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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中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160 浏览:119220
论文导读:发展的差异,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费率,国家应该制定一个基准费率,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的特点围绕该基准费率自行调整,考虑的因素包括自然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发生的频率、农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等。(二)通过市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从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及地貌,加上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面对日益严峻的农业巨灾风险威胁。因此,在我国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已是大势所趋,能为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开辟新的途径,能有效地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推动和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和体制建设,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

一、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受灾地区广,灾害种类多,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三类巨灾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近几年我国每年约有0.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我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美元,占世界平均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的1/4。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为例,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汶川特大地震导致灾区农村受灾人口3000多万,数千公顷农田被毁,数百万牲畜死亡,给当地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亿美元。
所谓农业巨灾,是指发生概率很小但一次损失大于预期、累计损失超过承受主体(农户、保险公司或政府)承受能力的农业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巨型农业自然灾害,农民必定遭受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甚至数十年用辛勤的汗水换来的劳动成果在顷刻间化为乌有,身心也将受到巨大的伤害。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直接关系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若能有这样一种机制来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提供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农业生产的资金,必能减轻受灾农民的恐慌心理,使他们更好地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也能减少巨灾后的不安定因素,于国于民都非常有利。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应是服务“三农”、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意,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目前状况及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的现实选择

农业巨灾保险是专门针对农业巨灾所提供的保险措施,它是指对遭受巨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生产者所形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进行分散并提供补偿的一种农业保险,具有投保费率高、赔付率高、利润低等特点。1951年我国推出了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农作物保险,改革开放后农业保险纳入了商业保险的范畴,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2004年开始试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得到较快发展。然而,这些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一般性灾害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农业巨灾的保险体系,农业巨灾之后损失的补偿主要是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款,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这样就起不到风险分散的效果,相应的理由具体表现在:1.国家财政补偿农业巨灾损失的能力有限;2.社会捐款的补偿程度存在不确定性;

3.保险公司尚无农业巨灾保险业务;4.农民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意识差。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应对农业巨灾上还存在诸多的理由,政府和市场所担负的损失补偿和灾后重建功能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进一步突显了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紧迫性。
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体系还不发达,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就不能纯粹运用商业保险的模式,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将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的必定选择。

三、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模式推广的政策倡议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型模式,应从政府、市场、地方政府和农民四个角度来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在此我们提出该模式推广的政策倡议。

(一)设立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公司

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无法像商业保险项目能够在市场交易中自发产生,需要政府建立相关制度和提供政策支持,以矫正市场对该准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现象。(1)我国应该设立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公司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国家应制定法律明确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开发农业巨灾保险新险种,采用强制性手段来推动农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经办农业巨灾保险业务,同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另外,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推动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实施;(2)关于保险费的承担应考虑到农业巨灾保险投保费率高的特点,可以由国家来承担一部分,以此来引导农民自觉投保。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费率,国家应该制定一个基准费率,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的特点围绕该基准费率自行调整,考虑的因素包括自然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发生的频率、农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等。

(二)通过市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从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1)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我国也应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政府有必要发行农业巨灾保险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使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对接,扩大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债券运作机制;(2)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目前已降至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已经纷纷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我国再保险市场面对着机遇和挑战。因此,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我国有必要先重点发展国内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业务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同时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三)扩大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

我国幅员辽阔,农业巨灾保险需要面对广大的农民和广大的农村,而且我国不同地区在经济水平、气候条件以及农业巨灾类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东南沿海地区容易发生台风,长江、淮河流域容易发生洪涝灾害,地震带周边地区容易发生地震。因此,政府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只能制定原则性的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目前状况论文导读:
适当调整农业巨灾保险的推广途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根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对遭受特大灾害的农民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救济;(2)地方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定价、保费厘定等方面的支持,结合本地区农业巨灾的特点,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农民科学投保;(3)地方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理赔方面,应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本地区农民的保险意识;此外,在用地、用人等方面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四)加强对农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的培育

我国大多数农民风险意识差,普遍认为保险费是一项额外的支出,即使农业一般性灾害的保险也很少去购买,更何况支付保费较高的农业巨灾保险。因此,必须加强对广大农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的培育:(1)提高农民的巨灾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农业是现实和潜在风险巨大的产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随时有发生农业巨灾损失的可能;(2)在积极进行农业巨灾风险预测和防范的同时,选择合理有效的避险工具,加强农民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投保意识,从正面加大宣传力度,关键一点是要让农民知道投保能真正获益;(3)向农业巨灾保险投保人提供知识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帮助调解、仲裁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通过这种方式的服务来增强农民投保农业巨灾保险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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