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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中英美保险法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896 浏览:57052
论文导读:主观判断很难完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二)立法监督比较美国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模式。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二者分别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险业是州际商业,应由联邦政府管辖。此后,联邦政府对保险业的行政监管日益加强。总之,立法、
摘要:随着全球金融贸易的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生活中的风险也逐渐增强,保险作为重要的规避风险的措施,其发展也非常迅速。本文比较各地保险法存在的差异,以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护自己合法的保险利益。
关键词:比较研究保险法制度保险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2条将保险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于各国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系统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对日益扩大的保险市场进行规范。不同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符合各国国情及法律渊源的保险法,所以笔者将中外保险法进行一个纵横比较,以美国、英国、中国大陆这三地为例,学习先进的保险规范有利于我国保险法的改善。

一、中美保险法制度之比较

法律制度是指包含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的相配套的措施。那么比较中美的保险法制度就要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二是监督。

(一)立法宗旨比较

首先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来看,美国保险法比中国大陆保险法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全美保险监管NAIC协会汇编的《标准法律、条例和规则》中,几乎每一章节都设有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一项,并且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例如“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清算” 一节所设定的立法意图为“保护被保险人、索赔人、债权人和有关公众的利益”、“人寿保险广告宣传的管理条例”所设定的立法意图为“设定最低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保险公司在寿险保单和年金合同的广告宣传中能够将所有重要的相关信息向公众作出充分的、真实的披露”而“消费者信用保险法案”则将立法意图设定为“通过对消费者信用保险进行管理与调节来增进公众福利”,同时又规定“本法规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禁止或阻碍合理竞争”,换言之,这项条例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又体现了保护和推动合理竞争的明显意图。
看中国保险法当中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部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纵观我国保险法全文,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部分比较直接的仅规定了两条,并且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拥有不确定性,依靠法院及仲裁机构的主观判断很难完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立法监督比较

美国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模式。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二者分别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与执法权。 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险业是州际商业,应由联邦政府管辖。此后,联邦政府对保险业的行政监管日益加强。总之,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是美国对保险监管时市政府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此外,美国的保险监管以行业自律为辅,在美国也有行业自律组织,比如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等等。
我国《保险法》在立法上主要参考了美国的立法,所以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基本上是美国式的严格监管模式,即以政府监管为主,但行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则几乎没有。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保险市场的准入、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以及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建设还很不完善,对保险业的社会监督也是微乎其微。
虽然从条款的制定上来看,美国的保险法看起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对保险业的宏观调控都比较松散和宽泛,其实不然。美国保险法讲求的是实质上的严格监管。美国对于保险的监管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系统的体系,从地方到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从民间到政府,相互应证,相互监督。尤其是民间组织,保险监管协会被保险法赋予了广泛的权力。例如在关于“保险公司的破产”一章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亏损时有义务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监管部门,并对违例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美国的保险法还对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员的权力或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进行检查、审查、组织考试、召开听证会、实施处罚等,其中还单辟 “检查”一章,详细规定了保险监管员检查的权限、范围以及操作处理等。

二、中英保险法司法解释之比较

(一)两地的法律起源

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的起源国,主要是通过对在法庭所诉讼的各种案例进行分析而形成的日趋完善的普通法,即案例法。1906年,英国颁布《1906年海上保险法》,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国家效法,构成了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英国的保险市场倾向于以消费者为导向。例如:英国保险人协会制定了一套保险实务规则,规定在某个特定区域该协会会员所能采取的手段,其目的在于修改普通法以符合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大陆的法律源于社会主义民法。现行中国大陆实行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2009年中英美保险法比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修正的。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只有立法机关可以对通行法规进行解释说明。在中国大陆,法律的传统职能是保护并提高国家利益。然而,中国入世以后基本上采用民法原则。实际上,中国的法律制度没有把重点放在判例上。每个案例都是通过对民法的原则加以推导而决定的,并经常以作为法律来源的成文文件。

(二)保险原则在两地的差异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该原则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告知义务。
从中国的告知义务认可的根本点看,它也没有明确区分告知义务的经济作用与理论根据。中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中规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保险人必须履行说明义务。这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在英国法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论文导读:
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原则适用于各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信息披露,而对保险人则同样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而在英国法中,对告知义务的根本点没有作诚意学说与风险学说的区分。与英国法相同,中国法虽然要求了说明义务,但也没有完全否定诚意学说。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