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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看我国票据质权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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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物权的一种,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设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设立票据质权的目的也是为了担保票据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质权的制度目的以及票据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决定了质权设定的途径除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可选。根据票据法,设定票据质权时,质权人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摘要]所谓票据质押,是指出质人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质押标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在实现质权情形时,由质权人就票据上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物权法与票据法的不同规定给审判实践造成了适用上的诸多困难,也在理论研究上造成了很多的观点分歧。对票据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出现不同观点,因此有必要理清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看我国票据质权的设定方式。
[关键词]票据质权 背书 物权 设定方式

一、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权的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三部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作出了规定,它们分别是: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票据法》第35条第2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理由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票据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票据背书为要件,未经背书,票据质权不能设立。
与《票据法》几乎同时通过的《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将票据背书的效力认定为背书对抗主义,未经背书,票据质权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行,其中第224条对票据质权规定道:“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相比较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物权法仅对票据质权的设定作了规定,即质权设定的条件为“质押合同+权利凭证的交付”,但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即背书是质押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物权法未予以明确。
在物权法颁行之后,由于物权法明确地将物权变动理由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别开来,因此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质押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就票据质权的成立而言,物权法做出了不同于票据法的规定。前者将票据质权的设定规定为:质押合同+权利凭证的交付;后者则将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质权设立的必备要件。
对于物权法与票据法的不同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中背书效力的规定截然相反,而物权法正是对这种冲突的协调和解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票据法上的“设质背书”并非设立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权仅需“质押合同”和“票据交付”即可设立。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与票据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前者仅规范票据质押的理由关系,至于票据质权如何具体设立,不属于前者规范的范畴,其应当根据票据法来确定。所以,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质押”字样为必要,非经设质背书,票据质押不能生效。

二、经背书成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权的设定需要进行质押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附属票据行为。”质押背书是背书的一种,质押背书旨在表明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以该票据权利为质押客体。
票据法之所以规定背书是票据质权设定的必备要件,理由在于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票据的要式性体现在票据格式统一、票据记载事项法定等方面;文义性是指票据是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如发生票据权利义务需满足票据要式性、文义性的要求。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背书作为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持有人取得和实现票据权利的必要技术手段。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同时,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看我国票据质权的设定方式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因此,对于设定票据质权来说,需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是票据行为要式性、文义性的要求。
对于依据背书并交付产生的票据质权,其具有与一般债权质押不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的连续性和持有票据的事实证明自己的质权人身份,而不需要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即可以请求付款人付款。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付款,质权人可对背书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此种票据质权以《票据法》所确立的技术性规则为基础,以具备质押背书这一技术要求为生效要件。

三、非经背书产生物权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票据质权仅需签订书面的票据质押合同并交付质权凭证,并未要求特殊的背书形式。有观点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主要法律之一,相比较票据法上的质权,其所设立的质权属于基础性的权利,独立于票据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
那么物权法是否同票据法关于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呢?
从质权设定的目的来说,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设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设立票据质权的目的也是为了担保票据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质权的制度目的以及票据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决定了质权设定的途径除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可选。根据票据法,设定票据质权时,质权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其不能直接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行论文导读:,其也可以行使质权。相对于依背书设立的票据质权来说,后者属于民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根据物权法所设定的票据质权属于民法作用上的质权,在法律效力上,其有别于票据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具体而言:1、实现票据质权的具体方式不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看我国票据质权的设定方式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使汇票权利。但是票据法并没有因此完全否定质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已取得票据质权。换言之,如质权人能举证证明其与出质人就票据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票据也进行了交付,在实现质权情形时,其也可以行使质权。相对于依背书设立的票据质权来说,后者属于民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根据物权法所设定的票据质权属于民法作用上的质权,在法律效力上,其有别于票据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具体而言:
1、实现票据质权的具体方式不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看我国票据质权的设定方式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权以背书为生效要件,质押背书旨在表明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票据能够通过票面记载直接反映质权人的身份和权利。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直接向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而依据物权法设立的票据质权,质权人享有的质权不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要式性和文义性。因此,票据质权人仅可以要求出质人行使该“票据权利”并清偿债务。通过法院判决对票据质权人的确认,具有极高的可信赖度,票据付款义务人依据判决付款后,即免除其票据义务。
2、权利证明方式不同。票据具有文义性,对于通过背书设定的票据质权,只需由质权人出示票据即可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并据此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对于民法作用上的票据质权来说,行为人占有票据尚不足以说明其为正当的票据质权人,还应该出具书面的质押合同。
3、票据抗辩不同。对于经背书设立的票据质权来说,质押背书具有切断人的抗辩的功能,票据债务人负有向质权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其不得以与任何背书人之间的抗辩理由来对抗质权人。如果票据质权是根据物权法来设立的,则质权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主张可能会受到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援引对出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
4、质权人可否再背书不同。对于经背书设立的票据质权,在票据质权实现之前,质权人不能再为转让背书或者设定质权背书,这是因为,如果质权人的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则票据质权不能实现,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转质的行为将给原出质人带来回收上的风险。但是,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进行再背书,由于质权人需要通过实现质权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因此,其获得了对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进行变价的权利。票据质权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从而实现债权。
5、向出质人返还出质票据时,质权人是否需要背书不同。如果质权人因债权已得到清偿等各种理由,无须实现票据质权时,则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设质票据。

四、依物权法设立的票据质权,经背书产生对抗效力

如上所述,票据质权可以根据票据法规定经背书而设立,也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权利凭证而取得。对于后者而言,如果票据在已经设立的情况下又经过背书,则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时,票据质权人可以以其质权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背书在此种情况下产生对抗效力。
五、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票据质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设定,根据物权法设立的票据质权,采用“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的模式,票据经背书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经背书产生票据质权,背书为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两种票据质权设立的方式均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在效力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应予以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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