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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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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御史台纠察天下,在参与和影响皇帝决策方面,其作用和地位自然不能与中书省相提并论。1元代中书省和唐宋时期的中书省同名而实异,元代的中书省权势太大,总领了唐宋时期中书省的参与决策和尚书省的行政两方面的双重职责。就唐宋至元代中枢政治的发展趋势来说,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分权原则是中枢决策与行政权
摘 要:明初政治变动以前的体制基本是承袭前元,但基于唐宋以来君权不断强化的趋势以及对前元中枢政治变动的反动,明初政治因君相间对中枢决策权的争夺出现了突变,以至以废相这种极端的方式并以祖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既规定了整个明代中枢政治发展的方向,也使得明代政治体制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但明初政治变动中的君权实现了集权,却平衡不了集权与效率的矛盾,这又不得不让后世的嗣君在解决集权与效率的平衡时,对明代中枢决策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
关键词:明初;集权;效率;政治文化
作者简介:王剑,男,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明清史研究;李文玉,女,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结构失缺与晚明辽东社会制约”,项目编号:11BZS028;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构失缺与晚明辽东社会制约”,项目编号:2011B021
1000-7504(2013)06-0148-09
从制度层面研究明初政治变动中的废除丞相以及内阁制产生等,已是学术界老生常谈的理由,尽管张显清和方志远等先生的相关成果将这个理由的研究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1,但这些制度层面的研究并未解决诸如明初政治变动的动因、政治变动的逻辑路径,以及它反映了什么样的政治文化等困惑。
明初政治变动中的废相和内阁制产生的实质是中枢决策权的演变与集中理由。决策权的表达向皇权集中是唐宋以来除前元之外中枢政治变动中一以贯之的趋势。应该说,明初的政治变动既是承袭唐宋以来已然的趋势,又是基于元代政治的一种反动。不过,明初集权的趋势与对元代政治的反动却并不一定要以废相这种极端的方式体现出来,事实上在明初朱元璋实现了空前的集权之后,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集权与效率的矛盾。可以说,明初的政治变动大体是由两个阶段构成的,废相前的政治变革一直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决策体制的集权,废相后的政治变动则一直致力于如何平衡集权与效率的矛盾,而这两者均是基于明初对前元政治体制的承继,其变动的关节为承继、突变与适调。
明初政治体制中各种常制的构建,基本是从前元那里继承过来的。这主要是由于明朝的建立源于元末农民战争,且处于割据状态的朱元璋政权起初又服从于韩林儿的龙凤政权,直到至正二十四年正月,朱元璋称吴王,设置百官,建中书省,在政治体制上仍完全是遵循前元旧制,洪武元年建国之时的体制设置也没有太多的变化。这是明初战争时期的一种自然选择,这种选择是历史的必定,也是明初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
明初所承的前元旧制,于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按朱元璋之意是:“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纲纪尽系于此。”[1](卷21,吴元年十月壬子)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御史台纠察天下,在参与和影响皇帝决策方面,其作用和地位自然不能与中书省相提并论。1元代中书省和唐宋时期的中书省同名而实异,元代的中书省权势太大,总领了唐宋时期中书省的参与决策和尚书省的行政两方面的双重职责。
