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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政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22 浏览:14602
论文导读:核算处理较为简单,各家银行核算方式基本一致。而在第二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上有着不同的选择。具体区别在于:是否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核算;入表理财产品的资产分类确认;与衍生工具挂钩的产品的具体核算选择等,各家银行均有着不同的理解。2理财业务的入表依据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
摘要: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亦成为商业银行新型业务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课题。从理财产品分类入手,分析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核算政策,根据会计准则和监管政策要求,对理财产品入表判断标准进行论证,明确表内理财资产(负债)的金融分类,分析结构性存款产品所挂钩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标准,对不同理财业务产品结构的核算模式进行了梳理和界定。
关键词:
商业银行;理财;结构性存款;会计核算;确认和计量
16723198(2014)20013002
1现行理财业务情况介绍

1.1理财业务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下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通常来说,理财业务是银行一种综合性服务项目。它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的投融资业务。商业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基础是理财协议,具体的投资项目与投资运作方式均已在协议中事先约定,相关收益及风险由客户承担,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收入。

1.2理财产品分类

目前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品种、名目繁多,但从风险和酬劳的分担角度考虑,可以将银行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三类:保本型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理财产品,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客户进行理财投资运作。银行的操作行为是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银行投融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决定了投资者的到期收益率。可以看到,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为了确保收益明确、清晰可算,银行需将此类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及管理,资金款项需单独进行托管,确保专款专用。结构性存款产品从某种作用上可以看作是存款产品的一种,它将普通存款与衍生产品相结合,通过对汇率、利率、股票等各项指数的挂钩获得较高收益。同时,投资者在获取超出存款收益的同时,相应承担衍生产品挂钩风险。

1.3理财资金的运作流程

考虑理财资金的运作过程,从发行到兑付共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属销售阶段,营业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并募集资金,投资者进行认购;第二阶段,将所吸收的理财资金汇总上划至总行,在资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及运作;第三阶段,产品到期后将理财资金划回投资人账户。在销售阶和到期兑付阶段,理财资金属于银行的客户存款,其会计核算处理较为简单,各家银行核算方式基本一致。而在第二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在会计政策上有着不同的选择。具体区别在于:是否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核算;入表理财产品的资产分类确认;与衍生工具挂钩的产品的具体核算选择等,各家银行均有着不同的理解。
2理财业务的入表依据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出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转变损益的业务。”对于目前银行广泛开展的理财业务的入表判断,需从准则规范、监管要求和实务操作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2.1国际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因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国际业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应考虑该项行为产生的风险和酬劳,判断银行主体是否从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文件标准,确定该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首先,应确保银行仅是该资产的夫,并不拥有该资产;作为受益人,对相应资产产生的流应转付给实际受益人,同时要求该转付是“无重大延误”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不能终止确认,如已满足上述各项要求,进一步需考虑风险酬劳和相应制约权的转移情况,确定是进行转移。同时需根据移转的程度进行判断,如已全部转移即可终止确认,如未全部转移,可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2.2国内相关监管要求

从风险资产占用角度考虑,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操作中未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金融资产转移标准进行理财资产的入表判断,选择将理财产品全部在表外计量及反映。
2009年,为规范现有理财投资,推动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理由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3实务操作判断标准

在银行内部,在理财业务时首先需明确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政策,确定理财产品的入表判断标准。通常,银行主要根据承担的风险酬劳转移情况,确定是否将理财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法律角度,从理财协议入手,关注其是否对产品相应风险进行了完整、清晰的揭示,是否已明确银行不需承担风险。(2)考虑管理层意图,银行是否有意向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亏损进行补偿。(3)在实际操作中,理财资产是否独立运作,是否与银行资产进行分离?银行是否就亏损产品提供补偿?
因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存款类理财产品,根据前述标准,应纳入表内进行核算。对于保本理财产品,银行因对客户本金安全的承诺而承担了相应的资金风险,需在并入表内核算的同时对相应投资资产按自有资产进行确认及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仅根据协议规定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在此项活动中银行的角色为服务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不需纳入表内进行核算。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ydwhjlw/lw41390.html上一论文:探讨我国会计实务中公允价值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