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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农民工工伤保险理由及相关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674 浏览:106713
论文导读:权益得到有利的赔偿和保障。所以,我国的工伤保险发展必须要与相对应的工伤预防相结合,如此才能更全面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余人月.富士康咋会这么多社会理由.河南工人报,2010-04-1

6.胡务.外来工综合社会保险透析.成都四川大学出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农业经济向工业服务业经济转变的时期大量农民工群体逐渐出现。工业、服务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发达地区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而农民工的出现使这一理由得到了解决,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但是大部分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一些高风险、高职业病的行业,比如建筑、矿场等,而且这些行业的农民工保障十分匮乏,再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保障意识缺失,使得农民工健康、身心、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相对的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仅在起步阶段,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必定会力不从心,导致许多农民工在遇到工伤等理由后赔付艰难。所以,如果有效保障农民工安全并享受工伤补偿,很多理由亟待解决。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障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6-01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很多农民都希望能够通过到城市发展来转变自己的生活状态。据我国人保部2011年发布的社会保障统计报告:截止2011年我国的农民工群体人数已达到2.5亿人,较之于前一年增长了近5%。农民工群体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所从事的都为高风险、高强度的行业。因此他们对工伤保险有着很大的需求。所以,不论从社会和谐发展角度还是经济发展角度,有效合理的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障理由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理由

自2004年发布工伤保险至今,我国的社会保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截止至2011年,我国加入工伤保险人数为1.7亿人,其中农民工占39%。随着我国农民工人数的不断,与之带来的一系列的保障理由也凸显出来。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较窄

2004年至今,我国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的总量不断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有一定的差距,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较之于其他行业有着较高的农民工参保率。尤其在建筑和矿产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明显低于其他行业,并且这些行业都为高危行业,如此使得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足够有效地保障,一旦发生理由将会对农民工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企业“偷保漏保”现象严重

近年来,劳动成本低廉的农民工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雇佣对象,一些企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更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不断压榨农民工的酬劳。不与其签订相关的劳动保障合同,因此企业的偷漏保险的现象不断出现[1]。

二、理由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失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过程及我国现行的2004年工伤保险的相关条例来看,该项法律的实施范围已经扩充到了新增的农民工群体,但是该项法律的设计主要参考城镇居民且有稳定工作的职工进行的,并没有面向农民工特殊特色群体(相对于稳定的城镇居民职工而言农民工所处行业更具高风险、高强度)的相关规定,而且在农民工工伤补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农民工有非常大的流动性,不同的季节不同时间阶段在全国各地流动。因此对农民工而言,现行的工伤保险在实际运动过程中欠缺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政府职能的缺失

近年来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屡受侵害,归究理由主要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监管缺失而造成的。我国现负责农民工监管的政府部门人员大多都是非专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低下,进而影响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工作效果。虽然我国已经发文规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必须缴纳,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国际规定进行,造成了很大一部分农民工没有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并且当农民工人身安全或权益受到伤害是,相关监管部门亦没有出面帮助[2]。所以如此来看,我国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体制上的理由

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由的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所遗留下来的二元化经济结合所造成的。城市和农村相互脱离,并且农民的社会地位低下。因此政策的制定者就想当然的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使其相关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但是随着我国近年来的市场经济改革,这一现象将会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将会代替二元化结合,农民工权益也一定会有很大的转变。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倡议策略

(一)简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

工伤保险赔偿的申请认定流程十分繁杂,而且时间较长,短则两年长则四年,使得遭受伤害的农民工无法及时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对于本来身心受到损害的农民工而言更是难上加难。比如在工伤认定时,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很少签订用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手续,使得农民工在赔偿时处于一种不对等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曾经工作的单位取得证明材料。所以,只有有效地简化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认定申请程序,减少证明资料,才能真正的为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带来帮助。

(二)工伤保险基金运用透明化,监督大众化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留存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准备金,该项资金有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进行管理。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的开支。对于这部分资金如何正确合理有效的使用,必须制定严格的基金使用制度,达到使用的透明化。此外,严格制度化的同时,也需要社会大众以及各种媒体的共同监管,发挥各自的特点,对出现的未按章程使用的资金,追根溯源严厉查处。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我国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工伤保险制度,但是主要偏重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方面,而忽视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政策。对于农民工这一社会特殊群体而言,紧靠工伤保险的补偿一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要是完全解决这一理由需要多层次共同的保证,即: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三方面。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法律知识匮乏,视野狭隘,遇到伤害后往往通过同用工单位私了解决,仅仅赔付区区几千几万元钱,根本无法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利的赔偿和保障。所以,我国的工伤保险发展必须要与相对应的工伤预防相结合,如此才能更全面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2] 余人月.富士康咋会这么多 社会理由 [N].河南工人报, 2010-04-16.
[3] 胡务. 外来工综合社会保险透析[M]. 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6.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xlw/lw22635.html上一论文:简论大学生医疗保险目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