就唐宋至元代中枢政治的发展趋势来说,唐代三省六部制的分权原则是中枢决策与行政权的制衡,这个过程承继着隋代三省制创制后三省职权的不明朗,而中唐以后独重“政事堂”的政治格局,其实已经使皇权从隋代到唐代前期常常作为三省职权不明而产生矛盾的调和者角色,转而成为对“政事堂”决策的依赖者和仲裁者。晚唐时,皇权因朝中朋党、内侍专权和地方藩镇割据而日渐式微,并因此影响到整个朝廷权威的发挥,这在影响皇权决策方面很显然是个变态而非常态。五代之乱政实是晚唐历史的延续,君权所受到的挑战更是空前的,“五代自梁开平讫周显德,凡十三帝,不得其死者七,天下视改号建国,如置弈棋,更戍长。而君臣之纪 矣”[2](卷39,朱愚庵《读五代史》)。君权在唐代建立起来的对相权及整个官僚体系的至上权威此时又受到相反方向的冲击。至宋朝建立以后,宋人鉴唐末五代之弊,进一步细分宰相之权并收之于皇帝,皇权在决策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然空前。2可以说,从唐到宋,皇权在决策方面的绝对权威已然建立,在宋代没有出现任何一个可以对抗皇权的权相就能说明此理由。陈登原先生以宋代宰相有无设座论及唐宋政制之异时说,“盖君主专制之局,秦固为一局面,宋亦为一局面,但在宋时,尚有圣旨钧旨之似,不比明清五跪九叩,臣更低低于下,君更高高于上也”[3](P89)。因此,唐宋时期君权在决策体制上的关联是一致的,其趋势也是呈渐次强化的,即分权而制衡,决策权越发向君权集中,但还远没有达到绝对专制的程度,这为后来明清时期君权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在政治上,如果元朝君主权威没有因其体制理由而备受挑战的话,那么,明初政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的政治文化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治体制的变革——远法唐宋,近鉴旧元的体制,就不会有参照的标本,也可能不会出现明初那种更加专制的皇权结构。元代中书省的丞相不仅参与中枢决策,而且还节制其他行政部门,正所谓“诸大小机务,必由中书,惟枢密院、御史台、徽政、宣政诸院许自言所职,其余不由中书而辄上闻,既上闻而又不由中书径下所司行之者,以违制论。所司亦不禀白而辄受以行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4](卷102,刑法志一,《职制上》)。在中书省行使权力时,更是把握了自下而上所有的信息,“奏事不许隔越中书”,亦即奏事须关白中书,早已是处理日常政务中的惯例,甚至在臣僚给皇帝上密疏时,中书省臣也可以在皇帝亲览密疏之前,检视密疏,这是中国历史上皇帝与大臣在处理密疏时权力颠倒的唯一朝代。这种情况直至元英宗时期才有所转变。元英宗时,丞相铁木迭儿、拜住等向英宗提请:“比者,诏内外言得失,今上封事者或直进御前,乞令臣等开视乃入奏闻。”英宗回以“言事者直至朕前可也,如细民辄诉讼者则禁之”而拒绝。[4](卷27,《英宗纪》)需注意,英宗的回答口吻中充满无奈,他没有斩钉截铁地用“言事者直到朕前可也”直接加以拒绝。到了元末之际,中书省在皇帝之先开拆论文导读:对体制的彻底改革才是他实现集权并使其永久巩固下来的关键。正是基于此,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完成对机构的改组以后,皇权才在对前朝体制的承继中实现了绝对作用上的高度集中。朱元璋因中书省的丞相专权而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得明初的政治体制很快又回到了唐宋以来皇权与相权关系发展演变的轨道上来,亦即皇权凌驾于相权
