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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16 浏览:15447
论文导读:上交积极性,但没有起到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配制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较差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使用已经多年,己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导致当前最突出的理由是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而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各种收益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国
[摘要]目前,全国各地已建立起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权责分明、分工协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已开始启动。在地方被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的企业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着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收入支出不合理、收入上缴情况较差和预算执行困难等理由。有效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除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外,要关注全局性、整体性和效益性,严格监管企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情况和经营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企业;财政监督检查
[]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4)10-0155-02
随着近年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大幅增加,要求对收益进行再分配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充分发挥预算在收入中的分配及调节作用,成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历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概念的提出到当前制度的初步形成共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就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理由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概念;2003年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理由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首次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在制度上进行保证;国务院在2007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审批程序和收入支出范围。同年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措施。伴随着《意见》及相关措施的出台,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中继续修订和补充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这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展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基本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体系,各地基本都出台了自己的《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倡议草案编报办法》等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本制度框架,启动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二是构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权责分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财政为国有资本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部门为预算单位,负责督促下属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属于国有资本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部门。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从一般预算中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转变,从开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入一般预算,未编制独立的国资预算,到现在各地基本上实现单独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得到了有序推进。

三、当前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存在的理由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是预测国有企业下年度经营收益困难。通常情况下,本级预算大约在上年度的七、八月份开始编制,在编制时难以准确预测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数,因此,要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一定困难。二是被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还不够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是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国有企业三个编制主体上下多次互相协调编制而成。由于多年来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留给国有企业继续使用,解决前些年度国有企业困难时期及国企改制时遇到的资金需求矛盾,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税后利润就应该全部留给企业,由于存在抵触心理,在实际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企业会出现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行为,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来一定困难。三是部分地方编制预算不规范。在走访部分市、县时发现,他们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由于对收入不能准确估计,支出预算也没有细化,每年确定一个制约数,收支通常是在一般预算中体现,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支出,随意性较大。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不合理

国有资本具有国家所有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及弥补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基本公平,但由于历史理由,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紧张,对农业、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关系民生行业投入明显不足。按照主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的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公共财政资金相对较紧而国有资本收益每年产生巨额收益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国有资本公共所有的属性,将国有资本经营的部分收益转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是可行的选择。但就这几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来看,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本上按原上交渠道返回,作为政府持有的资本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上交积极性,但没有起到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配制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较差

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使用已经多年,己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导致当前最突出的理由是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而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各种收益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影响上缴;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没有实现利润,甚至亏损,没有收益不能上缴;有的国有企业出租资产或对外投资,资产未能及时收回,投资收益未及时入账,或故意隐瞒收益,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上缴。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wslw/lw48378.html上一论文:探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市辖区财政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