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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客车企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财税处理方法比较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945 浏览:63292
论文导读:。2.B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假设B公交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采购客车时:借:固定资产1170000贷:应付账款——A客车厂1170000收到财政补贴时:借:银行存款500000贷:递延收益500000支付货款时:借:应付账款——A客车厂1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计提折旧时
摘要:2013年9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明确国家继续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财政继续进行补贴,但在财务工作中由于国家颁布的文件和规定不断变化,不同的新能源客车企业和使用单位在相关的会计和税收处理上存在不同的策略,导致各自财务报表项目信息披露及纳税义务产生变化,财政补贴资金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策略混乱。本文结合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文件,以案例的形式,对此进行比较和探讨,供参考。
关键词:新能源客车企业 财政补贴资金 财税处理策略
一、引言
财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中规定对在试点城市推广新能源客车给予专项补贴,补贴的额度根据新能源不同技术路线分别给予5-60万元不等。2013年9月13日四部委又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明确国家继续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财政继续进行补贴。
比较上述两个文件,笔者发现其具体内容有了变化,例如在财建[2013]55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扣减补贴后支付。第三款中规定了财政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这和财建[2009]6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相比有了变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8日发布了国税公告2013年第3号及其文件解读,明确了从财政获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并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由于以上文件的发布及其内容的变化,在实务中,不同的新能源客车企业和使用单位在相关的会计和税收处理上存在不同的策略,导致各自财务报表项目信息披露及纳税义务产生变化,本文结合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文件,以案例的形式,对此进行比较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按全价开具(不扣除补贴)

此种策略是财建[2013]551号文发布之前的通行做法。
例1:A客车厂(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销售一台纯电动大客车给B公交公司,客车全价117万元(含税),客车厂采购成本105.3万元(含税),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财政补贴的50万元在B公交公司收到后转付给A客车厂。

1.A客车厂的会计处理为: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B公交公司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收到货款和补贴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交公司 1 170 000
该笔业务,A客车厂应交增值税:(117-105.3)/1.17×0.17=1.7(万元),实现利润:(117-105.3)/1.17=10(万元),应交所得税:(117-105.3)/1.17×15%=1.5(万元)。

2.B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假设B公交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

采购客车时:
借:固定资产 1 170 000
贷:应付账款——A客车厂 1 170 000
收到财政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A客车厂 1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计提折旧时(假定10年折旧期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折旧费 117 000
贷:累计折旧 117 000
该笔业务,B公交公司将财政补贴视同纯电动公交客车推广运用的补贴,确认了50万元递延收益,年度折旧也按全价进行直线法计提折旧。

(二)按全价扣除财政补贴的金额开具

此种策略是在财建[2013]551号文发布之后的第一种做法。
例2:A客车厂(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销售一台纯电动大客车给B公交公司,客车全价117万元(含税),客车厂采购成本105.3万元(含税),销售合同约定按照扣除补贴后的金额67万元开票,财政补贴的50万元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A客车厂。

1.A客车厂的会计处理为: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B公交公司 670 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72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 400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500 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70 000
贷:应收账款——B公交公司 670 000
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500 000
该笔业务,A客车厂应交增值税:(67-105.3)/1.17×0.17=-5.56(万元),实现利润:(67-105.3)/1.17+50=17.26(万元),应交所得税:[(67-105.3)/1.17+50]×15%=

2.59(万元)。

2.B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假设B公交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

采购客车时: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wytlw/lw46931.html上一论文:探讨中国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