密疏的做法更是不断地受到朝臣们的质疑。元顺帝至正年间,监察御史李稷奏请:“御史封事,须至御前开拆,以防壅蔽之患。”实际上,这是要求顺帝夺中书省先阅密疏之权。但直至终元之世,元统治者也没能理顺元代皇权和中书省在决策上存在的矛盾。这种中书省凌驾于诸司百官之上、架空皇权的体制,尽管是蒙古社会的习惯与传统,是忽必烈废止忽里勒台制后蒙古上层贵族依蒙古法而对皇权的一种合法的侵夺,然而,它对于自唐宋以来的中枢政治变革中不断削弱宰相之权而集权于皇帝的趋势来说,实属于一种倒退,是对君权申张的一种妨碍。明初所承的旧元体制中的这个矛盾,虽然因朱元璋废止了由皇太子兼中书令之制而得到些许缓解,但中书省与皇权间的权力关系仍是新建政权的一般体制,其本质并未转变。这个没有转变的本质既是明初君权与相权发生矛盾的根源,也是后来明太祖政治变革的靶向。深刻理解明初集权与中书省的角力,需注意一个这样的逻辑前提。明初皇权与中书省的关系是从旧体制中衍生过来的,其间有限的变化只是明朝政治体制建构时的因时制宜,如朱元璋不让皇太子朱标兼领中书令。在朱元璋废除中书省丞相制之前,明初政治体制中存有的一切相对于皇权专制的合理和不合理因素,都是合法的。其中,合理和不合理都是相对于专制皇权而存在的,合理即是与皇权专制的要求相一致,不合理即是与皇权专制的要求相背离。无疑在明初政治体制进行彻底变革以前,这两种因素都是广泛存在的。而合法则是相对于明朝国家体制中已有的法权体系,在进行国家政权结构和法权模式调整之前,各个机构间正常运作,其权力关系甚至包括君权与相权的责权分配,都是符合国家政权机构运转原则的。但合理未必合法,合法也未必符合朱元璋的“理”。这就是朱元璋通过废相来改组明初皇权与百官权力结构的内在理由。
朱元璋对明初中枢政治体制的改革,早已是学术界研究相当深入的课题,其过程已成为常识,但他对中书省中枢决策权的“侵夺”还是值得关注的。1朱元璋对从旧元承袭的中书省掌览天下章奏之权的革夺,大体上起于洪武三年二月。是月,朝廷“置察言司……受四方章奏”[1](卷50,太祖洪武三年三月是月条)。尽管察言司仍在中书省的节制之下,此时为相的李善长也还没有专擅到朱元璋不能容忍的程度,但这表明朱元璋对中书省掌章奏所造成的上下蒙蔽是有清楚认识的。察言司接受四方章奏后,出现了诸司章奏隔越中书省而直呈御前的情况,为此同年年底儒士严礼上书论治国之策时,就强调诸司“不得隔越中书省奏事”。针对严礼的奏请,朱元璋认为,“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今创业之初,正当使下情通达于上,而犹欲效之,可乎?”[1](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朱元璋之论答,既表明了他对中书省可能专权的担心,也表明了他改革中书省专权的着手点。李善长致仕后,汪广洋、杨宪短暂为相,他们在中书省时并无过多的专擅,唯有胡惟庸“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5](卷308,《胡惟庸传》)。
为此,朱元璋加大了对中书省通览章奏权的剥夺。洪武十年六月,朱元璋下令臣民言事者实封者直达御前;同年七月,设置通政司以受内外章奏,于早朝汇达御前。洪武十一年三月,令六部“奏事勿关白中书省”。朱元璋的这套组合拳,基本破除了中书省把持朝臣章奏的权力,实现了他本人对诸司章奏信息的掌控。不过,在雄猜的朱元璋废相之前,中书省在处理朝章上从“关白”到“隔越”的转变所体现出来的矛盾,仍是体制内的矛盾。要想解决这种体制内的矛盾,对体制的彻底改革才是他实现集权并使其永久巩固下来的关键。正是基于此,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完成对机构的改组以后,皇权才在对前朝体制的承继中实现了绝对作用上的高度集中。
朱元璋因中书省的丞相专权而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得明初的政治体制很快又回到了唐宋以来皇权与相权关系发展演变的轨道上来,亦即皇权凌驾于相权之上,并废止丞相制。本来,一个机构的组建或裁撤,在中国古代君权社会中是司空见惯的,其影响或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的政治文化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大或小,对后世的影响也有大有小。但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实在是一个千古的变局,相对于自唐宋以来君相关系格局的演变,以及经历从元到明的政治体制的承继,实在是一个突变。不过,雄猜的朱元璋与“弄权害政”的丞相制之间,恐怕没有什么更为妥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个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已然不可解的矛盾。因此,丞相制的废除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机构的裁撤和原相权的部分职能与权力的分化和转移,即将原相权中决策的成分提升归于皇权,而将原相权中的行政权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下放给相应的行政部门(如六部)等。这样的结局,恐怕永远不能彻底解决这个职位失缺后的功能需求,皇权与朝臣的从属关系,也没有因此而发生转变,相反而是越发强化。
