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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财政监督目前状况和改革构想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359 浏览:96078
论文导读:,监督机构的经费、人员提拔等都受同级政府制约,很难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面对各个同级单位部门,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互相串通,结成同盟。4.社会监督地位尴尬相比其他监督主体,社会监督更独立、客观、公正,可以弥补财政专职监督独立性差的缺点,作为其辅助监督而存在。但是,当
摘要: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中,根植于传统体制的财政监督在理论依据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显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财政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因素更是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在此背景下,文章客观地论述了财政监督的理由与不足,并浅谈完善财政监督体系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财政监督;目前状况;改革

一、财政监督现存理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当前财政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实践来看,财政监督的效果在下列方面并不理想。

(一)工作机制缺陷

1. 财政监督覆盖程度不均

从具体业务来看,我国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较大盲区,监督的重点较多局限在收人征缴环节,并未完整地将预算、国有资产、预算外收支等一并纳入监督范畴。从地理区域来看,财政部对全国财政监督工作尚未进行统一的发展规划,且各地客观情况千差万别,导致各省市财政监督工作参差不齐。

2. 财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制约

我国财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制约主要表现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两方面:业务知识狭窄陈旧、计算机技术不熟、法律知识不足等,为监督检查过失埋下隐患;一些执法者职业道德缺失,不能自我约束,直接影响财政监督的客观公正。此外,财政监督部门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失职追究机制、绩效激励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使得广大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进取意识不足、侥幸心理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 财政监督技术手段落后

从技术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覆盖全面、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大量人力物力浪费在原始繁重的手工检查中,为舞弊和错误埋下了隐患。就手段而言,我国财政监督存在严重的“四多四少”现象——突击专项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财政收入检查较多,财政支出监督少;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全方位监控跟踪少。

4. 财政监督处理措施不力

现行的财政监督往往是对已成事实的违法乱纪“亡羊补牢”式的善后工具,导致财政监督不能很好地发挥预警作用,不能从源头上发现和纠正财政领域的违规、低效理由,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此外,执法机构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多是针对单位而非个人的经济处罚,这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或事业收入的单位很难有效制约,且处罚款项由单位支付,导致责任人违纪成本过低,动摇了监督的严肃性。

(二)法制建设滞后

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其一,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兼具完整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的《财政监督法》,使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模糊、执法手段软化,严重影响其权威和成效。其二,随着财政支出深度和广度的推进,公众开始更多地关注财政支出可以用货币直接衡量的经济效益,以及无法用货币直接衡量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但现行财政监督制度绝大多数侧重于合规性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规范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2. 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弱

首先,现行的财政监督规定大多为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较低,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各地策略规具体规定上的差异,也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稳定性。其次,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权限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成分,甚至面对来自寻租方的干扰,在执法过程中不顾执法程序、随意调整处罚尺度的现象屡见不鲜。

3. 财政监督普法不深入

财政监督是一个执法的过程,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二者应相辅相成于财政法制建设。但实践中,财政监督主体只注重对执法者业务素质的培训而忽略其财政法律知识的学习,财政监督普法广度和深度的匮乏导致执法错误和舞弊层出。此外,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到位,使得财政监督工作的公众透明度较低,不利于社会对财政工作实施监督,也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财政改革的推进。

(三)体系界定混乱

1. 监督主体职能混淆

广义的财政监督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机构等共同开展,但目前财政部门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尚未理顺。例如,各部门检查计划不能相互契合,多头监督和缺位监督成为常态;各监督机构缺乏明确分工和有效配合,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既加大了监督成本,也加重了企业负担;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工作信息不能共享,无法形成制约合力。

2. 立法监督力量薄弱

首先,人大监督中,大多数出身于政府领导的人大官员和并非财政专家出身的人大代表很难胜任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导致人大监督工作成为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其次,各级人大繁忙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预算审批工作难免仓卒粗糙。最后,预算实际执行期与财政年度不统一导致人大在对预算的监督时失去时效性。

3. 行政监督的政府属性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体制上隶属于本级政府,因而狭义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性行为,其实质是同级监督部门对同级政府部门的横向监督。一方面,监督机构的经费、人员提拔等都受同级政府制约,很难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面对各个同级单位部门,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互相串通,结成同盟。

4. 社会监督地位尴尬

相比其他监督主体,社会监督更独立、客观、公正,可以弥补财政专职监督独立性差的缺点,作为其辅助监督而存在。但是,当前社会监督除了存在于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外,较少涉足其他公共领域;且针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尚存空白,难以保障机构不会为了利益与被监督单位同流合污。
(四)内部监督不力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schlw/lw41600.html上一论文:试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