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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DRM规制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47 浏览:22565
论文导读:除用户本身其它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无法访问获得用户信息。通过可信任第三方,可以判断用户的使用申请是否合理,杜绝版权持有者完全限制使用权限,系统无法自动判断合理使用的理由得到解决进而保证公共利益。(2)扩展权利描述语言:即交易各方能够表达和描述各自拥有的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用户能够获取合理使用的权利。可扩展描述语
【摘 要】立足法律制定、政府公共政策选择、信息传播机构的职责和完善DRM模式本身等多个角度,提出规制DRM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八项策略并展望DRM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利益平衡的未来前景。
【关键词】信息资源;图书馆数字资源;信息资源公共获取;DRM
关于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的定义,国内外存在着多种说法。笔者在文中倾向于将其译作“数字版权保护”。DRM版权保护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信息创作者(如版权人)、传播者(如图书馆、出版商)和使用者(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理由。 DRM促使信息资源建设成本增加,阻碍信息传播机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时间和空间上限制用户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公众利益。笔者从多个维度提出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DRM规制策略如下。
1完善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法律环境
我国《条例》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完全没有将商业利用和个人学习研究等合理使用区分开来,限制条款没有设置,权利太过绝对,这就违背利益平衡原则,限制了信息知识的传播,使公众的利益遭到损害。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需要传播、共享,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才可以保证,知识才可以不断创新和发展。开放存取、开源软件的产生就是信息资源共享实践的结果。由此,权利的限制条款有必要制定,以不断完善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法律环境,美国DCMA 法案中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可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
2政府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基金,推动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
DRM使得信息资源的建设成本增加,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支持力度,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基金,推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新出台的《意见》中对各级政府支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要求:“政务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信息资源。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信息服务,或按有关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DRM规制对策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规定投资设立信息服务机构。”
3信息传播机构自主研发DRM系统,方便用户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传播机构要形成一种共识:只有共建数字资源才能共享数字资源。数字资源出版商不可能允许信息资源传播机构通过IP实现资源共享,只有信息资源传播机构自主研发DRM系统才能方便用户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例如,“共享工程”自主研发完成了解决海量数字资源版权瓶颈的数字版权管理软件,与国内外同类软件相比,引入较为科学的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实际销售数量对参与各方的公开透明,兼顾作者、出版者、中间商、读者、管理者各方利益。系统通用性强,用户一卡在手可以全球漫游使用,不受区域限制。
4完善版权集体管理
版权集体管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公认的解决权利许可理由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有效协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版权,又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作品被利用的机会大大增加,同时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革,使得传统版权集体管理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况日益突出。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致力于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法律策略的研究上,并取得不小的成果。相比之下,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显得如此落后,急需改善:首先,目前我国正式成立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该组织管理单一,服务对象局限于音乐作品,其它类型的作品被排挤在大门之外,这是很不利于所有作品版权的集中管理的。
5建立国家许可制度,实施国家许可
国家许可是指出版商与第三方即非盈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并由该非盈利性组织提供信息获取渠道。国家许可证(Natinoal License)是一种特定的集团许可证,协议双方分别是出版商和单个机构或由多个机构组成的非盈利性联盟,其可以推动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国家许可证的使用用户更广泛,在许可协议的规定下,本国范围内的任何公众都有权利获取并处理被许可的信息产品。
6采用创作共用授权协议(Creative Conunons License,CC协议)
DRM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使用者获取作品的权利。信息资源的传播受到数字技术措施的限制。现有的版权制度着重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严重妨碍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严重背离了版权立法的目的。创作共用组织以特定方式帮助作者宣布只“保留部分权利”, 提供两全其美的利益协调办法追求现有版权法框架下作者权利和使用者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作者如果不想与他人分享作品成果,版权法自然会保护其权利,而愿意与他人共同分享的作品信息会明确的传递给读者。这样的处理使得使用者在选择作品时不必担心害怕侵犯所谓的版权。
7完善DRM 制约模式和创新DRM商业模式
当前DRM系统存在漏洞,可以通过改善客户端DRM制约器直接实现点对点交易。(1)引入第三方认证机制:在用户和版权持有人之间设立可信任第三方,由第三方使用用户公匙对用户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的用户信息进行加密,除用户本身其它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无法访问获得用户信息。通过可信任第三方,可以判断用户的使用申请是否合理,杜绝版权持有者完全限制使用权限,系统无法自动判断合理使用的理由得到解决进而保证公共利益。(2)扩展权利描述语言:即交易各方能够表达和描述各自拥有的权利,通过协商的方式用户能够获取合理使用的权利。可扩展描述语言并不能有效的支持合理使用,因此这两种方式具体实现起来有一定困难。在现有技术和法律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面对DRM这种新生事物,商业模式创新或许能缓和各方利益冲突。培养和发展用户的途径很多,比如:免费试用、提供个性化产品、降低购买成本、降低等,这样用户在付出同等费用而获得高于传统产品价值的情况下才愿意接受DRM。
论文导读:.我国信息资源共获取的差距、障碍与政府策略倡议.图书馆论坛,2004(6).DEF(DemarkElectronicReasearchLibraryProject)丹麦电子研究图书馆计.即FINLIBProgramme详见:Consortialicensing,Nationalelectroniclibraryprojects-Nordicapproaches-centralisationand/orco-operation.TheBielefeld2000Confe
8开展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研究
开放存取是基于解决国际上学术资源交流与共享的障碍而产生,开放存取同义词有公共获取、开放共享、开放取阅、免费阅览等。根据开放社会研究所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的定义,开放存取是“论文的全文可以免费供用户阅读、下载、拷贝、散发、印刷、搜索或链接”。 “柏林宣言” 将OA定义为“全文在线免费获取,完全版本的论著储存在至少一个在线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不受约束地传播……和长期的数据库式(Ar-chive)储存”, 学术资源的开放出版、发布与保存是开放存取的重要特征,中国科学院已表示中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并推动开放存取活动。
综上所述,在法律环境下,从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和用户角度倡导的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公共获取的DRM规制策略,必将保障普通公众的利益,消除数字鸿沟,最终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马费城,李纲等.信息资源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陈传夫,姚维保.我国信息资源共获取的差距、障碍与政府策略倡议[J].图书馆论坛,2004(6).
[3]DEF(Demark Electronic Reasearch Library Project)丹麦电子研究图书馆计.
[4]即FINLIB Programme详见:Consortia licensing,National electronic library projects-Nordic approaches-centralisation and/or co-operation. The Bielefeld 2000 Con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