丞相废止后将原相权分流,实际蕴含着两个方面的政治诉求与前提。其一是对皇帝制度的绝对自信,其二是对官僚体制的绝对信任与依赖。对于前者——皇权独揽决策,就要求皇帝必须聪睿英明,否则就可能在决策中出现失误;同时,还要求皇帝必须勤政,否则就有可能贻误政事。尽管朱元璋在废相后是事必躬亲、亲力亲为,但他无法保证以后的嗣君也能如此,即便以后的嗣君也能如他般勤政,也不能保证这些嗣君在决策方面不会刚愎自用。这两点,皇帝制度事实上不能保证也不可能保证。对于后者——对官僚体制的依赖,朱元璋在废相之时已经面对着诸多困境,并对诸行政衙门寄以更大的期许:“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经过十五年的实践后,朱元璋曾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1](卷2论文导读:
39,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己丑)明太祖此言是其对明初政治体制改革定下的最重要原则和基调。这个原则就是他对新官僚体制的绝对信任与依赖的体现。有学者将此视为是“权力结构的设计并定型”。1
但是,这其中仍有不十分清楚的地方。固然国家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和大理寺等衙门,由它们分理天下庶务,让它们彼此颉颃,不敢相压,能保证小人不能乱政专权,但“事皆朝廷总之”的说法就不十分明朗。“朝廷”在废相后的所指是何者机构和个人?抑或就是他没有说出口的“事皆朕总之”?话里话外,字里行间,就是指各衙门各司其职,国家的大事小事俱由“朕”亲领之。事实也是如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废相后就是以超乎寻常的勤政,不分昼夜,夜以继日地处理国政。以至有大臣不胜其劳而写出“四鼓冬冬起著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2的诗句。而且更重要的是,明初朱元璋废相后对中枢决策权的分配,尤其是把原中书省丞相辅佐决策的权力提升归于皇权,使得皇权在统揽决策的同时,将事实上有时属于事务性的决策也揽在自己手中,按照这样的逻辑和体制安排,无疑越是勤政的皇帝,越会沦为一个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的事务性政务官。即便如此,明初朱元璋的政治设计是否真的达到他所预期的集权专制的目的呢?很显然,表面上他好像达到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是朱元璋在废相后对四辅官和殿阁学士制的不断尝试及其失败;二是后人的认识也证明了这一点。乾隆皇帝的言论最具代表,也因其特殊地位而更有影响。乾隆皇帝在命修《历代职官表》时有言:“明洪武因胡惟庸之故改丞相为大学士,其实官员虽异,职守无殊,惟在人主太阿不移,简用得人,则虽名丞相,不过承命奉行,即改大学士而所任非人,窃弄威福,严嵩之流,非仍大学士者乎?盖有是君,方有是臣,惟后克艰厥后,庶臣克艰厥臣。昔人言天下之安危系乎宰相,其言实似是而非也。”[6](卷1115,乾隆四十五年九月壬辰)纪昀在《历代职官表》中也阐述了与乾隆皇帝相类似的说法:“钧衡近地,职参密勿,其事权之属与不属,原不系乎宰相之名,而惟视乎人主之威柄以为操纵。”[7](卷2,《内阁上》)因此,建立在以皇帝个人勤政而不是机构或机制变革基础上的政治保障是不成熟的。不过,朱元璋的废相举措却为明初政治体制的变革提供了空间,并指引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亦即在中枢决策方面继续进行可能的变革与调整。

二、集权与效率:明初政治变动中难求的平衡

