传统(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所以说,我国图书馆的立法不单单是领导者和立法者的“专利”。应当充分发扬,也让各类型图书馆的资深专业人员参与立法之中,因为他们从事图书馆基层工作多年,深知阻碍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障碍和困惑,怎样去解决这些困惑,怎样靠法律的权威加以约束,他们最有发言权。图书馆立法必须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倡议,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策略,最终形成统一的意志,制订出具体的图书馆法法律条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图书馆法颁布之后,得到全社会和图书馆界的广泛拥护和对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认可,并成为图书馆界严格执行和遵守的准则。
4 我国图书馆立法应解决好的两个理由

4.1 图书馆立法应走国家立法和区域立法并举的道路

笔者认为,在国家尚未图书馆立法之前,以省、市为区域的政府部门,完全可制订出符合本省市实际情况的图书馆法来规范管理当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这方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为我们摸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许多事实已充分说明,已建立《图书馆法》的区域城市,图书馆事业发展势头良好,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也大。在近十年几次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活动中,上海图书馆和深圳图书馆连续被被评定为一级图书馆。

4.2 做好图书馆立法的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图书馆立法是许多国家的做法,如请专家在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畅谈图书馆立法的优越性。在国内有影响或发行量大的报纸和刊物上发表有关图书馆立法的文章;在公共场所(包括各类型图书馆内)举办图书馆立法知识讲座或报告会;其实宣传的途径还有许多,只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不懈,从每一个图书馆做起,从我们每一位图书馆人做起,就能推进图书馆立法的进程。
应当承认,过去我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不尽完善,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如今,我们应借助党的“十八大”的东风和目前中国发展的大好形势,尽早制订出我国的图书馆法,以法制的形式实现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认真解决好多年来图书馆集聚的诸多矛盾和当前存在的种种理由,使图书馆工作再度辉煌。我们期待《中国图书馆法》早日诞生。
参 考 文 献
[1] 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理由[J].哈尔滨:图书馆建设,2004,(1—2).
[2] 谢 昱.关于图书馆立法的深思.[J]天津: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