应该说,从朱元璋废相起,明初的政治体制变革就一直在进行,只不过学界多将朱元璋自己对废相后的四辅官和殿阁学士制的尝试与永乐以后内阁制的出现和发展分开来看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的政治文化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其实,这两个阶段应是明初政治变革的起点和延续,而且它们在政治变革的方向和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即都是在围绕着如何理顺中枢政治在决策体制上的集权与效率的理由。朱元璋的政治变革解决了集权体制但牺牲了效率,而后来的内阁制解决了效率却弱化了集权的体制与方式。
朱元璋在废相后对四辅官的设置,既是一种姿态,也是一种无奈,是集权与效率矛盾交织下的政治尝试。废相后的无相体制,对于千余年的政治传统、政治文化和当时的政治体制来说,无疑是不适应的。其不适应性首先表现在无相体制之下君权在决策时“密勿论思”的缺失,它既不能让君王在大政决断上得到相关机构的智力支持,也不能在君王沉于冗务(指事无巨细的朝廷政务)时得到他人的体力上的分担。至少在经历了废相后几个月无尽的繁劳后1,朱元璋不得不诏天下举贤才:“念密勿论思不可无人,乃建四辅官,以四时为号,诏天下举贤才。”[5](卷137,《安然传》)
值得注意的是,太祖所诏告举荐的人才是因为“密勿论思”的无人,而不是助其处理日常政务的无人,所举荐之人的作用是助其“密勿论思”,此次要求臣僚于天下举贤才,而不是于当朝中举荐贤能之人,这是有深意的,也注定其失败的命运。
朱元璋在选用四辅官时口头上是将他们视同辅臣:“朕尝思之,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而辅臣必择乎正士,若尧舜匪咨四岳政事,不免于壅蔽,商辛能任三仁启沃,岂亡于禆益?故尧舜以得人而昌,商辛以弃贤而亡,此古今之龟鉴也。朕惟鉴兹,乃惟贤是求,卿等受斯重任,宜体朕怀,心常格神,行常履道,佐理赞化,以安生民,且卿等昨为庶民,今辅朕以掌民命,出类拔萃,显扬先亲,天人交庆。”[1](卷133,洪武十三年八月戊申)朱元璋将四辅官之设,比之于尧、舜、商辛得失贤能与政之昌亡,而且要求他们“心常格神,行常履道,佐理赞化,以安生民”,很显然,他对四辅官之设是寄以厚望的——比同于辅臣。但所辅者为何?是辅助朱元璋处理日常的庶务,还是佐其决策国家的大小政务?按照明太祖废相后政治改革的结果看,国家的大小庶政已都由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因此四辅官之设很显然是辅助太祖决策政务,亦即“密勿论思不可无人”,但太祖在初废与其争权的丞相后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让这些四辅官参与真正作用上的机务决策呢?
作为一种姿态,明太祖朱元璋初设四辅官时,即允其“论道经邦,协赞政事,均调四时”[5](卷137,《安然传》),且位列公侯都督之次,正一品,甚至“隆以坐论礼”1,但让这些四辅官所掌之事,并非所谓军国之大政机密,如洪武十四年正月“命吏部凡郡县所举诸科贤才至京者,日引至端门庑下,令四辅官、谏院官与之论议,以观其才能”[1](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丙申);又“命刑官听两造之辞,果有罪验,正以五刑,议定然后入奏,既奏录其所被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无异然后复奏行之,有疑谳,则四辅官封驳之,著为令”。显而易见,这些仍是带有具体事务性质的“决策”,与机务无关。个中原由,有学者指出:“四辅官的设置是在朱元璋罢相不久,朱元璋也不可能交给他们多少实权。”[8](P117)
另外,明太祖让朝臣们举荐贤良的范围是耐人寻味的,他不是让朝臣们在当朝大臣中选择那些符合太祖要求的贤才,而是在天下百姓中选择,尽管现在没有文献能证明太祖要求朝臣们所荐贤良的标论文导读:形式上。因此,明初让太子参预政务阅览章奏,让这些“明经老儒”作为太子的顾问符合当时培养太子预政务的目的。而选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备顾问,或许与明初朱元璋制礼作乐的要求有关,可以让礼部尚书不时为他顾问。因为明初是各种礼制制定的关键时期。诸多礼制多由朱元璋亲自裁定,“祖宗时,凡国家礼乐制度,皆命本院儒臣议而行之,咸
准,但朝臣们所荐之四辅官多为“老儒、起田家,淳朴无他长”者,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说明太祖所设之四辅官只是一种无奈之举,即他需要一些长老贤能之士助其理政。但这些“淳朴无他长”的四辅官基本不能满足太祖“密勿论思”的要求,他们缺少基本的处理日常政务的行政能力,更遑论辅弼皇帝决断国策,而太祖在刚刚去除专权弄政的丞相之后不久,也不可能给予这些四辅官多少实质上的权力,这是四辅官之设失败的理由,也是明初政治变动后明朝决策机制演变的第一个形态。
四辅官的设置只经历一年多的时间就被太祖停止了,明初政治中集权与效率的理由仍然是一个十分对立的矛盾而没有得到根治。
洪武十四年十月,也就是在四辅官即将废止之时2,明太祖“命法司论囚,拟律奏闻,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复奏论决”[1](卷139,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丑)。此条史料实在值得关注,其一,是时间上值得关注。此令的颁行正是四辅官即将被废止之时,四辅官之设并没有起到太祖欲达之目的,废之必定,但太祖在处理政务时不得不寻求他人的辅佐,亦为必定。因此,将原来由四辅官参预的复核法司并掌有疑谳可封驳的权力,转给他属意的机构当属合理。其二,此次参预复核法司的机构有重大变化,以前是“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现改为“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并特别强调“会议平允”,而非依赖某个人的裁断,这是翰林院被赋予平允章奏的新权力。其三,无论诸人的会议平允是否得当,法司论囚时均须以他们会议平允的结果“拟律奏闻”,可见诸人的会议平允是法司在奏闻皇帝之前对奏章的处理提出的初步意见。这点与后来内阁阁臣的票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样的程式和效果,无疑有助于皇权提高理政效率。
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也就是翰林院被赋予平允司法章奏权之后的两个月,朱元璋扩大了翰林院参与平驳奏启者的范围:“命翰林院编修、检讨、典籍、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赞读,考驳诸司奏启以闻。如平允则署其衔曰:‘翰林院兼平驳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书之。’”[1](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丁巳)让翰林院如此多的翰林官考驳诸司奏启,并列出某事为某官考驳,很显然朱元璋将平允朝章的职责主要给了翰林院的一般翰林官。这些翰林官处理章奏的范围,从原先的“法司论囚”扩大到对“诸司奏启”;方式上,从“会议平允”到每个翰林官独自平允列名上奏,表明朱元璋对翰林官平允章奏的倚重更加明显。这些翰林官帮助皇帝平允考驳章奏,应是朱元璋处理政务的主要参考,也应是朱元璋处理集权与效率矛盾的重要尝试。这可以看作是进一步提高理政效率的措施。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明太祖又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备顾问。夏燮说此制创于太祖废四辅官之后:“上既罢四辅官,欲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乃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典籍吴沉为东阁大学士。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往耆儒鲍恂、余铨等为之,辅导太子,秩皆五品。”[9](卷7,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午)和普通的翰林官平允章奏不同,这些大学士的职责是“备顾问”。“所谓顾问,大率咨询道理,商榷政务,评骘经史,而使之援据古今以对。”[10](卷8,《备顾问》)
这些留作“备顾问”的大学士来源于三个部分:其一,绝大多数来自翰林院,如翰林学士宋讷、检讨吴伯宗和典籍吴沉。其二,由礼部自民间征至“明经老儒,达于治体”的鲍恂、余铨、张绅和张长年等。其三,在朝为官的部臣——礼部尚书刘仲质。其中,征自民间的“明经老儒”可能和当年自民间征四辅官的做法一致,他们大多数给太子做了“备顾问”。对此朱元璋说得很清楚:“以卿等年高,故授此职,烦辅导耳,免卿早朝,日晏而入,从容侍对。”[1](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一月辛酉)为了让太子历练政务并熟悉天下庶务,明初,臣民具疏于朝廷时,同时须向呈启本。奏、启本在内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的政治文化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容上并无差异,甚至都用细字书写,差异只是体现在称呼等形式上。因此,明初让太子参预政务阅览章奏,让这些“明经老儒”作为太子的顾问符合当时培养太子预政务的目的。而选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备顾问,或许与明初朱元璋制礼作乐的要求有关,可以让礼部尚书不时为他顾问。因为明初是各种礼制制定的关键时期。诸多礼制多由朱元璋亲自裁定,“祖宗时,凡国家礼乐制度,皆命本院儒臣议而行之,咸取自上裁”,“若晋王妃谢氏丧,秦愍王丧,懿文皇太子丧,孝慈皇后丧,则专诏本院定议以闻。成穆贵妃薨,诏本院稽古典,定丧服之制……诸儒所纂《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等书,虽损益古今之宜,然多出自圣意。众莫敢违也”。[10](卷7,《仪礼上》)因此,选用礼部尚书作为“备顾问”的人选也是符合当时太祖制礼作乐的要求的。
作为翰林官被选为殿阁学士以备顾问的作用,过去学术界多有忽视,一些学者多将翰林官平允章奏与翰林官被选作殿阁学士以备顾问混为一谈,忽略二者间实际存在着巨大差异的事实。1
其一,职位与职责的区别。这些被选作大学士者多来自翰林院,如果他们不是被授以大学士之职,和一般的翰林官一样,他们理应也是可以参与平允章奏的,但现在他们被授以大学士之职,他们无须和其他翰林官一样去平允章奏,而是“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很显然,“特侍左右以备顾问”是一种有别于并高于平允章奏的特殊职责,与殿阁学士的备顾问相比,一般翰林官的平允章奏简直就成了他们日常庶务之外的一项特别事务了;否则,朱元璋大可不必给这些被授以大学士之职还没有特殊职责的原翰林官提升品级。其二,平允章奏的翰林官与充当大学士备顾问的翰林官的理事方式也不一样,一般翰林官平允章奏,无论是起先的“会议平允”,还是后来每个翰林官的独自平允列名上奏,他们的理事都应是在“会议”场所或特定的衙署独自完成的,而备顾问的大学士的理事是直接“侍左右备顾问”,有突出的御前随时随事理事的特征,他们职责的表现是与朱元璋的随时需要相关联的。其地位与作用显然不同。其

三、两者在协助太祖处理政务方面的次序和作用存在区别。一般翰林官论文导读:

详看诸司奏启并兼司平驳,只是协助明太祖处理日常的朝章,正所谓“考驳诸司奏启以闻”,他们的考驳并不是最后裁断(明太祖也不可能给这些翰林官这样的特权),而是由他们将考驳的内容“奏闻”皇帝,这些奏闻内容只是明太祖圣断的参照,属于翰林官们提出的初步意见。因此,翰林官的平允章奏在先,是辅助明太祖处理政务的第一阶段,其作用也只是为明太祖处理政务提供一种参考或倡议。但是明太祖对这些翰林官所“奏闻”的倡议能否采纳,完全由他个人来定夺,定夺过程中是否存有疑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度和故事,在他自己不能圣裁独断时,这些殿阁学士的备顾问就发挥了他们应有的作用。这既保证了朱元璋的集权的政治要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治效率的理由。
但雄猜的朱元璋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信任这些殿阁学士呢?因此,朱元璋时代对四辅官和殿阁学士制的尝试,都只是一种体制内形式上的探索,而在实际政务的决策上仍然是他个人的独断专行。从这个作用上说,洪武时期寻求集权与效率间的平衡很难有真正的解决方案。

三、余论:“后朱元璋” 时代政治变动的方向与适调

朱元璋终洪武之世,都是在超乎寻常的勤政中度过的,即便在临终前的生病期间,仍是“临朝决事,不倦如平时”[1](卷257,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乙酉)。不过,后世嗣君无法复制他的这种理政方式。在上朝议政和批答章奏之间,朱元璋钟情于前者;在一般的题奏本和密疏之间,他更重视朝臣上呈给他的密疏。这既与他勤于问政以及对朝政决策能力的自信相符,也与他将权力高度集中到自己手中是一致的。
但是,与“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5](卷72,职官志一,《内阁》)的立纲陈纪相比,明太祖在理政时用殿阁学士以备顾问的模式并没有形成成文的体制与后世可遵循的程式,主要或重要的决策仍由朱元璋本人做出,殿阁学士备顾问的作用只是局限在“备”的方面。要知道,朱元璋对后世嗣君所定下“毋得议置丞相”的祖制,已是洪武二十八年,距洪武时代的终结已近尾声,这意味着朱元璋在试图解决集权与效率的平衡上并没有真正找到他可以传之后世的法宝。但他给后世嗣君在解决这个理由上指明了方向并预留了空间。
明初政治变动中废相后的权力分流格局,被朱元璋以祖制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规定了明代后世政治发展的方向和制度安排。明初皇权的自我角色超越唐宋而形成了绝对的至尊,并成为一种顺其自然的政治符号与表征,明代政治文化中对皇权至尊的认同也是空前的。这是不可置疑、不可挑战的。这直接使得明代政治体制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即不能容许超越明初祖制的政治体制改革发生。但事实上,明初君权的高度集权与效率间的平衡在洪武时期并没有完成。如前所述,明代的皇帝制度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没有可能解决这个因明初政治变动而形成的难题。从逻辑上说,明代后世可能的政治变革,只能来自于对现有朝廷体制的小改小革,以适应或者说是符合明初定立的万世不可更改的祖制精神,而不可能期待于皇权体制自身进行改革或者是最少量的放权。明代历史的事实也是如此。这多少要求明代的政治体制要有一定的内部调整功能。这也是自朱元璋以后的皇帝们要面对和解决的困境。理由很简单,后世的嗣君无法在权力、智力、魄力、能力、体力和毅力等方面比肩于朱元璋。
内阁政治的出现就是永乐时期承继洪武末年的政治变动而体现出的朝廷体制中的适调。建文初政,皇权的决策体制不出太祖之右,且很快就因“靖难之役”起而疲于战事,无暇顾及政治革新。朱棣打下南京后,解缙、黄淮、杨士奇诸人预机务,是为内阁之始。此时之所谓内阁,实为“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承继、突变与适调:明初政治变动中的政治文化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不得相关白”[5](卷72,职官志一《内阁》)。与朱元璋罢中书省废相时“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的不置属官是相同的,阁臣与皇帝、诸司在处理公文时的关系,甚至是入阁之臣的身份也都没有转变。这些应该是明初洪武之政的延续,或者说永乐间中枢政治变动仍是沿着洪武之政的方向发展。
但在明初的政治变动中,洪武时期的殿阁学士制和永乐以后内阁政治在中枢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内阁专票拟之权的仁宣以后,皇权的实现在决策方面依赖于内阁的情形,既是原来丞相制废止后被分化与转移的权力的一种变相回归,也是皇权在能力、精力和时间上不能绝对统揽朝政的必定结果。这和皇权之下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存在相关联,也是皇权与整个官僚体制共生共治的必定结果。
不过,永、宣间对中枢决策体制的适调,绝然不能超越明初政治变动所规定的方向,适调的结果仍要求皇权在最后决策中起决定作用,这也是官僚政治体制对皇帝制度的要求。可是,在君权独尊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要求并没有制约性,而明代中叶以后诸帝怠政的历史事实,也能说明这个理由。因此,明代朝野对皇权形式多样的政治批评,就是官僚政治对皇帝制度不能起到制约作用的一种反弹,它除了说明明代政治生态的宽容与自由外,还多少能表明明初的政治适调仍然是不成功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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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